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2020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政策汇编 (5611) 发布于:2022-02-15 更新于:2022-03-16 来自:安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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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经信局(科经局),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宜政发〔2020〕9号文件精神,现将《安庆市2020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经信局联系人:胡小明      联系电话:0556-5338890

市财政局联系人:茅建萍       联系电话:0556-5288953

       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安庆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2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

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2年2月12日印


安庆市2020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20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宜政发〔2020〕9号)(以下简称政策)精神,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时间

受理政策申报时间:企业到各县(市)区经信部门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21日;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到市经信局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21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二、申报地点

各县(市、区)经信局(科经局),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经发局(以下简称经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企业(含市直企业)申报,企业座落地与税收地不一致的,由税收征缴(或主体税种)所在地经信部门受理并负责初审;市直企业座落地与申报项目统计所在地不一致,由申报项目统计所在地经信部门受理并负责初审。

各经信部门将申报材料报送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二楼市经信局窗口受理。

第4条:“减免工业标准化厂房租金”,入驻市财政(同安公司)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到安庆市同安实业有限公司等办理免收租金手续。

入驻各区政府(管委会)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到各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运营等部门办理免收租金手续。

三、申报说明

(一)总体说明

1.政策要求“在本市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是申请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基本前提条件,凡不具备其中一项即不具备申请资格。

2.本政策涉及企业“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是指企业当年已享受市级层面的“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则当年不享受本政策。各县(市)区制定的“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是否纳入奖补范围,由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3.同一企业已享受了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支持企业发展政策补助资金,凡符合本政策规定申报条件的项目均可以再享受本政策。

4.同一企业同时获得本政策各条款规定国家级和省级称号,按照“同性质的称号,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兑现其中一项奖励;属于不同性质的国家级和省级称号,同一企业可以同时享受。

5.本政策规定企业上缴税收仅计算该申报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不计算其他税种,计算时间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实际缴纳税金,不按税收所属期计算。本政策涉及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是指企业上缴税收扣除上缴中央、省部分后,留给地方[含市级和县(市)区级]财政部分。对于出口企业经税务机关确定的该企业年度增值税免抵已调数,视同企业上缴税金,其上缴税收增幅按照同口径计算。申报企业2019年度企业上缴税收如果是“0”,则不享受有税收增幅要求的政策。

6.本政策确定奖补金额均以万元为单位,按照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二)限制性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项目,不得申报资金奖补:

1.2020年在生产经营中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2.在项目审核过程中,通过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比对发现项目申报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被注销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3.对同一事项,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4.本政策不包括水、电、气、热相关生产和供应企业以及市政公用污水处理企业。

5.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三)企业申报材料

申报支持资金的企业都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其他分项材料再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提供相应材料。材料不可缺项,顺序为基本材料+分项申报材料,依序号顺序装订。

1.申报材料封面(注明:安庆市2020年工业政策申报材料,申报政策第几条及政策条款名称、企业全称等信息)。

2.申报材料目录。

3.资金申请报告(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产品、项目投资、企业经济效益情况等)。

4.资金申请表(按本政策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表填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安庆市2020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件1-1)。

8.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附件10),企业必须按照该表excel电子模板,并按该表下方填表说明填报。

9.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见附件7),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县(市)区经信等部门材料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认真开展项目初审,并以同级经信和财政部门的名义向市经信局、财政局上报《关于安庆市2020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申报项目审核情况的报告》(附件1)及其附件。

四、项目申报说明及分项材料

(一)政策第1条:鼓励企业增产增收

1.申报说明

(1)申报企业2019年度必须是规上工业企业。

(2)本条款经市级审核后奖补金额低于1万元的(不含1万元),不予奖补。

(3)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低于10%的工业企业,不享受本条政策。

(4)企业获得本条奖励金额不得高于本年度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2.企业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2)。

3.各县(市)区审核材料

(1)企业2019、2020年上缴税收及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情况审核表(附件1-2)。

