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办公厅,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扎实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经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开展第二十六届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鼓励和表彰在实施创新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
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金奖不超过30项、银奖不超过60项、优秀奖不超过700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金奖不超过10项、银奖不超过15项、优秀奖不超过50项。
二、参评条件
参评专利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应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信誉良好,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参评专利需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2024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
(二)专利权有效,在申报截止日前无法律纠纷,不存在未缴年费或滞纳金等情况;
(三)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
(四)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
(五)一项专利作为一个项目参评;
(六)相同专利权人参评项目不超过2项;专利权人是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的,参评项目不超过4项;专利权人是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参评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
三、参评方式
中国专利奖采用项目推荐方式,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级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不包括学会、商会,以下简称协会)、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等进行推荐。
协会仅限推荐本行业或本领域相关项目,每个协会仅限推荐3个项目,参与推荐的协会最近一次全国性年度检查结论应为合格(可登录民政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网址:https://chinanpo.mca.gov.cn/njgzbg)。连续两届推荐项目未获奖的协会,暂停推荐资格一年。同专业领域的两名院士可联名推荐1项本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每名院士仅限推荐1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知识产权局(以下统称推荐单位)推荐名额见推荐项目分配表(附件1)。项目经协会、院士推荐的,由申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知识产权局作为该项目的推荐单位(不占省级知识产权局推荐名额),要按照省级知识产权局有关要求做好材料报送工作。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做好本辖区内推荐项目(含附件1的名额内项目以及本辖区内经协会、院士推荐的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
本届评奖工作进一步突出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推荐具备突出的专利产业化效益或社会效益,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科技领域、突破“卡脖子”技术难题等方面形成的核心专利。对发现存在较大数量(比例)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其申报、推荐、参评或获奖资格。
四、工作程序
(一)推荐
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申报单位对符合参评条件的推荐项目,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逐级上报至推荐单位。
推荐单位对推荐项目的参评条件、报送材料、推荐程序、公示情况等进行审核,确保相关材料完整、真实、准确,不存在涉密内容。推荐单位应当公平公正开展评选推荐,集体研究审慎提出推荐项目,统一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中,各省级知识产权局推荐项目(含附件1的名额内项目以及本辖区内经协会、院士推荐的项目)应当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各推荐单位报送推荐项目及材料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23日。
(二)初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推荐项目的参评条件、专利质量等进行初审,提出正式推荐建议名单后反馈推荐单位。
各推荐单位根据建议名单对推荐项目的全部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进行考察,按照有关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及其负责人还应当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增加征求统战、社会工作部门和工商联等意见;对军队单位及其人员还应当征求军队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政法、审计等部门意见;对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还应当征求社会工作、民政等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对征求意见部门的级别不作统一要求,但需能够熟悉掌握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情况。在考察过程中,各推荐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好为基层减负精神。
各推荐单位在本系统或本地区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正式推荐项目,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正式推荐项目及材料。
(三)复审和公示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正式推荐项目进行复审,形成拟获奖项目名单,根据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专利奖获奖项目名单。
(四)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奖授奖决定,向相关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颁发奖牌、证书。
五、推荐材料报送要求
(一)报送材料
1.推荐环节材料
(1)推荐函及推荐意见书。推荐单位需提交推荐函1份(纸件和电子件,正式公函,纸件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2),写明审核推荐项目推荐程序、材料内容,以及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1]、项目清单等情况。经由协会推荐的项目还需提交协会推荐意见书1份(纸件,需加盖协会公章,附全国性年度检查结论查询截图,格式见附件3),院士推荐的项目还需要提交院士推荐意见书1份(纸件,需院士签名,附院士证书复印件,格式见附件3)。
(2)项目资料。项目资料1份(电子件),每个推荐项目包含:①中国专利奖申报书(WORD文档)。②附件,如图片、照片、获奖证书、项目应用证明等材料扫描件,其中,填写专利许可情况的,应当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填写专利质押融资情况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对于主要依靠参评专利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可以提交参评专利涉及的产品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平台网址:https://www.zlcp.org.cn/)上的备案证明;填写经济效益数据的,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参评专利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所有附件应嵌入一个PDF文档,不超过20M;③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所有项目的电子件存储在一张光盘或U盘中,并用标签标注推荐单位名称。
