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安徽省科技创新券申领和兑付工作正式开展

申报通知 (91) 发布于:2026-08-20 更新于:2026-08-20 来自: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外国专家局)
项目申报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政产学研金服用”融合协同,落实《安徽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皖科企〔202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1)要求,现将2026年度安徽省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不处于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期内的省内注册企业,并满足以下至少1个条件:

(一)上年度或本年度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二)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

(三)独角兽(潜在)企业;

(四)省(市)级高层次科技团队企业、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成立(入股)企业。

二、支持范围

创新券用于支持企业开展研发创新项目过程中,购买的研发服务、大型科学仪器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共享、检验检测等科技创新服务。主要包括:

(一)研发服务:工业产品研发、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新技术委托开发、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等;

(二)大型科学仪器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共享:科研实验、委托分析、测试服务、委托实验、验证服务等;

(三)检验检测:产品性能测试、材料性能测试、指标测试、标准系统定制、软件测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等。

三、支持比例及额度

创新券兑付金额按不超过单笔服务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30%核定。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兑付总额不超过20万元,兑付资金精确到千元。原则上企业在使用创新券年度累计兑付金额须达到1万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不予兑付。创新券当年有效,逾期未用券自动作废。

四、企业申领与兑付流程

(一)注册与申领

企业进入“省科技大脑|省科技创新券服务”(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并申领创新券(https://kjdn.ahinfo.org.cn/innovationPointsLocal/a/innoVoucher?businessCode=innovoucher)。

(二)兑付流程

1.申请。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的服务完成后,在线提交兑付申请,上传服务合同、服务结果、交易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等兑付申请材料,服务结果证明材料须加盖企业和服务机构公章。服务机构未入驻服务平台的,请相关企业发动服务机构入库,以免影响兑付。

2.审核。各市科技局对所辖企业信用状况、兑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3.审查。省高新中心对企业和服务机构关联关系及诚信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申请材料开展财务审查和技术审查。

4.公示。审查通过并经省科技厅信用复核、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省科技厅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创新券兑付清单,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

5.经费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兑付资金按程序拨付至企业。

五、时间安排

企业在2026年9月25日前完成首批创新券集中申领和提交兑付申请。各市科技局原则上在9月底前完成集中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及创新券兑付建议盖章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原则上在11月底前完成集中审查和资金兑付。后期省科技厅将常年受理企业兑付申请材料,采取即申即用、集中兑付的方式进行。2026年9月25日后提交的兑付申请事项纳入下一年度第一批创新券审核兑付范围。

六、其他事项

请各市科技局按照《管理办法》和《关于征集安徽省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的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成为创新券服务机构,积极组织本辖区企业申领兑付创新券。并于8月20日前将具体负责科技创新券工作的人员信息(附件2)反馈至指定邮箱。

七、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1-65370026、0551-65379270

技术支持:0551-66161997

邮箱:kjtgxzx_gov@163.com

QQ群:1102592938(企业群)、1102585864(服务机构群)

附件:1.安徽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2.省科技创新券联系人信息表.docx

2026年8月18日

 

附件1

安徽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的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财政资助方式,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政产学研金服用”融合协同,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平台等有资质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

第三条  创新券实行即申即用、事后补助、总量控制的支持方式。鼓励各市安排专门资金设立地方创新券,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第四条  推动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开展创新券通用,促进长三角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创新券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资金管理和监督、服务平台开发、宣传培训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创新券资金,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省科技厅委托省高新技术发展中心作为创新券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依托省科技大脑(“省科技创新券”模块,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开展与创新券发放、领取、使用和兑付相关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市科技主管部门是本区域内创新券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履行属地主体责任,负责组织本区域内企业的申请、审核、推荐和服务机构的审核入库以及开展相关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企业和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创新券兑付和服务活动,不得泄露创新券有关各方商业机密,不得侵害创新券有关各方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九条  申请和使用创新券的企业须在省内注册,且不处于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期内,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或本年度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2.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

3.独角兽(潜在)企业;

4.省(市)级高层次科技团队企业、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成立(入股)企业。

第十条  开展创新券工作的服务机构须在服务平台备案入库。服务机构入库分为直接入库与审核入库两种方式:

(一)直接入库:中央在皖各高校及科研院所、市级及以上公办高校及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院所,沪苏浙已列入长三角创新券通用通兑名录的高校及科研院所。

(二)审核入库:其他服务机构按照自愿申请、择优选定的原则确定入库资格。由各市科技主管部门对所辖服务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纳入服务机构库后,对外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服务。服务机构在线提交申报材料,应当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对应的资质:

1.开展工业产品研发、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新技术委托开发、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等研发服务的,应是市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或拥有市级及以上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的机构,国家级、省部级科创平台序列的机构。

2.开展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的,应是已加盟到省级及以上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服务机构。

3.开展检验检测服务的,应具有国家相关检验检测资质。

第十一条  创新券用于支持企业开展研发创新项目过程中,购买的研发服务、大型科学仪器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共享、检验检测等科技创新服务。主要包括:

(一)研发服务:工业产品研发、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新技术委托开发、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等;

(二)大型科学仪器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共享:科研实验、委托分析、测试服务、委托实验、验证服务等;

(三)检验检测:产品性能测试、材料性能测试、指标测试、标准系统定制、软件测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等。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创新券支持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项目;

(二)企业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无直接相关性;

(三)企业与开展合作的服务机构存在隶属、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四)非企业直接购买的服务,即由第三方接单后转包给服务机构的服务。

第四章 发放与兑现

第十三条  企业须在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注册时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信用承诺书等。

第十四条  企业根据科技创新项目需要,在服务平台领取所在年度创新券,选择服务项目后,通过线下方式联系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第十五条  服务完成后,企业在线提交兑付申请,上传服务合同、服务结果、交易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等兑付申请材料,发票总金额和银行回单总金额须保持一致。服务结果包括服务过程证明文件和取得的实质性成果文件,并加盖企业和服务机构公章。所在年度的创新券只能用于兑付当年付款的服务。

第十六条  创新券兑付金额按不超过单笔服务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30%核定。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兑付总额不超过20万元,兑付资金精确到千元。原则上企业在使用创新券年度累计兑付金额须达到1万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不予兑付。

第十七条  各市科技主管部门对所辖企业信用状况、兑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要求将审核情况及创新券兑付建议盖章报省科技厅。实施机构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各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并经省科技厅信用复核、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创新券兑付清单,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按程序将兑付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五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创新券资金统筹规划,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组织实施机构对服务机构进行评价和监管,综合评价其服务能力、活跃程度、信用状况等情况,对企业投诉服务质量差、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暂停服务、退库等处理。省内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应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创新券服务,创新券工作情况将作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和买卖。对创新券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不配合监督检查、评价的企业和服务机构,不予兑付或追回已支持的财政资金,并依规将相关单位和个人记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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