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89) 发布于:2026-05-18 更新于:2026-05-18 来自: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项目申报

近日,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印发了《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皖科成果秘〔2026〕1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关于“省级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级孵化器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发展实际,省科技厅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等基础上,制定了《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是对原《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皖科区〔2020〕21号)及其补充通知的全面升级,旨在进一步完善我省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规范孵化器管理,推动孵化器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29条,包括总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绩效评价、变更和撤销、促进与发展、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第一章,第1-5条)

明确了孵化器的定义、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分级管理机制。孵化器分为“顶尖孵化器”和“省科技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标准级)两类,分别实行“揭榜挂帅”达标建设和达标认定管理。

(二)认定条件(第二章,第6-9条)

对标准级孵化器的运营主体、孵化场地、运营团队、在孵企业数量及质量、投融资比例、企业成长性、孵化服务收入占比、毕业企业比例等设置了具体量化指标。明确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的定义及标准,并对皖北地区给予适当放宽。

(三)认定程序(第三章,第10-13条)

规定了“主体申报—地市审核推荐—省厅评审认定”的流程,明确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认定工作。

(四)绩效评价(第四章,第14-17条)

省科技厅每年对厅局级及以上孵化器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五)变更和撤销(第五章,第18-20条)

明确了孵化器运营主体变更、重大变化报告、主动撤销及因违法违规、安全事故等被撤销的情形和后续限制申报要求。

(六)促进与发展(第六章,第21-27条)

从能力建设、模式创新、转型升级、加速服务、统计监测、政策支持、专业化发展等方面提出促进措施。鼓励龙头企业、高校、院所、投资机构等建设专业孵化器,支持赋权改革团队和退役军人、大学生等创新创业。

(七)附则(第七章,第28-29条)

规定地市可参照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明确《管理办法》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原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资格保留至2027年12月31日。

三、主要亮点

(一)突出梯次培育,构建“标准—顶尖”分级推进体系

在工信部“标准级—卓越级”框架基础上,我省创新设立“标准级孵化器”与“顶尖孵化器”双轨并进格局。标准级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突出基础服务能力和孵化实效;顶尖孵化器参照省政府《顶尖孵化器建设实施方案》(皖政办〔2025〕1号)单独管理,聚焦未来产业、硬科技和高成长型企业培育。省市联动、分层推进,形成“基础覆盖—标杆引领”的梯次发展路径。

(二)突出量化导向,强化实绩指标约束

首次系统设定可量化、可核验的认定指标,如: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70%以上;具有创业孵化资质的专业人员占比50%以上;每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其中新增注册企业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30%;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股权投资覆盖不低于5%;在孵企业营收或研发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的比例不低于20%;孵化服务收入(不含房租物业)占比不低于20%;年度毕业企业比例不低于8%。通过“数据说话、绩效导向”,有效破解“重挂牌、轻服务”问题。

(三)突出区域统筹,实施差异化支持政策

对皖北地区(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明光市、凤阳县、定远县、霍邱县)申请孵化器的,在孵企业数和毕业企业数要求可按比例降低20%,降低申报门槛,释放后发潜力。同时鼓励开发园区在规划、用地、财政、金融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撑,推动孵化器布局与区域产业布局同频共振。

(四)突出产业导向,引导多元主体共建专业孵化器

明确支持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建设专业领域孵化器,鼓励赋权改革单位赋权团队、赋权企业入驻孵化器,吸纳退役军人、大学生创新创业。推动孵化器与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深度融合,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加快构建主体多元、业态丰富、服务高效的新兴产业孵化生态。

(五)突出新旧衔接,平稳有序推进体系转换

设定两年过渡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资格保留至过渡期满。保留期满后仍未认定为省科技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或工信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不再纳入孵化器管理体系。既保持政策延续性,又明确转型升级时限,避免“一刀切”冲击。

四、实施与保障

省科技厅牵头制定政策和标准,健全政策保障和标准体系,推动孵化器高质量发展。鼓励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建立孵化器奖励机制,结合地方实际对孵化器在专业服务平台建设、孵化成效等方面给予孵化器资金奖补。

五、施行时间

《管理办法》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皖科区〔2020〕21号)及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联系人: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

联系电话:0551-62613526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安徽路1号(邮编:230091)

THE END

温馨提示: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邮箱:2942802716@qq.com,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hzj@spiderltd.com。
新媒体服务

扫码添加项目申报顾问

扫码添加项目申报顾问
了解更多政策,获取一站式项目申报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