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合肥高新区2022年度企业表彰奖励项目的通知

申报通知 (4705) 发布于:2022-12-28 更新于:2023-01-12 来自:高新区技术开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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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推动我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发挥优秀企业示范效应,强化奖励资金引导作用,结合工作实际,拟对2022年度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团队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在高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纳入统计范围,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相关企业和单位,在肥核心管理团队及相关人员。

二、奖项设置

(一)经济效益奖

1.财力贡献奖:(1)对2022年度财力贡献前十名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对2022年度财力贡献前十名的非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牵头部门:经贸局(表彰资金)

2.经济贡献奖:(1)对2022年度产值前十名且同比增长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对2022年度(1-11月)营收前五名且同比增长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奖励;(3)对2022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前五名且同比增长的批零住餐企业,分别给予奖励;(4)对2022年度产值前五名且同比增长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以上获奖企业如为2022年新晋百亿企业,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

牵头部门:经贸局(表彰资金)

3.增产增收奖: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对已与管委会相关部门签订投资协议,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且营收达一定标准的企业,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奖励:

(1)上半年贡献奖:对2018年以前成立且未享受合肥市增产增收政策的规上企业(指规上服务业、批零住餐业、建筑业企业及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规上工业企业),6月份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含)-20%、20%(含)-30%、30%(含)以上或二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含)-10%、10%(含)-15%、15%(含)以上,分档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2)全年贡献奖:对2018年以来成立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①招商引资协议中未约定2022年度经济指标的,2022年实际完成产值(营业收入)在0.2亿-1亿元、1亿(含)-5亿元、5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财力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管理团队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②招商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2022年度产值(营业收入),实际完成额超出协议约定指标的,在总体考虑政策平衡的情况下,超额部分可参照第一条的比例给予管理团队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③若企业放弃奖金且2022年度产值(营业收入)超额贡献超过1亿元的,每1亿元可给予企业1个入学名额,2023年免交捐资助学款入读区属公办中小学。

牵头部门:经贸局(专项资金)

(二)招商引资奖

4.投资进度奖:对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排名前十名的重大工业项目单位、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排名前十名的重大现代服务业及新基建项目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牵头部门:经贸局(仅表彰)

5.主体培育奖:根据年度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对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情况较好的企业孵化平台(园区)10家,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40万元。

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局(表彰资金)

(三)示范引领奖

6.专精特新奖:对当年国家认定的重点“小巨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牵头部门:经贸局(普惠政策资金)

7.创新主体奖:(1)对2022年度新认定的国家高企,分别给予奖励;(2)对获得“合创之星”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

牵头部门:科技局(普惠政策资金)

8.科学技术奖:(1)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位)、二等奖(第一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参与企业按50%给予奖励;(2)对当年认定为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第一位)和一等奖(第一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参与企业按50%给予奖励。

牵头部门:科技局(普惠政策资金)

9.标准示范奖:(1)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排名前三位)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对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对获得国家级、省市级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排名前三位)、组织奖、个人奖的,分别给予奖励。

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局(普惠政策资金)

(四)科创金融奖

10.双创团队奖:经高新区当年评审认定的“江淮硅谷”创新创业团队,分别给予创新创业奖励。

牵头部门:人事局(普惠政策资金)

11.创新融资奖:对2022年高新区发行公募REITs的企业及其保荐机构、2022年高新区发行科创债的企业及其保荐机构,给予通报表彰。

牵头部门:上市办(仅表彰)

12.优秀机构奖:(1)对积极推动高新区企业在2022年完成过会发行的中介机构团队,同时没有因机构受处罚影响企业审核进度的,经服务企业出具履职评价,高新区上市办审核同意后,给予过会发行企业的证券团队、会计师团队、律师团队一次性奖励;(2)对银行、基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分类评估,根据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成效给予金融机构优秀金融机构奖,以上奖励专项用于激励管理团队。

牵头部门:上市办/财政局(表彰资金/普惠政策资金)

13.制度创新奖:对安徽自贸试验区高新区块省级制度创新成果和最佳实践案例,给予通报表彰。

牵头部门:自贸局(仅表彰)

(五)资质荣誉奖

14.认证认可奖:(1)对检验检测机构当年且首次取得(或新迁入)CMA或CNAS,且能力参数达到30个的,给予奖励;(2)当年达成与国际检测认证资质互认的,给予奖励。

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局(普惠政策资金)

15.品牌创优奖:(1)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对当年获得皖美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局(普惠政策资金/表彰资金)

16.专利创造奖:(1)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及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奖励;(2)对首次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安徽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3)对首次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组成单位)的,分别给予奖励。

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局(普惠政策资金)

17.建筑资质奖:(1)对当年度新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对当年新获得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监理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对当年度新获得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对本年度市外新迁入企业,参照执行。

牵头部门:建发局(普惠政策资金)

18.精品工程奖:(1)对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詹天佑奖”的园区建筑业企业,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奖励(其中20%奖励项目管理核心团队);(2)对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钢结构金奖”的园区建筑业企业,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奖励(其中20%奖励项目管理核心团队);(3)对当年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当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奖项)的园区建筑业企业,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奖励(其中20%奖励项目管理核心团队),同一项目不重复兑现。

牵头部门:建发局(普惠政策资金)

(六)综合效益奖

19.统计先进奖:(1)对企业的统计工作机构、人员、制度三健全,按照统计法的要求,认真完成各类专项调查任务,在各级开展的统计检查中,无统计违法行为,无统计过失记录的企业,择优分别给予奖励;(2)对2022年度统计工作表现优秀的企业统计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牵头部门:经贸局(表彰资金)

20.用工模范奖:(1)对在劳动用工管理、基层调解组织建设、集体协商和薪酬调查等方面有典型经验做法的6家企业,授予“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称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对在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化建设方面有明显成效的4家施工总承包单位,授予“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称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对用工规模超过500人的区内重点用工企业,用工结构合理,全年用工形势平稳,员工年度流失率低于30%的5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牵头部门:人事局(表彰资金)

21.食药安全奖:(1)对园区内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单位进行评比,评选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共4家,分别给予奖励;(2)对园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开展和参与安徽省“食安安徽”品牌建设、推进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评选出获得“食安安徽”品牌认证等荣誉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4家,分别给予奖励。

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局(表彰资金)

22.产业协同奖:对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并承揽区内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在责任履行、工程管理、项目履约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牵头部门:建发局(仅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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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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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申报资格否决:

(一)当年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当年出现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当年受到环保行政处罚的。

四、申报要求

本通知中普惠政策资金项目由各部门在合肥高新区管委会网站分别挂网通知,具体申报要求参照各部门通知。表彰类项目根据附件2《合肥高新区2022年度企业表彰项目联系人一览表》,联系具体部门根据要求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8日下班前。

附件1-合肥高新区2022年度企业表彰奖励项目申报表

附件2:合肥高新区2022年度企业表彰项目联系人一览表

2022年12月27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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