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支持质量发展和品牌创建奖励办法

政策汇编 (2852) 发布于:2022-03-15 更新于: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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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支持质量发展和品牌创建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2月25日

淮北市支持质量发展和品牌创建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全市质量发展和质量创新,打造质量品牌新高地,助力经济强、百姓富、生态美的新阶段现代化美好淮北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和奖励范围

第二条  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省服务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等),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检验检测:对新认定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机构)资质认定(CMA)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省级检验检测中心(机构)资质认定(CMA)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且检测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且检测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管理体系认证:对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五条  计量:按照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及GB/T19022相关标准要求,对新获得AAA、AA、A测量管理体系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知识产权和标准化:专利、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等知识产权和标准化奖励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淮政办〔2020〕22号)执行。

第七条  缺陷产品召回:对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成效突出、受到市级以上通报表扬的县区,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予以适当加分。

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对主动实施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在申报政府质量奖、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放心消费示范企业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八条  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品牌升级、质量创新、标准化、知识产权服务与运用、提高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缺陷产品召回、研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设应用现代质量管理体系和政府质量奖等各类表彰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

第四章  申报要求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请质量发展和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上一年度奖励申请并报送材料。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兑现,依据相关办法认定,并对结果公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不得重复申领,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如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收回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凡市政府已出台文件中列明奖补事项的,本办法不再重复奖补;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和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全市质量发展和质量创新,打造质量品牌新高地,助力经济强、百姓富、生态美的新阶段现代化美好淮北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和奖励范围

第二条  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省服务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等),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检验检测:对新认定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机构)资质认定(CMA)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省级检验检测中心(机构)资质认定(CMA)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且检测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且检测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管理体系认证:对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五条  计量:按照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及GB/T19022相关标准要求,对新获得AAA、AA、A测量管理体系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知识产权和标准化:专利、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等知识产权和标准化奖励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淮政办〔2020〕22号)执行。

第七条  缺陷产品召回:对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成效突出、受到市级以上通报表扬的县区,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予以适当加分。

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对主动实施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在申报政府质量奖、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放心消费示范企业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八条  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品牌升级、质量创新、标准化、知识产权服务与运用、提高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缺陷产品召回、研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设应用现代质量管理体系和政府质量奖等各类表彰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

第四章  申报要求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请质量发展和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上一年度奖励申请并报送材料。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兑现,依据相关办法认定,并对结果公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不得重复申领,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如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收回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凡市政府已出台文件中列明奖补事项的,本办法不再重复奖补;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和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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