(2)企业2019、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审核表(附件1-3)。

(二)政策第2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1.第1款申报说明

(1)申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企业申报本项目时已非正常因素停产达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企业,不予奖补。

(2)“新增规上工业企业”是指经统计部门认定2020年度新增的规上工业企业,同一企业已享受过安庆市工业政策“小升规”奖补后退出,再次成为规上工业企业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同一企业原已纳入规上工业企业范围,退出后再次成为规上工业企业的,但过去从未享受安庆市工业政策“小升规”奖补,可以享受本政策。

(3)2020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低于3%的,奖补金额按50%兑现。

2.第1款企业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2)。

(2)企业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月度财务指标快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统计“一套表”、省市经信局企业云平台上报数据的承诺函。

3.第1款各县(市)区审核材料

(1)2020年度新纳入规上及小微企业情况审核表(附件1-4)。

4.第2款申报说明

(1)政策第2款奖补范围是对列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统计样本库中的小微企业进行奖补。

(2)样本库中小微工业企业在2020年度升为规上工业企业,不享受本条政策。

(3)样本库中的小微工业企业未按要求按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报表的企业不能享受本政策。

(4)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上缴税收增幅均达到10%以上。

(5)奖励资金总额不得高于本年度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5.第2款企业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2)。

6.第2款各县(市)区审核材料

(1)2020年度新增规上及小微企业情况审核表(附件1-4)。

(2)企业2019、2020年上缴税收及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情况表(附件1-2)。

(3)企业2019、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审核表(附件1-3)。

(三)政策第3条:支持企业项目建设

1.第1款申报说明

(1)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目录内淘汰类项目不享受本政策支持范围。

(2)外商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目录内限制和禁止类项目不享受本政策支持范围。

(3)纳入本政策奖补范围的投资设备指企业新建、技改固定资产投资设备,按照固定资产经济用途分类,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不包括企业交通运输设备,也不包括非生产经营用设备。

(4)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备案或核准投资额为准,分期建设的项目需要在项目投资备案或核准文件中有相关说明。

(5)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市统计报表范围,固定资产投资额(备案)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19年结转到2020年续建,其设备购置发票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已申报过安庆市2019年度工业政策“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奖补的,申报2020年工业政策时,如有2019年度设备购置发票的,为避免购置设备发票重复申报,需提供审计(会计)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证明该发票未重复申报奖补)。如果企业提供的购买设备发票开具日期在2019年度,奖补额度按照本政策规定奖补比例计算奖补。

(6)企业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以当年实际支付该设备融资租赁费(不含税),计入设备投资额,纳入奖补范围。

(7)本政策涉及购置设备发票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发票不纳入奖补范围。

(8)申报企业向自然人购置的设备,并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均不纳入本政策奖补范围。

(9)本政策奖补的设备计价,只按照该设备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金额计算奖补,不包括该设备安装配件、安装费、运输费、改造费、保险费、包装费等;所有安装工程费、改造工程费不纳入奖补范围;进口设备只包括设备买价,其他税费一律不计入奖补范围。

(10)二手设备不纳入本政策申报范围。

(11)对全市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各县(市、区)首位产业龙头企业实施的工业项目,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12%的一次性补助。

(12)化工、医药类企业项目投资购置的钢材、钢板、无缝管、镀锌管、阀门、弯头、法兰、仪器、仪表、电线、电缆类等材料,考虑化工、医药类企业项目建设特殊性,可将化工、医药类建设项目使用该类材料(主要用于建设化工、医药生产设备装置等)纳入工业政策设备奖补范围。按照化工、医药类企业申报此类材料合计不含税金额与该企业总申报设备投资额(不含税)占比不超过15%的比例予以控制,对超过该比例部分金额,予以核减,不计入企业设备投资额。

(13) 本政策经市级审核后奖补金额低于5万元(不含5万元),不予奖补。

(14)本条政策,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兑现其中一项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第1款企业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3)。

(2)项目投资备案或核准文件,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环评、土地使用、城市规划意见证明材料(如果申报企业租赁厂房经营,须提供租赁厂房合同及租赁方厂房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等材料)。

