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的通知

政策汇编 (4235) 发布于:2022-04-28 更新于:2022-05-07 来自: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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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各科室、各县市区管理部、各办事处、江北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七大行业发展的意见》(芜政秘〔2022〕18 号)精神,降低因疫情对缴存职工缴存、使用公积金带来的不利影响,现就应对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延期办理。受疫情影响的缴存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无法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单位人员增减及汇缴业务可延期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疫情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断缴的可申请补缴。延期办理及申请补缴期限暂设定为2022年6月30日前。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因受疫情影响,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手续或单位近期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说明情况并补缴的,在此期间其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视同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公积金贷款资格,职工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免收逾期罚息,不影响个人信用。宽限期暂设定至2022年7月31日止。宽限期到期后,职工须一并归还宽限期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业务的,将继续自动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内扣划还款本息。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期间,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4月27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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