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态化征集科技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申报通知 (4974) 发布于:2023-03-01 更新于:2023-03-01 来自:合肥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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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合肥市科技局科技专家库(简称专家库)的建设水平,充实专家库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全市科技管理和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合肥市科技局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合科〔2021〕55号)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常态化公开征集入库专家,欢迎符合条件的专家积极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围绕合肥市重点产业链,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一批懂科研、懂产业、懂投资的各领域专家,主要为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社团组织、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二、征集领域

入库专家分为专业技术和综合管理两大类。

(一)专业技术类专家。指在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专业领域内从事成果转化、技术开发、科学研究等的专家。主要是高等院校教研人员、科研机构研究人员、企业从事专业技术人员等。

(二)综合管理类专家。含人文社科、发展规划、项目管理、金融财会、投融资、创新创业等领域专家。主要是企业、科技园区、双创载体、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智库、决策咨询机构有关人员;会计师、创业导师或知识产权等相关领域专家。

三、入库条件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参加评审评估评价工作的业务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提出意见;

(三)从事所属行业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对本行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产业、金融投资等发展状况;

(四)专业技术类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六)以下特殊情形可适当放宽相关条件:

1.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院士;

2.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学者、外籍专家、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领先型企业的技术骨干,或承担过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课题,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

3.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入库申请。专家登录《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http://stmis.hfkczx.com/),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并提供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与公示。由市科技局不定期组织对专家库申报人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专家方可入库。

(三)专家库实行个人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已入库专家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请及时登录《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进行填报,连续2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

五、联系方式

联系处室:组织人事处,联系电话:0551-63537795。

通讯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大楼)B座622室(230071)。

附件1:合肥市科技局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pdf

附件2:专家库入库操作指南.pdf

附件3:入库专家承诺书.doc

2023年2月28日

附件1

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局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之都,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专家的选取和使用,提升科技专家库的建设水平,我局修订了《合肥市科技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附件:《合肥市科技局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

合肥市科技局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加快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之都,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专家的遴选和使用,提升科技专家库(简称专家库)的建设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我市科技管理和决策方的重要作用,保障评审、评价、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安徽省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厅〔2019〕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有序开发、管用分离”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三条专家库集成各类高层次人才,服务于合肥市科技管理工作,是合肥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家库建设,积极鼓励引导国内外专家为合肥科技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是:为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包括进行科技项目和人才计划评审、评估验收、科技成果评价、科技奖励评审等。

第五条合肥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根据创新工作需要,不断丰富和完善专家库。组织人事处为专家库的管理处室,主要负责专家入库、维护、退出和更新,力争每个专业领域的专家不少于20人。

第六条入库专家分为专业技术类和综合管理类两类。

(一)专业技术类专家指在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专业领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专家。主要是高等院校教研人员、科研机构研究人员、重点科技企业从事科技开发人员等。

(二)综合管理类专家含人文社科、发展规划、项目管理、金融财会、投融资、创新创业等领域专家。主要是重点科技企业、科技园区、双创载体、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政府机关智库、决策咨询机构有关人员;会计师、创业导师或知识产权等相关领域专家。

第七条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参加评审评估评价工作的业务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提出意见;

(三)从事所属行业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对本行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金融等发展状况;

(四)专业技术类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六)以下情形可适当放宽相关条件:

1.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院士;

2.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学者、外籍专家、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领先型企业的技术骨干,或承担过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课题,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

3.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八条专家的选取。按照公开征集、审查与公示的流程选取专家。

(一)公开征集。采取个人申请、专家推荐和邀请入库三种方式征集。

1.个人申请:专家本人可按要求申请进入专家库,经所属单位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推荐,特殊情况由所属县(市)区科技部门推荐;

2.专家推荐:在库专家两人以上(含)可联合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3.邀请入库: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国家科技奖励的项目负责人、党政机关在某项专业领域有特长人员等,经市科技局邀请、本人同意后,可直接进入专家库。

参加公开征集的专家应当填写《专家申请表》,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包括在企业兼职、承担技术咨询、从事技术合作等情况,并提供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及个人研究成果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与公示。由市科技局组织对专家库申报人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专家方可入库。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专家开展复审,确保入库的专家符合要求。

第九条专家库实行个人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市科技局每年集中组织一次专家信息更新,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确认信息变更情况。除定期更新外,专家信息发生变化的,本人应当及时上报,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资格被冻结的专家,经个人重新申请、市科技局核实后,视情解除冻结状态。开展科技活动时,参与人员负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泄露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条专家库的动态调整。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的年龄、健康、工作变动等情况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专家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的,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予以退出。

第十一条专家的抽取、使用、监督施行岗位分离。进行科技活动所需专家从专家库中产生,由机关党委牵头,组织人事处配合,根据具体工作要求,随机抽取专家。具体程序如下:

1.各业务处室(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并书面向组织人事处提交专家需求,包括专业领域、数量等;

2.组织人事处按照申请,对应所需专业领域,至少扩大2倍人数,从专家库中筛选适宜参加评审活动的初步专家人员名单,提交机关党委;

3.机关党委专职纪检工作人员依据初步专家人员名单,随机确定最终专家人员名单,并负责通知专家参加科技活动。活动结束后,将最终参与的专家人员名单反馈给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存档计数。

抽取全程需严格保密,接受市纪委监委驻经信局纪检监察组监督,并记录备案。涉及重大项目评审,原则上外地专家应占评审专家总数的30%左右,采取委托专家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的方式产生。

第十二条专家抽取坚持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项目不超过4次,尽量避免同一专家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

第十三条专家抽取和专家本人遵循回避原则。各相关业务处室在提出专家需求时,将需要回避的单位信息一并提供,在专家抽取时尽量不抽取项目申报单位的专家。确因某项评审活动涉及单位较多,客观造成难以全部回避时,专家在参加评审过程中,遇到与本人有直接关系的项目应当主动回避。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为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或者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

(三)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担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四)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或负责人存在重大利益关系;

(五)与评审项目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十四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邀请,参加各类科技活动;

(二)依法依规独立进行评审,提出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对不适宜参加的活动可以申明并向市科技局说明原因;

(四)按合肥市有关规定,接受邀请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

(五)抵制和检举评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科技活动,并在入库前签署诚信承诺书;

(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项目承担(参与)单位,不得收受项目承担(参与)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三)参与各类科技活动时,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和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四)评审期间严格通信管控,对评审过程严格保密,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评审结果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护评审项目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知识产权;

(五)未经许可,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从事其他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建立专家评价机制。由机关党委牵头,具体承办科技活动的业务处室配合,在每次评审活动结束后,由具体承办科技活动的业务处室对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填写专家综合评价表,提交机关党委专职纪检监察人员并报组织人事处记录备案,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评审咨询活动专家选取的依据。

第十七条专家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专家资格,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专家群体声誉的;

(三)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专家资格的情形。

第十八条参与相关科技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循管理要求,加强配合协调。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合肥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科〔2019〕1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3

合肥市科技专家库入库专家承诺书

本人作为合肥市科技专家库评审咨询专家,在参加评审咨询等工作时,就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合肥市科技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遵守职业道德,公正、科学、独立的履行评审咨询

职责,对评审咨询过程中提出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在评审咨询过程对有争议的事项或内容由专家组讨

论后决定,不对外泄漏技术评估过程和结果。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评审咨询工作中获取的技

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严格遵守评审咨询工作纪律,自觉接受专家库管理

部门的监督、考核。

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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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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