(3)设备购置合同、固定资产设备清单(附件3-2)、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购置进口设备的,须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报关单。

(4)企业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提供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支付融资租赁设备租金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5)安庆市2020年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发票清单(附件3-1 )。

3.第1款各县(市)区审核材料

(1)支持企业项目建设情况审核表(附件1-5)

4.第2款申报说明

(1)经省认定的通过技术改造新增产能的新冠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产业链企业见(附件3-3)。

(2)经省认定的通过技术改造新增产能的新冠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按省财政厅核定发票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经省认定的通过技术改造新增产能的新冠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产业链企业,按省财政厅核定发票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

5.第2款企业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3)。

6.第2款各县(市)区审核材料

(1)支持企业项目建设情况审核表(附件1-5)。

(四)政策第4条:减免工业标准化厂房租金

1.申报说明

(1)城区由市财政(同安公司)和各区政府(管委会)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以及其他非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按照《安庆市城区工业标准化厂房情况表》(附件4-1)区域内标准化厂房执行本政策。

(2)区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标准化厂房指的是区政府(管委会)全资企业建设的标准化厂房。

(3)入驻工业企业必须与同安公司或各区政府签订了投资协议,没有签订投资协议而入驻该区域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或者已签订投资协议,但未按期到位投资的不予免收租金。

(4)在2020年度本政策出台前已支付的2020年度标准化厂房租金,符合本政策“免收租金”条件的工业企业,按照实际支付本年度租金,向收取租金单位申请退还。

(5)入驻市财政(同安公司)或各区政府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分别向安庆市同安实业有限公司等部门或各区政府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运营等部门申请免收租金。

(6)城区入驻其他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本政策规定补贴范围内(附件4-1)工业标准化厂房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工业标准化厂房必须具有不动产权证,才能享受本条政策补助。

(7)入驻其他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采取后补助方式,即租赁企业依据租赁合同自行向出租方缴纳租金,年度结束后根据标准化厂房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申请租金补贴,据实补助2020年度租金,月补助不超过4元/平方米。

(8)申请标准化厂房补助企业应向其入驻的标准化厂房所在地经信部门申报本政策补助;如果租赁企业原坐落地与标准化厂房租住地不一致,租赁企业向其纳税地经信部门进行申报。

(9)租赁标准化厂房的承租方若转租给第三方企业经营,原承租方只能以实际自用面积申报补助,承租的第三方企业,如果是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可享受其实际承租自用面积计算补助,转租部分面积不重复计算补助。

(10)申报企业在租赁期内工业生产经营正常。

2.企业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4)。

(2)由各区市经信局(经发局)填报《安庆市城区工业标准化厂房减免租金情况表》(附件4-2),经各区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并盖章。

(3)申报企业与同安公司或各区政府等部门签订投资协议复印件(免收租金企业填报)。

(4)该租赁标准化厂房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5)租赁工业标准化厂房合同复印件。

(6)支付标准化厂房租金发票复印件和支付租金银行付款凭证。

(7)租用标准化厂房工业企业对外转租,须提供与第三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3.各区审核材料

(1)减免工业标准化厂房租金审核表(附件1-6)。

(五)政策第5条: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第5条第1款申报说明

(1)申报企业2020年为规上工业企业。

(2)申报企业税收比上年有增长。

(3)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低于10%的工业企业,不享受本条政策。

(4)申报企业水、电、气发票以实际月度开票时间为准。

(5)本政策涉及工业用水、电、气补贴单项奖补金额低于1万元(不含1万元),不予补贴。

2.第5条第1款企业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5)。

(2)企业2020年度1-12月份水、电、气缴费发票。

(3)企业2020年度水、电、气使用情况表[附件5-1 ]。

3.第5条第1款各县(市)区审核材料

(1)企业2019、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审核表(附件1-3)

(2)企业2019、2020年上缴税收及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情况表(附件1-2)。

