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办法》的通知

政策汇编 (3789) 发布于:2023-06-25 更新于:2023-06-25 来自:高新区技术开发管理委员会
链通高新

各成员单位:

《合肥高新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办法》业经2023年第1次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高新区亩均办

2023年6月5日

合肥高新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办法

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根据《2023年合肥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合亩均办〔2023〕1号)》《合肥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办法(2.0版)》《2023年合肥高新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等文件要求,科学开展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一)参评企业

合肥高新区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实际占地5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工业企业取行业代码前两位为06—46。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评价年度(指启动评价工作的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在统计库为准。本办法所称企业一般指独立法人。

(二)特殊情况

其中,对初创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企业,及其他暂不适宜纳入评价的企业,设立免评、暂不评价、不评价企业三类情况。

1.免评企业: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和供应业,垃圾焚烧、污水处理及其他公益性企业;中烟及军工企业。

2.暂不评价企业:对截至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注册时间、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或兼并重组协议签订时间不满3年的,视为过渡期;对已入库实施技术改造1亿元以上(以评价年度统计固投报表数据、技改奖补审计数据中的最小值为准)、搬迁入园或重大项目建设期等转型升级举措的企业,不满2年的,视为提升期;符合以上情况,可列入暂不评价名单;暂不评价企业自愿参与亩均效益评价的,可报区亩均办备案。

3.不评价企业:已注销、搬迁至外市、破产拍卖以及无自有土地的停产企业。

已破产、停业但是土地未退出的企业仍参与评价。

二、评价方式

(一)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亩均营业收入、亩均利润、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工业增加值)、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单位能耗营业收入7项主要指标,基准分值分别为45分、15分、10分、10分、5分、10分、5分,总分值100分。

2.占地5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和亩均营业收入2项主要指标,基准分值分别为70分、30分,总分值100分。

其中,总税收、工业增加值、营业收入三个基础数据采用2年的加权平均值,评价年度数据占70%、上一评价年度数据占30%,若参评企业只有评价年度数据,无上一评价年度数据,则按照评价年度数据进行计算。对应指标加权平均值计算公式如下:

指标加权评价值=评价年度数据×70%+上年度评价数据×30%

3.综合素质加分项:为引导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绿色发展、诚信守法,设置综合素质加分项,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二)得分计算

1.设置基准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际占地5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基准值参照全部参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该指标加权平均值的1.5倍设定,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指标基准分的2倍,最低为0分。

2.设置综合素质加分项。企业各类综合素质加分项认定时间节点为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同一类别的加分项按照不重复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企业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不加分。

3.计算公式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企业实际得分 =(亩均税收/亩均税收基准值)×45+(亩均工业增加值/亩均工业增加值基准值)×15+(亩均营业收入/亩均营业收入基准值)×10+(亩均利润/亩均利润基准值)×10+(人均工业增加值/人均工业增加值基准值)×5+(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基准值)×10+ (单位能耗营业收入/单位能耗营业收入基准值)×5+综合素质加分。

(2)实际占地5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企业实际得分=(亩均税收/亩均税收基准值)×70+亩均营业收入/亩均营业收入基准值)×30+综合素质加分。

(三)评价分类

根据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列,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供地5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共同排序,并按一定比例范围分成A、B、C、D四类,其中:

A类(优先发展类),主要是资源环境效益好、发展质量高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30%(含)。

B类(鼓励提升类),主要是资源环境效益相对较好、发展前景看好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在30%—65%(含)之间。

C类(规范转型类),主要是资源环境效益一般、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在65%—95%(含)之间。

D类(调控帮扶类),主要是综合效益较差、发展水平落后,需重点整治、改造、帮扶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5%。

因得分并列原因,导致企业数超出分类比例的,得分相同的企业以亩均税收高低进行排序,不改变分类比例。

(四)定档调档

按照得分排序对参评企业进行预分类后,如有下列情况的,进行定档调档。原则上限档降档类操作权限高于保档定档类。

1.保档定档类

(1)评价年度税收达到1亿元或营业收入达到60亿元及以上,且亩均税收和亩均营业收入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定为A类;评价年度税收达到3000万元或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及以上,且亩均税收和亩均营业收入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保档B类。

(2)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定为A类;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产品保档B类。

(3)评价年度研发加计扣除费用500万元及以上,且研发投入强度超过8%以上的企业保档B类。

(4)评价年度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保档B类。

(5)合肥市近三年本地上市(含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的企业保档B类。

(6)评价年度首次入规的企业保档B类;

