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2026年7月9日
附件
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应急〔2023〕123号)等要求,进一步优化全省化工园区布局,提升化工园区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化工产业为主导形成的产业集聚明显、链条上下衔接、企业联系紧密、物流系统成熟、配套工程完善、污染治理集中、安全设施配套、资源利用节约、管理科学规范、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的产业集聚区、集中区(含开发区等区域内涉及化工产业或其他相关产业的独立片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认定是指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共同组成认定工作组,按部门职责做好化工园区认定、置换、扩区和调区等工作。本办法所称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认定化工园区”),是指经认定工作组审核,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只对相关园区是否具备化工产业集聚发展条件进行认定,不作为化工园区设立依据,不改变园区管理权属。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防护目标,指《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中规定的高敏感、重要和一般等3类防护目标。
第五条化工园区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化工园区规划连片面积原则上在2平方公里(含)以上或者建成区面积在1平方公里(含)以上(已认定化工园区除外),用地四至范围明确。
2.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工作应在有效时限内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3.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园区风险等级需达到一般安全风险等级(C级)及以上。
4.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严禁在地震断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环境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园区危险物品场所、设施与公路距离应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
5.化工园区规划建设应充分考虑到全年主导风向风对于主城区的影响。园区内禁止有居民居住,不应有安全防护目标,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安全防护目标的距离应符合安全、环境防护等要求。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应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
6.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单独编制以化工园区为主体的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7.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8.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应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规划有关要求。
9.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
10.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积聚。
11.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率应达到100%。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
12.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应满足化工污水的处理要求。含有码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设置了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13.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应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收集、暂存和处理。
14.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
15.化工园区应具备集中供热设施,或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完成供热需求。
16.化工园区应加强规划布局、公用工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促进提质升级。按照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组印发的安徽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另发)开展评分,低于60分的园区不得通过认定。
规划布局重点评价规划编制、设施布局等情况;公用工程重点评价供水、供电、公共管廊等设施情况;安全生产重点评价预警监测、应急预案等情况;环境保护重点评价“三废”处理设施等情况;经济发展重点评价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情况。
第六条 化工园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对照认定条件和评分标准向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提交认定材料。认定工作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和打分,按照通过认定、未通过认定提出审核意见,在征求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并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或授权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合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和规划控制面积。具体用地四至范围由省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核定,并抄送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八条 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水平改造项目除外)。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的整改或关闭,以及园区内现有化工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引导化工企业搬迁转移至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
第九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落实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管控要求,一律不得新建、扩建或以技改为名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第十条 化工园区的置换。化工园区数量实行总量控制,确因化工产业发展需要新设化工园区的,按照“建一撤一”的原则,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置换。化工园区的置换指标,可在设区市范围内统筹。申请置换的化工园区通过省人民政府认定后,被置换园区化工产业定位同步撤销,被置换园区内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水平改造项目除外)。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应研究谋划被置换园区转型发展实施方案,依法依规推进现有化工企业转型升级、关闭退出或异地搬迁,并按照机构不撤、标准不降、设施不停的要求,切实加强被置换化工园区的安全、环保等监管,督促现有化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环保等要求。
第十一条 化工园区置换程序。
(一)置换启动。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在认真分析论证新设化工园区必要性、可行性基础上,确定拟置换园区,由园区所在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园区认定工作牵头部门提出拟置换园区用地四至范围初核申请,同时承诺被置换园区撤销化工产业定位。经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同意后,由园区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1—9项条件组织置换筹建相关材料,并及时提请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认定工作组申请置换筹建。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审核一致同意后,联合向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复函,同意启动置换筹建工作。自复函之日起,被置换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水平改造项目除外)。
(二)置换筹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复函要求,对照本办法第5条10—16项条件,督促园区管理部门加快基础设施、公用工程等建设,原则上2年内向认定工作组申请认定。置换筹建期内,可在拟置换园区新建化工项目,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