4.第5条第2款申报说明

(1)本款对企业在2020年度,在中央媒体集中宣传推介一批“安徽工业精品”,对入选企业的广告推介费用按省级补助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2)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低于10%的工业企业,不享受本条政策。

(3)2020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低于3%的规上工业企业,奖补金额按50%兑现。

5.第5条第2款企业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2)。

(2)与中央媒体签订广告合同复印件。

(3)省财政拨付2020年度广告推介费用补助证明材料。

6.第5条第2款各县(市)区审核材料

(1)企业2019、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审核表(附件1-3)

(2)企业2020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审核表(附件1-7)

(六)政策第6条:支持专精特新

1.申报说明

(1)本政策对企业在2020年度(含2020年申报,称号发布文件在2021年,下同)获得省“专精特新”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附件2-1)。

(2)2020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低于3%的规上工业企业,奖补金额按50%兑现。

2.企业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2)。

3.各县(市)区审核材料

(1)企业2020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审核表(附件1-7)

(七)政策第7条:支持创新发展

1.申报说明

(1)2020年度,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本市研制单位,按首台(套)售价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开发新产品并经省认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附件2-2)。

(2)2020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低于3%的规上工业企业,奖补金额按50%兑现。

2.企业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2)。

3.各县(市)区审核材料

(1)企业2020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审核表(附件1-7)

(八)政策第8条:支持企业绿色升级

1.第8条第1款申报说明

(1)对企业在2020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8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级绿色工厂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附件6-1)。

(2)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低于10%的工业企业,不享受本条政策。

(3)2020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低于3%的规上工业企业,奖补金额按50%兑现。

2.第8条第1款企业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6)。

3.第8条第1款各县(市)区审核材料

(1)企业2019、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审核表(附件1-3)

(2)企业2020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审核表(附件1-7)

4.第8条第2款申报说明

(1)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低于10%的工业企业,不享受本条政策。

5.第8条第2款企业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6)。

6.第8条第2款各县(市)区审核材料

(1)企业2019、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审核表(附件1-3)。

(2)企业2020年度节能奖励审核表(附件1-8)。

(九)政策第9条:支持企业家队伍建设

1.申报说明

(1)规上工业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经信部门同意,报市经信局批准,董事长、总经理参加省级及以上部门(含商、协会)要求组织的工业企业管理能力提升培训(不含学历教育)享受本政策(附件2-3)。

(2)凭证书和培训发票,全额补助培训学费,其他的费用,如资料费、交通费、伙食费、考察费、差旅费等不予补助。

(3)培训费发票起止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企业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2)。

(2)企业出具董事长、总经理职务证明材料。

(3)培训费发票复印件。

(4)证书复印件。

(十)政策第10条:支持民营企业争先进位

1、申报说明

(1)对企业在2020年度获得安徽省百家优秀民营(制造业)企业、安徽省百名优秀民营(制造业)企业家的(省级公示中),市财政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企业家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低于10%的工业企业,不享受本条政策。

(3)2020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低于3%的规上工业企业,奖补金额按50%兑现。

2.企业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2)

3.各县(市)区审核材料

(1)企业2019、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审核表(附件1-3)

(2)企业2020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审核表(附件1-7)

五、附则

(一)申报材料要求。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将《关于安庆市2020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申报项目审核情况的报告》(附件1)及其附件,和装订成册的企业申报材料(必须装订,否则不予受理),以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和电子版一份,报送市经信局窗口受理。

1.申报项目纸质材料。申报企业必须按照本政策及其实施细则要求,提供完整、合格、规范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市级),并装订成册。企业申报材料中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清晰、完整,模糊不清的视为无效),其中,发票上的二维码必须保证清晰,以供查验。必要时应当出示原件。

2.申报项目电子档。政策实施细则及附件电子版在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网址http://jxj.anqing.gov.cn/xxfb/tzgg/index.html)。所有申报项目材料必须提供一份电子档,为便于对申报项目审核,申报材料中涉及固定资产设备清单以及购置设备发票清单电子版只能使用excel表格式,不能用pdf、word等格式。其他申报材料(发票、合同等)需原件扫描或拍成数码照片,格式可以是jpg、pdf等格式,并将各电子文档归类放入相应命名的文件夹。企业申报材料电子档必须与申报项目纸质材料同时报送。