由省级知识产权局作为推荐单位的,还需将辖区内各类推荐项目申报材料汇总并填写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4)统一报送。
2.初审环节材料
推荐单位需提交正式推荐函1份(纸件和电子件,正式公函,纸件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5),写明正式推荐项目考察、公示、项目清单等情况,并附各推荐项目全部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的征求意见表(纸件和电子件,格式见附件6)。
(二)报送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受理推荐单位报送材料。材料统一采用EMS快递方式报送,不接受现场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以快递寄出日为准)推荐的项目均不予受理。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2023年修订)》和本通知要求,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格遵守财政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规范开展宣传动员和项目推荐工作。
请于2025年11月7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报名表(附件7)和保留省人民政府专利奖的佐证材料,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2023年修订)》《中国专利奖申报书(2025年修订版)》等请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中国专利奖”专栏下载(https://www.cnipa.gov.cn/col/col41/index.html)。
附件:1.推荐项目分配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0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010—62083614 邮箱:zhuanlijiang26 @cnipa.gov.cn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西门收发室中国专利奖专属信箱邮编:100088)
[1]各省级知识产权局需写明,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国总工会、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无须写明。
附件1
推荐项目分配表(一)
| 推 荐 单 位 | 基础名额 | 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名额 | 其他名额 | ||
| 发明、
实用新型专利 |
外观设计专利 | 发明、
实用新型专利 |
外观设计专利 | ||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 12 | 9 | 1. 辖区内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除外)、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各2个名额;
2. 辖区内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两届1个名额; |
||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 8 | 5 | |||
| 河北省知识产权局 | 6 | 4 | |||
| 山西省知识产权局 | 5 | 3 | |||
|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 5 | 2 | |||
|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 8 | 5 | 3(沈阳) | 2(沈阳) | |
| 3(大连) | 2(大连) | ||||
| 吉林省知识产权局 | 6 | 3 | 3(长春) | 2(长春) | |
|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 6 | 3 | 3(哈尔滨) | 2(哈尔滨) | |
|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 12 | 9 | |||
|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 15 | 11 | 3(南京) | 2(南京) | 3. 设省人民政府专利奖的省级知识产权局可在基础名额基础上增加1个至2个推荐名额;
以上名额均不限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
|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 12 | 11 | 3(杭州) | 2(杭州) | |
| 3(宁波) | 2(宁波) | ||||
| 安徽省知识产权局 | 6 | 6 | |||
|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 6 | 6 | 3(厦门) | 2(厦门) | |
|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 | 6 | 4 | |||
|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 10 | 7 | 3(济南) | 2(济南) | |
| 3(青岛) | 2(青岛) | ||||
|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 6 | 5 | |||
|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 8 | 6 | 3(武汉) | 2(武汉) | |
|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 8 | 5 | |||
|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 15 | 11 | 3(广州) | 2(广州) | |
| 3(深圳) | 2(深圳)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 5 | 3 | |||
|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 5 | 2 | |||
|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 8 | 6 | |||
|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 8 | 8 | 3(成都) | 2(成都) | |
|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 5 | 2 | |||
|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 5 | 4 | |||
| 西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 5 | 2 | |||
|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 6 | 4 | 3(西安) | 2(西安) | |
| 甘肃省知识产权局 | 5 | 2 | |||
| 青海省知识产权局 | 5 | 2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 5 | 2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 5 | 2 | |||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 5 | 2 | |||
推荐项目分配表(二)
| 推 荐 单 位 | 推荐名额 |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6 |
| 教育部 | 15 |
| 科技部 | 15 |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15 |
| 公安部 | 5 |
| 民政部 | 5 |
| 司法部 | 5 |
| 自然资源部 | 7 |
| 生态环境部 | 5 |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5 |
| 交通运输部 | 5 |
| 水利部 | 5 |
| 农业农村部 | 7 |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5 |
| 应急管理部 | 5 |
| 国务院国资委 | 20 |
| 海关总署 | 3 |
| 市场监管总局 | 7 |
| 广电总局 | 5 |
| 体育总局 | 5 |
| 中国科学院 | 15 |
| 中国工程院 | 6 |
| 中国气象局 | 4 |
|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 4 |
| 国家能源局 | 5 |
| 国家国防科工局 | 6 |
| 国家林草局 | 5 |
| 国家铁路局 | 4 |
| 中国民航局 | 4 |
| 国家中医药局 | 4 |
| 国家药监局 | 7 |
| 全国总工会 | 10 |
|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