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政策汇编 (69) 发布于:2026-08-28 更新于:2026-08-28 来自: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项目申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质效,保障培训补贴资金安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2025〕9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16周岁至65周岁之间、未就业或灵活就业且不具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有培训意愿和就业创业能力、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以及符合规定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具体包括:

1.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五类人员”,含退役军人、退捕渔民、监狱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2.组织开展新录用职工岗前培训以及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各类企业。

3.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各类单位机构。

(二)补助范围

1.个人补助范围: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按规定给予补贴;企业职工参加技师研修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

2.企业补助范围: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开展技能培训,以及对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给予补贴;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给予补贴。

3.培训机构补助范围:开展项目制、订单式培训给予补贴。

二、补助项目和标准

职业培训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含创业培训),享受次数从2023年12月21日起计算。

(一)补助到个人项目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在培训合格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可以申领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具体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度省级及设区市级印发的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执行。

2.企业职工技师研修提升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保职工参与技师研修提升计划,对评价后取证的,按照技师35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特级技师6500元/人、首席技师8000元/人标准给予个人技能提升补贴。

3.技能评价补贴。“五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对同一职业(工种)初次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给予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200元标准给予评价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100元标准给予评价补贴。

(二)补助到企业项目

1.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补贴。对企业(含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须在我省登记注册,下同)新录用的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的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给予企业800元/人培训补贴。

2.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高级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后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2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申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时,企业须与职工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连续为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

3.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经审核备案的,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中级工学徒每人每年4000元、高级工学徒每人每年5000元、技师学徒每人每年6000元。同职业(工种)、同等级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与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和技师研修提升培训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补助到培训机构项目

项目制订单式培训补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按规定对国家重大改革中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补贴。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培训就业合作协议,开展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可根据培训学员实际到合作企业就业的“五类人员”人数,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资金渠道及补贴申领

(一)资金渠道

各级财政部门应从年度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职业培训补贴计划和资金预算,确保培训计划与资金安排相匹配。各地要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落实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规定。省属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统筹安排,省财政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二)补贴申领

个人或企业、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的,登录“安徽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选择相应业务办理模块,按照提示提供相应申请材料。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安徽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资料审核,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将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申请安排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劳动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卡)或企业、培训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基本账户。

四、绩效评价

(一)评价内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绩效评价主要包括政策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补贴性培训承训机构管理情况、补贴性培训组织实施情况、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情况、专项资金支出情况等。

(二)组织实施。评价工作依规可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可以采取实地走访、随机抽查、查阅资料、访谈交流、电话回访、数据比对等形式开展。绩效评价一般包括绩效自评、部门评价、财政评价等。绩效自评、部门评价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财政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三)结果运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认真对待,经核实无误的要及时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补贴目录及标准确定、资金分配、培训机构评级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部门网站、当地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布补贴政策、申领办法、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培训机构等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还应公开承训机构名称、培训职业(工种)名称、获得证书编号等。

(二)推进数据共享比对。严格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依托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开班申请、结业考核、补贴申请的全过程网上经办。推行补贴申领全程网办,在补贴申领等环节,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等内部信息数据比对校验,做好与市场监管、民政、残联等相关主管部门外部信息数据的共享和校验,提高补贴对象审核的准确性。

(三)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做好培训内容、实施方案等材料审核、培训班抽查核验等工作。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开展自查、互查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检查,对补贴金额大、人数多、期限长的补贴对象加强核查抽查、实地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组织、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外,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591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6年8月20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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