企业填报《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时,有关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及其个人身份证号等项目信息必须与该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信息保持一致。如果申报企业在申报材料报送后,表中所填信息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生变更的,请将调整信息内容及时并报送至市经信局窗口,否则由此造成后果由企业承担。

3.其他要求。同一企业申报多个项目,必须一个项目编制一份申报材料(纸质和电子版),不能将两个及以上申报项目合并放在一个材料里面申报。

(二)受理要求

1.申报资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视同无效申报,

不予受理。在审核中发现的企业申报资料不全、不完整,直接作为不合格申报材料处理,审核不予通过。进入审核程序后,企业不得要求补充、更换申报材料。经市并联审核会议同意,可以要求企业或县(市)区相关部门补充与申报项目一致的相关材料。

2.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凡提供作废、虚假发票、合同以及其他虚假材料申报项目,一经审核发现,取消包含该项目在内的当年所有工业项目奖补(当年已经兑现的工业政策项目资金全部追回),且该企业本年度被取消奖补的合格发票不得在次年申报安庆市工业奖补政策。

3.申报企业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不按会计制度建账,会计核算不规范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会计资料的,将取消该项目奖补。

(三)项目初审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等部门进行初审(市直企业税收情况由市经信局会同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审核),并到申报项目现场进行核查(称号类除外),附件中“领导签字”、“审核人员签字”和单位公章等要素必须齐全。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将政策申报材料统一上报市经信局窗口,不符合要求的,市局将不予受理。

(四)项目复审

1.经信局各业务科室(办)审核。市经信局各业务科室(办)分别对涉及本业务科室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2.市相关部门审核。涉及申报项目相关事项分别由市直相关部门审核。市级审核以各县(市)区上报的《关于安庆市2020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申报项目审核情况的报告》(附件1)及其附件的审核数据为准。

3.第三方机构审核。市经信局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相关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由该服务机构按照政策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确定申报项目奖补金额,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出具审核报告,并对审核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现场审核。对申报支持资金超过100万元的设备投资补助项目或者市级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审核认为有疑问的企业或项目,由市经信局组织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组成核查小组逐户核查或抽查。

5.联合会审。市经信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会审,市审计局对审核结果进行抽查。

6.财政涉企系统审核。将联合会审确定的奖补项目全部录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

(五)网站公示。审核结果在市经信局网站、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

(六)市经信局局长办公会审查。对审核通过的项目报市经信局局长办公会审核,确定应将补项目及奖补金额。

(七)政府审批。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

(八)资金拨付和监管

1.拨付时间。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拨付给县(市)区财政部门或相关申报企业。其中,城区范围内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兑现,区级承担部分由市财政与区财政办理结算。县(市)范围内的奖补资金,市财政承担部分通过指标下达县(市)财政,由各县(市)财政统一兑现。

2.严格督审。各县(市)区对项目初审结果负责,各县(市)区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奖补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审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市审计局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实行责任追究,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市审计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行政责任由市纪委按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各类奖补政策资金,并在市内通报。

3.责任追究。对应配套资金而未配套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请市政府对相关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4.其他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对提供的审核结果(证明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承担责任。相关事项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本细则与《安庆市2020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宜政发〔2020〕9号)同步施行,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

安庆市2020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安庆市2020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宜政发〔2020〕8号)(以下简称科技创新政策),规范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其中,申请专利资助或奖励的,专利公报记载的专利权人地址必须在本市范围(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的截止2020年底地址在安庆市范围内的有效发明专利为准)。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行为受到查处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的;近三年存在骗补套取财政资金等非诚信行为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不予支持。

