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来肥就业创业的意见

政策汇编 (6424) 发布于:2021-01-01 更新于:2022-02-22 来自:合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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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和“突出做好高 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就业工作”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落实国家和 省促进髙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高校毕业生 来我市就业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来肥落户

来我市工作的各类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 业生,可以在自有产权住宅房、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居住地公共(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也可将户口挂靠在亲戚(指

三代以内直系或旁系血亲)户上。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将档案就 近转入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 构,并由其提供就业帮扶和失业援助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公 安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排第 一位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二、 支持企业用工

对非市域范围全日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来我市企业求职 的,发放500元至1000元一次性面试补贴。对毕业年度高校毕 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我市重点企业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的, 3年内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人 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 拓宽就业渠道

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一次性 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通过灵活就业或通过新就业形态方式就 业,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扩大“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 项目人员招录规模,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城乡社区)就业创 业,每年统筹提供3000个以上基层社会服务岗位。(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 扶贫办,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 加强安居保障

高校毕业生符合我市重点产业人才安居政策、新落户人才租 房补贴和人才公寓等政策的,按规定享受我市相关住房保障政 策。(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国资委、市财政 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 发挥人力资源机构作用

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 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服务,帮助其到重点企业就业的,分别按 照“双一流”建设高校、其他本科院校、专科院校(技工院校) 毕业生每人1000元、80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经营性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应届高校毕业生举办线上专场招聘会,成功 组织20家以上单位500个以上岗位、50家以上用人单位1000 个以上岗位,分别按照每场10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 发区管委会)

六、 加大创业扶持

适度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引导资金规模,为毕业5年内的大 学生创办企业提供免资产抵押融资支持,最高可提供免息贷款5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类创业 培训,对培训合格后创业的优先给予发放创业服务券、创业贷款 和入驻创业孵化园区等支持。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正 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建设 一批省级大学生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每个基地给予120万元支持。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高校,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 扩大见习规模

将就业见习对象扩大至毕业前6个月的高校毕业生。支持机 关、事业单位(公益一类)带头开发就业见习岗位,鼓励各类企 业(含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开发就业见习岗位, 见习期限3・12个月,见习补贴每人每月2000元。支持各类创业 孵化机构、企业和园区开发创业见习岗位,创业见习补贴标准参 照就业见习标准执行。对见习期未满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 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 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 强化技能培训

针对我市重点产业企业发展人才需求,实能高校毕业生专项 技能“双千培养”工程(每年培养1000名专项技能和1000名创业 的高校毕业生)。对在我市重点产业企业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专项技能培训,按每人不超过1万元标准给予培训经费补助。 对高校毕业生开展岗前和技能提升等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相 应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 提升服务能力

在重点企业设立“服务专员”,在高校开设“就业创业大讲堂”, 支持高校与企业合作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加油站",在公共就业 人才服务机构开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窗J开通运营 “合肥就业创业”微信公众号,精准推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信息和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人社局牵头负 责解释。各牵头责任单位应在本意见滋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台实 施细则。

2020年12月27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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