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制定印发《安徽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皖办发〔2024〕21号)、《安徽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皖政办〔2022〕4号)等有关规定,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生态补偿,包括按照公益林面积及规定补偿标准的定额补助、对市县提高非国有公益林补偿标准给予的省级奖补。2023年8月,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印发《安徽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皖财资环〔2023〕878号),现已到期。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结合我省林业实际,会同省林业局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五个章节二十三条,包括总则、补偿范围和资金使用、资金申报和预算下达、预算执行和监督、附则等内容,主要明确以下事项:
一是取消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留市县提标省级奖补的激励政策。“十四五”期间,逐年将我省非国有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分别从16元/亩·年、15元/亩·年,统一提高到20元/亩·年,新办法将沿用现行公益林补偿政策,对非国有公益林按照2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并对各地自行提高补偿标准部分的1/3给予奖补。
二是强化资金监管与绩效。明确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具体实施监管,同时强化绩效评价、审计和财会监督结果应用,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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