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政策汇编 (5464) 发布于:2018-10-20 更新于:2022-04-02 来自:滁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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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培育、孵化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根据《安徽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皖金〔2015〕116号)、《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皖政办〔2015〕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统一设立滁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由市本级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滁现代产业园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区)共同投资成立。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和基金自身投资收益。

第三条  市天使投资基金投向各县市区辖内项目原则上以其实际出资金额为限,单独核算。各县市区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实时增资。

第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是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以股权投资等形式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滁创新创业项目和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滁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为基金的决策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市城投公司受市政府委托,设立基金公司。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由基金公司选聘的专业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作为项目申报单位。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六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批准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及退出方案;

(二)其他决策事项。

第七条  基金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管委会日常工作;

(二)建立天使投资项目库;

(三)制定基金申报、运作流程;制订基金投资项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组织专家对基金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管委会批准;

(四)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

第八条  基金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聘专业基金管理公司,签署选聘协议并对其开展运营监督检查,出具基金运行情况报告与会计报表;

(二)对基金管理公司下达经管委会批准的投资项目计划;

(三)拟定投资协议,通过基金办提交管委会审定;与被投企业签署投资协议;受托代持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等;受托办理基金退出手续。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基金公司委托,对基金进行日常运营管理;

(二)在基金公司协调下,开展尽职调查,收集整理基金申报项目资料,出具调查报告;

(三)监督检查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接受基金公司监督检查,配合基金公司,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五)根据需要可参股市天使投资基金。

第十条  基金项目申报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基金拟投项目的申报和遴选,向基金办出具初审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协助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跟进掌握基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基金从投资项目退出或投资项目破产清算时,负责协助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实施。

第十一条   基金办确定基金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设立专项托管账户。托管银行按照约定对托管专户进行管理。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十二条  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在我市独立创办公司或与我市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包括:“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领军人才;国内外优秀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高管人员或高校、科研院所副高以上科技人员及其他优秀创新型研发项目负责人。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用其携带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以及研发技能等入股,团队在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

第十三条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第四章  运作模式

第十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分为直投基金和引导基金。以直投基金为主。

(一)直投基金。即基金直接对项目进行股权等投资,投向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滁创新创业项目。基金投资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特别优秀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上不设限,股权投资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5%,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

(二)引导基金。即基金与其他社会资本配资成立若干创投子基金进行股权等投资,投向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社会资本的选择由管委会审定,由基金公司与社会资本签署相关合作协议,创投子基金运作按照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天使投资项目实行常年申报、集中评审。

项目申报单位负责推荐项目并出具初审意见,基金办建立天使投资项目库。在项目库中遴选项目时,由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收集整理基金申报项目资料,出具调查报告;根据调查报告,基金办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管委会批准。

第五章  基金退出

第十六条  基金退出时,由基金公司根据协议约定或者实际情况拟定退出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同等条件下,按照基金管理公司、被投企业核心团队、社会资金出资人的顺序转让。退出资金主要用于滚动再投资。

第十七条  基金投资时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股权投资情况下,基金投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执行协议;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十八条  基金退出后,先提取项目净收益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上缴至天使投资基金专户,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剩余净收益可根据项目收益率对基金管理公司给予奖励,原则上不超过40%,其余部分留存天使投资基金专户。

第十九条  所投企业如面临破产或清算情形,基金按协议约定享有优先清算权利,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或者收回剩余资金和资产。基金项目处置或清算完毕后,基金公司应向管委会递交基金损失核销报告,经审批后核销。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按当年到位基金规模提取管理费用,费率不高于2%,管理费主要用于从事天使投资所发生的项目申报、专家评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等事项支出。

第六章  基金激励

第二十一条  基金投资期内,当被投企业上市、达到一定规模或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奖励情形时,经管委会审批后,按照《滁州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滁创新创业实施细则(暂行)》相关规定,给予团队奖励。

第七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金使用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不得用于抵押、股票(被投资企业上市后所持未转让及配售部分除外)、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做他用。

第二十三条  基金公司每季度末向管委会及基金办报送天使投资基金季度运行情况报告。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管委会、基金办及市财政局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基金办按年度对基金开展绩效评价;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基金运作中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在程序合规情况下,由于市场、不可抗力等因素,允许基金出现年均20%以下损失。基金连续2年平均损失超限的,由基金办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对基金是否存续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建立天使基金补充机制,管委会根据基金年度运行及人才团队招引工作开展情况,研究提出年度基金补充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滁州市本级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滁政办秘〔2016〕68号)同时废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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