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支撑社会民生发展的工作部署,规范和加强科技赋能社会民生项目管理,提升项目实施质效与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民生领域关键技术攻关与科技成果示范转化,依据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与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民生工作实际,省科技厅起草了《安徽省科技厅科技赋能社会民生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动民生项目落地实施,尽早惠及群众,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9月20日至9月29日。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发送至邮箱:ahskjtsmc@163.com。
特此公告。
2026年9月20日
安徽省科技厅科技赋能社会民生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坚持科技创新惠及民生,规范和加强科技赋能社会民生项目(以下简称“民生项目”)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与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民生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独立法人单位牵头承担的,面向双碳环保、公共安全、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现代农业等民生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研究与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省科技厅作为项目组织实施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总体部署、申报指南发布、项目立项决策、资源统筹配置等工作。业务处室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指南凝练、项目申报、受理、评审、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市科技局作为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申报,审核推荐,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要素保障和日常巡查,监督资金使用,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进展、重大调整、重大问题等工作,协助开展相关监督、评估、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持人负责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管理,自觉接受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受省科技厅业务处室委托,协助处室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具体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七条 评审专家主要负责项目咨询、评估、评价、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 指南编制与发布。省科技厅根据全省民生及科技创新工作部署,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组织编制民生项目申报指南,统一发布申报通知。
第九条 项目申报
(一)项目推荐。原则上实行不限额申报,申报时间20天左右。由省科技厅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推荐申报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项目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推荐,逾期未申报或未推荐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信用状况良好。鼓励企业牵头,联合上下游企业、高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共同申报。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主持人、研发投入等具体要求,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遴选方式及攻关时限。项目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四)财政补助经费额度。企业牵头实施的项目自筹经费不低于项目总投入的60%。对皖北地区获批立项的项目,省支持经费上浮20%。
第十条 项目评审
(一)形式审查。业务处室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二)评审方式。采取会议评审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评审工作。业务处室结合项目领域提出专家需求,按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建专家组。会议评审专家组对申报材料开展综合评价,按评价结果择优确定进入现场考察项目清单。评审中不把论文专利、人才“帽子”、承担科研任务、奖励等作为项目评审的限制性条件,重点评价项目创新性、可行性、绩效目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申报单位实施项目的能力条件等。现场考察重点核查承担单位基础条件、财务保障等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下达。业务处室根据会议评审及现场考察结果,形成拟立项清单,经科研诚信审查通过后,按程序提交厅会议审议,通过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下达立项计划并按程序拨付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经核实后按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合同书签订。项目立项后,由省科技厅与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和目标任务等。合同书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或终止的,按照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应当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目标和分工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在不改变研究方向、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主持人可自主合理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项目组成员,并报省科技厅备案。出现以下重要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或请示省科技厅:
(一)项目取得的重大进展;
(二)重大调整事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主要目标任务、关键绩效指标等发生变更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三)出现重大问题,无法继续履约实施项目的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撤销。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业务处室可对项目予以撤销。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二)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后拒不参加验收;
(四)严重违反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重要事项;
(五)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变更主持人或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终止项目,或由省科技厅业务处室直接终止项目。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二)项目未能按照合同书约定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三)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重大自然灾害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导致未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目标主要任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指标,经审计、专家组核查等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弄虚作假、经费使用合理,可允许申请结题。
第十七条 违约处理。项目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须返还已拨付的全部省财政资金。项目终止和结题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持人委托具有本省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已使用经费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须退还结余的和使用不合理的省财政资金。项目撤销或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主观过错导致项目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3年之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中期评估。省科技厅业务处室组织开展民生项目中期评估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交中期评估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中期评估结果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继续实施;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拒绝整改的,按程序撤销或终止项目。
第十九条 申请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申请组织验收,业务处室在项目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因故需要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一年。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二十条 验收方式和内容。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主要依据,由业务处室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用户和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对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项目总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结果处理。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
(一)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为“通过验收”。
(二)未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或资金使用不规范的,为“不通过验收”。
(三)项目合同到期后,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或目标)导致未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经审计、专家组核查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弄虚作假、经费使用合理,本着“尽职免责、宽容失败”的原则,按项目“结题”处理。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果运用。对通过验收的项目,须按要求在验收通过后完成成果登记、提交科技报告等工作;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视情给予项目撤销、终止处理。对存在重大事项调整不报告、验收资料不真实、挪用财政资金等严重问题的,依规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参与成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科研诚信、科技保密规定,做好技术保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依规接受省科技厅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对在项目实施中发生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间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完善。本办法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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