(7)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做出突出贡献的,由企业在评价工作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报区亩均办研究同意后,可定为A类(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企业总数的1%)。

在市、区两级评价体系中,若亩均税收和亩均营业收入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则同一家企业的评价等级采用“就高”原则进行定档。

2.限档降档类

(1)对规上企业总税收低于200万元和规下企业总税收低于100万元的企业,限档B类(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业企业除外);

(2)除保档定档外,已被认定为低效用地,且亩均税收低于5万元的企业,定档D类。

(3)对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年度退规的,限档B类;

(4)对未履约且未完成整改要求的企业,定档D类。

(5)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以及评价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和较大及以上环保责任事故的企业或者纳入联合信用惩戒名单的企业,限档C类;

(6)对属于评价对象,却拒不配合相关工作的企业或在评价中存在数据造假、空壳替代等弄虚作假行为享受政策的企业以及当年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企业,定为D类;

(7)未经备案审批将工业用地用于其他用途的企业,定为D类。

限档降档类原则上操作权限高于保档升档类,因降档导致A类比例不足时,可由后续满足条件的企业递补至A类,D类企业不低于全部参评企业数量的5%。若有其他特殊情况由亩均办审定。

(四)分行业亩均效益领跑企业遴选。

为进一步树立亩均效益标杆领跑示范作用,开展分行业亩均效益领跑企业遴选,按照行业大类企业数量超过20家单独分行业遴选,不足20家以上的并入其他类遴选。

三、评价流程

(一)评价宣传发动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政策解读会、送政策进企业等形式广泛宣传亩均效益评价相关政策,准确发布评价工作信息,做到工业企业全覆盖知晓,转变发展理念,主动配合参与评价工作。

(二)企业名单确定

区亩均办组织企业进行准确摸排,确定本年度参评企业、列入免评企业、暂不评价企业、不评价企业及拟合并为同一主体评价的企业,并将企业基本情况上报区亩均办。区亩均办会同区相关部门对企业名单进行核实,确定企业名单,并正式行文上报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代码)至区亩均办备案。

(三)企业数据收集

各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分别对企业(包括参评企业、免评企业、暂不评价企业)考核指标项等数据(具体指标数据解释及来源见附件2)进行整理,及时报至区亩均办。

(四)数据核实计算

经发局组织参评企业,核实企业参评数据,填写评价数据核实表。企业对数据存在异议的,由经发局、南岗科技园、柏堰科技园收集反馈意见和佐证材料,提交区亩均办审核,确需修改的可予以调整,不符合修改条件的由经发局做好反馈解释工作,确保参评企业全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认,并将确认后的企业参评数据按时报至区亩均办。企业数据确认完成后,由区亩均办计算得出评价结果。

(五)结果公示公布

区亩均办对评价结果进行10个工作日的公示。企业如对公示的信息有异议,经发局、南岗科技园、柏堰科技园需在公示期收集反馈情况并初审后,将审核意见正式行文报区亩均办受理。公示期内企业未提出异议,视同无意见。

四、相关要求及说明

(一)各相关部门、南岗科技园、柏堰科技园需具体落实责任人,专项负责亩均评价相关工作,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二)亩均效益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如有违法违规、瞒报漏报等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本办法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由区亩均办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3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附件1:

综合素质加分项细则

序号

加分项

具体分项

加分细则

数据来源

1

创新发展

专精特新企业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1.5分;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加1分。

经发局

2

智能工厂

省级智能工厂加1分。

经发局

3

示范企业

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平台)加1.5分,省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平台)加1分,不重复累加。

经发局

4

研发机构

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加1.5分;

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院士工作站加1分,最多不超过4分。

经发局

5

标准制定

作为第一起草单位制定国际标准加1.5分;作为第二、第三起草单位制定国际标准加1分;作为第一起草单位制定国家标准加1分;作为第二起草单位制定国家标准加0.5,最多不超过3分。

市场监管局

6

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加0.3分。

科技局

7

科学技术奖

评价年度获得国家级科技奖的企业加1.5分,省级科技奖的企业加1分。

科技局

8

发明专利授权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加2分,获得中国专利银奖加1.5分,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安徽省专利金奖加1分,获得安徽省专利银奖加0.5分;评价年度获得有效发明专利数,每个加0.1分,最高1分。