二、申报地点和方式

(一)属地申报。

各县(市)区,经开区、市高新区、筑梦新区,(以下简称各县(市)区)所属申报单位向属地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属地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集中初审,经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同意签字并盖章后,统一报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窗口,联系电话0556-5349052)。

政策第10条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个人)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集中初审,经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同意签字并盖章后,统一报送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科联系电话0556-5288875)。

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奖励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向属地发改部门申报,发改部门会同同级统计、财政部门集中初审,经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同意签字并盖章后,统一报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产业科联系电话0556-5524000)。

各县(市)区,经开区、市高新区、筑梦新区科技、发改、市监部门汇总资料后,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政策和细则要求,对申报单位研发投入强度、主营业务收入、战新产业产值增幅、高新产业产值增幅和税收增幅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异地申报。

申报企业座落地(统计及管理)与主要纳税所在地不一致的,座落地科技(发改、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向纳税所在地科技(发改、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并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纳税所在地按程序审核申报并负责应承担奖补资金兑现。

(三)直接申报。

市直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以及政府科技公共服务奖补事项,直接向市科技局窗口申报。

市直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涉及政策第10条事项,直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科申报。

(四)其他要求。

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申报奖补可由孵化器管理机构代办。

三、申报时间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汇总材料到市相关部门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四、受理审核程序

(一)受理条件。

1.规上工业企业(不含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研发费用增长达到20%的企业)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一)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研发投入强度低于5%。

(二)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

的,研发投入强度低于4%。

(三)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研发投入强

度低于3%。

2.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提供作废发票、合同等其他虚假材料,一经审核发现,取消该申报单位(个人)当年所有科技创新事项奖补(追回当年已兑现全部资金)。同时列入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创新奖补政策。

3.申报资料不全、不清楚、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视同无效申报。

(二)部门初审。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对相关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部门联合会审。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会审。

(四)市科技局党组会审查。根据部门联合会审意见,市科技局党组会审核确定公示项目名单。

(五)网站公示。审核结果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政府审批。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签字盖章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资金拨付和监管

(一)拨付比例。科技创新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承担外,均由市财政和申报对象纳税地县(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筑梦新区和直接申报事项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的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潜山市、岳西县、太湖县、望江县和宿松县的奖补资金,市、县(市)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桐城市、怀宁县、安庆经开区和安庆高新区的奖补资金,市、县(市,经开区、高新区)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二)拨付时间。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申报单位。其中,至市城区范围内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申报单位(个人),区级承担部分由市财政与区财政办理结算;至县(市)的奖补资金,市财政承担部分通过指标下达县(市)财政,由各县(市)财政分别拨付至申报单位(个人)。

(三)责任纪律。申报单位应将科技创新政策奖补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创新活动,主动接受财政、科技主管部门监管及审计监督。

六、材料要求

申报事项符合政策对应条款,材料要求如下:

(一)基本材料。

1.申报表。见表格附件(附件2),可从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填写相应条款申报表并加盖印章,作为申报材料封面。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证明材料。

3.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汇总表(表00-1)。可从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只需提供电子文档。

(二)专项材料。

与对应条款专项申报事项要求的材料。

(三)报送要求。

1.申报单位(个人)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各条款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统一A4纸打印,直接装订或胶装,加盖骑缝章。

电子版文档和表格分别用word、excel格式,发票等其他申报材料需原件扫描或拍成数码照片,并归类放入相应命名的文件夹。其中,发票上的二维码必须保证清晰,以供查验。

2.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发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直接报送单位将《推荐汇总表》(表00-2)和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以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和电子版一份,集中报送。

七、申报说明、材料清单

(一)政策第1条:支持研发平台建设

1.申报说明:

(1)安徽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由科技管理部门审批;

(2)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由发改部门审批;

(3)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由经信部门审批;

(4)质检中心由质检部门审批;

(5)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奖励由市财政全额奖励至基地常设工作管理机构,主要用于改善基地运营管理条件。

2.申报材料:

第一项:新认定的国家级平台(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省级平台(安徽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质检中心)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1-1);

(2)批准文件。

第二项: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1-2);