(三)置换认定。认定工作组按照本办法组织认定、公示,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由省人民政府或授权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合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和规划控制面积。具体用地四至范围由省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核定,并抄送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原则上2年内未申请认定或认定未通过的,置换工作终止,不得在拟置换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筹建期内已建化工项目不得投产。
第十二条 化工园区的扩区。申请化工园区扩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建成区面积达到可利用面积的80%及以上。
2.现有园区内应完成非化工企业(公用以及配套工程类企业除外)搬迁清退。短期无法清退的,应明确搬迁实施计划并承诺搬迁时间。原则上应在扩区认定前完成搬迁。
3.扩区区域应与原认定园区相邻或相近,原则上应具备产业联动或公用工程协同条件。
4.扩区规模合理、布局集中,扩区区域内无非化工企业(公用以及配套工程类企业除外),不跨越县(区、市)、开发区(含高新区及新型功能园区)区域范围。
5.原则上应达到较低安全风险等级(D级)、竞争力评价等级二级及以上。
6.上一年度亩均税收、亩均投资应达到省级开发区扩区要求,且园区需在全省化工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中排名前2/3,土地综合容积率满足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等相关规定。
7.至申请筹建期1年内化工园区未发生因化工生产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
8.扩区区域还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2—9项要求。
第十三条 化工园区扩区程序。
(一)扩区启动。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园区所在市自然资源会同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园区认定工作牵头部门提出拟扩区域用地四至范围初核申请,经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同意后,由园区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扩区筹建认定相关材料,并及时提请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认定工作组申请扩区筹建。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审核同意后,联合向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复函,同意启动扩区筹建工作。
(二)扩区筹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复函要求以及本办法第五条10—16项要求,督促园区管理部门加快基础设施、公用工程等建设,原则上2年内向认定工作组申请扩区认定。扩区筹建期内,允许同步开展安全防护目标拆迁等工作,申请扩区认定前须全部完成。允许在拟扩区域新建化工项目,项目投产前园区应通过扩区认定。
(三)扩区认定。认定工作组按照本办法组织认定、公示,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由省人民政府或授权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合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和规划控制面积。具体用地四至范围由省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核定,并抄送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原则上2年内未申请认定或认定未通过的,扩区工作终止,不得在拟扩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筹建期内已建化工项目不得投产。
第十四条 化工园区的调区。允许已认定化工园区将涉及长江干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调出,或因产业发展、安全环保管理需要调整范围的,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后,可按程序申请调整(含调减),调整后化工园区总面积不得超过原核定面积,调入区域须与原化工园区边界相邻,并满足本办法规定。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切实强化调减区域的安全、环保等监管,督促现有化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环保等要求。
第十五条 化工园区调区程序。
(一)调区启动。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园区所在市自然资源会同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园区认定工作牵头部门提出拟调整园区用地四至范围初核申请,经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同意后,由园区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2—9项要求组织调区认定相关材料,并及时提请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认定工作组申请调区筹建。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审核一致同意后,联合向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复函,同意启动调区筹建工作。
(二)调区筹建。对申请调整区域的园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复函要求以及本办法第五条10—16项要求,督促园区管理部门加快调入区域基础设施、公用工程等建设,原则上2年内向认定工作组提请调区认定申请。调区筹建期内,允许同步开展安全防护目标拆迁等工作,申请调区认定前须全部完成。允许在调入区域新建化工项目,项目投产前应通过园区调区认定。
(三)调区认定。对申请调整区域的园区,认定工作组按照本办法组织认定、公示、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和规划控制面积。具体用地四至范围由省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核定,并抄送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原则上2年内未申请认定或认定未通过的,调区工作终止,不得在拟调入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筹建期内已建化工项目不得投产。对仅涉及面积调减的园区,在园区现有基础设施、公用工程等满足认定条件的情况下,园区管理部门仅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2—9项要求修订相关认定材料后,及时提请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报认定工作组调区认定。
第十六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对照《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认定化工园区自评,自评报告报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备案,并对自评情况真实性负责。对自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园区,园区管理部门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报认定工作组备案。认定工作组定期组织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园区,园区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在2年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导致园区复核发现问题整改期满未申请验收销号或未按期通过验收销号的,以及园区置换、扩区、调区等筹建期满未申请认定或认定未通过的,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期。对延期6个月仍不符合整改验收销号或认定条件的园区,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
第十八条 化工园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化工园区监管负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环保、节能等监管要求,并统筹全市范围内化工项目布局发展需要,引导化工企业和项目向化工园区内集聚;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除外;除为化工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外,非化工企业禁止进入化工园区。每年1月底前向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报送辖区内认定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明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未按规定报送情况的,暂停所在市化工园区认定、置换、扩区和调区工作。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按部门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和监管工作,国家文件有明确分工的,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认定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解释。《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的通知》(皖发改产业规〔2020〕11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22〕355号)自动废止。《促进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皖发改产业〔2024〕86号)涉及相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下一篇
已是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