市场监管局

9

绿色发展

绿色工厂

国家级绿色工厂加1.5分;省级绿色工厂加1分。

经发局

10

转型提升

技术改造投资

评价年度技改完成投资5000万及以上加1分;2000万-5000万加0.8分;500万-2000万加0.5分。

经发局

11

质量品牌

质量

获得中国质量奖加2分,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加1.5分,省政府质量奖加1分,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金奖加 0.5 分,市长质量奖银奖加 0.2 分。

市场监管局

12

品牌

国家级(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加1.5分;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工业精品等)加1分。

市场监管局

13

开放发展

进出口贡献

评价年度进出口额超1亿美元的企业加0.3分,超5亿美元的加0.5分,超10亿美元的加1分。

自贸局

 

附件2:

评价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

一、评价指标解释

1.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总税收/用地面积

总税收:包括企业申报入库税款、查补税款、征管查补税款、代收(代扣)代缴税款。具体包括企业在辖区实际缴纳入库且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等。其中,企业享受的税收减免、出口退税、免抵调库,以及国家出台的阶段性缓税政策和省政府出台的跨周期调节缓税政策,企业在到期后缴纳的,均视同企业实缴税额。

2.亩均增加值(单位:万元/亩)=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按照收入法进行核算。

3.亩均营业收入(单位:万元/亩)=总营业收入/用地面积

总营业收入:指参评企业在评价年度计算得出的营业收入总额。包括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简易征收销售额、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

4.亩均利润(单位:万元/亩)=利润总额/用地面积

利润总额: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利润总额为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数据填报。

5.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数。

6.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单位:%)=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经费/总营业收入

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经费:指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费用合计,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及其他费用。

7.单位能耗营业收入(单位:万元/吨标准煤)=总营业收入/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

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等价值)。工业生产活动消耗能源包括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

8.用地面积

指工业企业实际占用(含租赁)土地的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用地面积=有证面积+无证面积+租赁面积-不纳入评价的面积

(1)有证面积: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部分。按照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计算。

(2)无证面积:包含两类情况,一类是有土地出让合同但是尚未办理土地证的面积;另一类是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既没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租赁合同(协议)的部分。

(3)租赁面积: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实际在用的面积。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租用协议中的土地面积计算,租赁合同(协议)承租的建筑面积(租赁企业占地面积=租赁合同建筑面积/宗地现状容积率)折算成用地面积计算。其中集团公司、关联企业或其他方式无偿提供的用地面积也视为租用面积。

(4)不纳入评价的面积:包括新增用地指标的,自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至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不满3年的用地面积;已经征用或回收但是尚未办理变更的面积;出租给规上工业企业的面积或公共事业单位用于公益性用途的面积。

关于“一企多地”和“一地多企”有关情况的界定:

“一企多地”,即同一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法定代表人一致或实质性同一企业)分别在多个县(市)区、开发区生产,可经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报市亩均办备案,可合并为同一评价主体,并确定唯一的参评企业,该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各项指标数据合并计算。

“一地多企”,即一块工业用地存在出租企业、一个或多个承租企业,将每个企业实际占地面积和税收、营业收入等数据单独计算。其中,企业存在租赁行为的,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在评价工作规定的时间内,汇总行文报市亩均办备案,出租方企业在计算用地面积时可将出租给规上工业企业且符合依据租赁合同起租时间至评价年度12月31日满9个月租赁期的土地(含厂房)予以扣减,其他出租面积一律不予扣减,未备案的不予核减。

二、有关数据来源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及所属行业分类代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大类代码)由经发局提供。

2.工业增加值、利润总额、综合能源消耗总量、技术改造投资总额由企业提供,经发局核实。

3.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名单、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由税务局、市场局等部门通过企业纳税、市场主体登记、行业分类等有关信息筛选确定。

4.企业用地面积由自规分局、建发局、高创公司、高新股份、经发局等部门共同提供。其中,供地企业面积取数由建发局会同自规分局提供;租赁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实际租赁面积由高创公司、高新股份等部门提供;租赁其他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实际租赁面积由承租企业提供,经发局向出租方核实;不动产登记面积或供地面积由自规分局复核确认。

5.企业税收、营业收入数据由财政局、税务局提供。

6.企业职工人数由企业申报,党建工作部核实。

7.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由企业申报,科技局、经发局核实。

THE END

温馨提示:

本站部分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新媒体服务

扫码添加项目申报顾问

了解更多政策,获取一站式项目申报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