(2)当年新认定(或复审)事项的批复文件。

(二)政策第2条:支持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

1.申报说明:

(1)研发投入奖励兑现2019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安庆市科技局安庆市财政局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励核定办法》(科函〔2020〕134 号)确定奖补金额;

(2)服务于我市首位产业的高校院所和科技机构是指纳入省研发投入统计范围的高校院所和科技机构;

(3)省级以上研发平台是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批准、备案)的研发平台;

(4)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在省科技厅公布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目录范围内,筑梦新区视同科技企业孵化器;

(5)关键仪器设备是指主要用于检测、研发项目和项目中试的设备,中试生产类设备当年只补贴一台;

(6)仪器设备补助要求是2020年度购置且含税原值达10万元以上,按不含税价格计算申报购置仪器设备金额,进口设备以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单上完税价格确定仪器设备价格;

(7)已申报工业政策奖补的仪器设备,不再补贴;

(8)规上工业企业申报此条政策奖补,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低于10%,奖补金额按50%兑现。

2.申报材料:

第一项:研发投入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2-1);

(2)2018年、2019年度研发情况表。

第二项:购置关键仪器设备补助

(1)基本材料(申请表02-2);

(2)孵化器管理机构(含筑梦新区)出具的在孵科技企业清单;

(3)购置仪器设备清单,逐台设备提供发票或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单、仪器设备现场照片。

(三)政策第3条:支持科技服务。

1.申报说明:

(1)享受技术服务合同成交额奖励的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市政府与高校院所协议共建并建成运行的技术转移机构或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协议共建的技术转移机构;

(2)公共研发平台指各县(市)区首位产业研发服务平台;

(3)技术服务合同是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的高校与企业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入股合同;

(4)申请共享补助的仪器设备应纳入省或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只补助对本市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出租服务;

(5) “共建技术转移机构、公共研发服务平台运营绩效奖励”申报单位属于首位产业机构、平台,奖补资金上浮20%,但不得超过最高限额50万元。

2.申报材料:

第一项:共建技术转移机构、公共研发服务平台运营绩效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3-1);

(2)共建协议;

(3)首位产业技术转移机构、公共研发服务平台需提供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供的确认函;

(4)工作情况报告;

(5)对接技术服务清单、技术服务合同和经费到账凭证。

第二项:共享仪器设备出租和租用补助

(1)基本材料(申请表03-2);

(2)出租或租用服务合同(协议);

(3)收、付费凭证;

(4)仪器设备在网凭证。

第三项: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机构绩效补助

(1)基本材料(申请表03-3);

(2)本地在网仪器设备清单;

(3)出租合同和付费凭证;

(4)登记的出租服务汇总表(含仪器管理单位,租用单位、租用日期、用途、租金等信息)。

(四)政策第4条:支持科技项目。

1.申报说明:

(1)“择优扶持首位产业实施50个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优先从已推荐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未获省立项且已实施、符合市“双招双引”产业链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

(2)对科技重大项目,按当年拨款额1:1比例配套兑现。

2.申报材料:

第一项:市科技计划项目

(1)基本材料(申请表04-1);

(2)其它材料:按照《中共安庆市委办公室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

第二项:省科技重大专项配套

(1)基本材料(申请表04-2);

(2)科技部门下达重大专项计划文件;

(3)2020年拨款到账凭证。

(五)政策第5条:支持创新创业大赛

1.申报说明:

(1)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仅限于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机构。

(2)“对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中“在孵企业”范围是指注册地在孵化机构内、与孵化机构有孵化服务协议的企业、不受孵化年限限制。

2.申报材料:

第一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5-1);

(2)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

(3)孵化机构与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在有效期内的孵化服务协议。

第二项: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5-2);

(2)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

(六)政策第6条: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1.申报说明:

(1)高校院所指安庆师范大学、安庆职业技术学校、安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安徽黄梅戏艺术职业学院、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5所高等院校和其他注册独立法人的科研机构;

(2)高校院所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已签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合同且在有效期内;

(3)对当年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励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

(4)资金用于奖励科研团队;

(5)市级高层次人才团队认定依据《市委组织部 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2.申报材料:

第一项:高校院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6-1);

(2)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

(3)合作对方支付经费到账凭证;

(4)科技成果交易费或科技服务费发票;

(5)奖补资金用于奖励科研团队的承诺函。

第二项:省科学技术奖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6-2);

(2)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

(3)奖补资金用于奖励科研团队的承诺函。

第三项: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6-3);

(2)市高层次人才团队认定文件。

第四项:省高层次人才团队资助

(1)基本材料(申请表06-3);

(2)获得省高层次人才团队政策支持文件。

(七)政策第7条: 支持成果转化

1.申报说明:

(1)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合同,在有效期内且需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网上登记。

(2)高校院所包括①高校、科研院所;②高校、科研院所、央企单独或与地方政府部门合作设立的,以研发、技术服务为主的研究院(所)、中心、研究开发公司。

(3)转账和发票所在年度或者金额不一致的,以转账所在年度、金额为准。

2.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申请表07);

(2)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

(3)企业转账证明、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询系统核查截图;

(4)合作对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八)政策第8条:支持科技金融

市科技担保贷款风险补偿由市担保公司按照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九)政策第9条:支持高新企业

1.申报说明:

(1)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名单是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公布的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包括市外整体引进到本市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2)2020年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名单由市发改委提供;

(3)申请奖补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需2020年12月底仍在省战新企业名单库中;

(4)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数据以年报数据为准;

(5)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产值增幅是否达到15%,由县(市)区发改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初审确定;

(6)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属于首位产业企业的,奖补资金上浮至15万元;

(7)规上工业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低于10%,奖补金额按50%兑现。

(8)上缴税收增长,由税务部门确认。

2.申报材料:

第一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9-1);

(2)批准文件。

第二项:省战略性新兴企业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9-2);

(2)县(市)区经信部门出具的首位产业企业确认函。

第三项:首次“小升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9-3);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四项: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9-4)。

第五项:5亿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9-5);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企业2019年、2020年分年度上缴税收证明。

(十)政策第10条: 支持发明专利

1.申报说明

(1)当年申请授权奖励、年费补助、引进资助和PCT授权奖励的发明专利,三年内(2021年-2023年)不得转出至外地市,并按时足额缴纳年费,以保持专利权属稳定。若申请人将专利转出外地市或未缴年费造成流失和失效的,需退回享受的奖补资金,并此后不再享受发明专利奖补政策;

(2)若申请人发生将我市发明专利转出至外地市或年费未缴失效等行为,在申请授权奖励、引进资助时,申请奖补件数应扣除转出外地市或年费未缴的失效件数,按当年净增加的件数(优先计算授权的件数)申请奖补;

(3)年费收据开出日期应为2020年度。当年申请年费补助年限一次性不超过三个年度。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条件的,应当办理年费减缴手续,符合条件而未办理费减的,不享受当年年费资助;

(4)申请人获得的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奖励资金应用于奖励科研团队;

(5)强化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政策扶持的精准性。贯标企业应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方面建立较为完整的管理体系和规范,注重贯标认证与企业实际融合。申请人当年申请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奖励,应用于企业知识产权运行管理体系经费,坚决杜绝违规套利等现象;

(6)对高等院校的个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汇总集中报送。

2.申报材料

第一项:授权发明专利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10-1);

(2)发明专利授权证书。

第二项:授权发明专利年费补助

(1)基本材料(申请表10-2);

(2)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年费收据。

第三项:引进发明专利资助

(1)基本材料(申请表10-3);

(2)专利权转移手续合格通知书。

第四项:PCT申请授权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10-4);

(2)PCT申请发明专利授权证书。

第五项: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10-5);

(2)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

(3)奖补资金用于奖励科研团队的承诺函。

第六项: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10-6);

(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奖补资金用于企业知识产权运行管理体系经费的承诺函。

八、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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