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 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举措》印发

政策汇编 (6110) 发布于:2022-11-23 更新于:2022-11-23 来自: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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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 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举措》业经管委会2022年第1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18日

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 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举措

一、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

1.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和重点产业发展,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适当运行、研发经费支持,主要用于保障基本运行、人才培养、研发及产业化等,支持资金每年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最高给予5千万支持。

2.支持企业建设创新联合体,鼓励领军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重大项目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强化共性技术供给,经认定后,每年给予最高30%的研发经费补贴,连续支持三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

1.支持拥有科技成果的“双一流”建设高校、中科院研究所、国字号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经认定后,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予以政策支持,累计最高支持500万元,其中落地后给予最高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同时,给予三年最高500平方米的孵化载体补贴支持,以合创券形式三年给予最高15万元专业创业服务支持,视项目情况可获得股权融资支持,优先推荐参与园区科技金融产品,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并享受一定贷款贴息。

2.支持引进科技领军人才,征集符合未来产业方向,企业亟需的关键技术岗位,发布全球引才需求榜,经认定最高给予100万元资金资助。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支持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对于技术成果交易、产学研合作给予政策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 50 万元。

国内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向区内企业转让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按当年实际支付额10%给予补贴,许可实施按前 3 年许可费用 30%给予补贴,作价入股按实际发生知识产权评估费用50%给予补贴;企业与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产学研合作,按当年度企业实际支付合同费用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 50 万元。

2.支持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按照“精准施策”原则,划分企业类型,分梯度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单个企业每年研发费用最高补贴100万元。

对首次认定的区级高企、雏鹰企业研发费用,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对当年评定的瞪羚培育企业、瞪羚企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对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成长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按项目所获国家拨款额的10%给予配套补贴,单个项目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

3.“双一流”高校、中国科学院各分院、国字号科研院所牵头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正式聘任(不含兼职)的教师及研究人员作为原始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并持有企业股权,在新型创新组织内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按不超过其现金出资额度的20%申请专项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须用于企业运营及产品研发。

四、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1.对于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的“卡脖子”技术清单,以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等方式支持,对成功立项的项目,高新区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配套支持。

2.围绕人工智能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重点方向,实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攻关项目,按实际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经认定的设备购置、委托开发试制投资和研发人员工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单个项目省市区三级配套支持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五、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发展

围绕企业由小到大的成长路径,加大分类引导精准支持,分梯次对“国家高企-高成长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双五企业-上市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国家高企:对当年新增的国家高企,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高企复审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高成长企业:对当年已完成股权融资的雏鹰企业、瞪羚培育企业、瞪羚企业,按融资额进行配套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当年实际缴纳税收超300万元,且对区贡献增长30%以上的瞪羚企业,按对区贡献增量部分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当年评定为潜在独角兽企业,经评估认定后,最高可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于当年评定为独角兽企业,经评估认定后,最高可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专精特新:对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首次排名前三,且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双五企业:对首次认定“双五”区内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连续3年认定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的50%奖励给团队。

六、支持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加大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入孵企业的房租补贴力度,分梯度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对新建的孵化载体,根据运营情况给予装修运营补贴;对争先创优的孵化载体,最高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科技金融服务支撑

1.设立未来产业成果转化基金,保障高校院所优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投尽投”,提高基金风险容忍度至50%。

2.创新金融产品,制定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和差别管理政策,实现弱担保、低成本、高效率,经认定的金融产品,给予风险补偿、贴息等专项支持。

八、支持科技成果场景示范应用

1.支持关键领域“补短板”、填补国内(国际)空白、技术水平国内(国际)首创的技术产品,每年择优给予不超过3个首创产品研制单位资金支持,采取后补助方式,按照首次进入市场合同(前5个合同中任选1个)金额30%比例。每家企业每年国际首创产品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国内首创产品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资金须用于企业开展首创产品迭代创新和产业化。与省市区三首政策不重复享受。

2.搭建“互联网+两创产品应用推广服务”平台,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区级两创产品示范推广,对采购纳入区级两创目录的产品或服务的园区企业,合同执行完毕后,分别按采购产品金额的5%、采购服务金额的10%,给予采购企业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九、提供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

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落地发展,配备专业化项目管家团队,给予相应的子女入学、人才公寓、医疗保障等人才保障政策,为人才团队提供差异化、精准化科创服务,打造一流创新创业生态。

本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2022年1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本政策涉及的扶持政策,同类型政策参照执行《合肥高新区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若干政策措施》的政策规定,新增政策另行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完善,具体由高新区科技局会同高新区财政局解释实施。

附件:1.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实施细则

2.支持科技成果场景示范应用实施细则

附件1

 

合肥高新区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引进、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加快建成世界领先科技园区,根据《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举措》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推进力度,按照合肥高新区新兴产业发展要求和未来产业前瞻布局,每年引进一批拥有原创性、引领性、标志性成果的高层次人才(团队)。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认定标准:

1.项目创新方向处于世界前沿、全国领先,市场前景广阔,项目团队的创新水平居国内领先,团队带头人拥有独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并且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成果。

2.围绕国家科技发展前沿和园区新兴产业发展战略需求,重点支持人工智能、量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领域的项目,优先支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等,重点支持“双一流”建设高校、中科院各分院、国字号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在园区领衔创办的法人单位。

特别优秀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认定条件:

1.团队成员由领军人才和相关核心成员组成,领军人才为“双一流”建设高校、中科院各分院、国字号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且参考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C类以上管理的人才,核心团队一般不少于3人(含领军人才)并具有博士学位;领军人才具有3年以上研发、管理工作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并取得显著业绩;团队成员合作稳定,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

2.项目团队领军人才为企业主要创办人和股东,本人股权占比一般不低于30%或为企业第一大自然人股东;团队核心成员应全职或占股,在企业担任高管或关键研发项目负责人及以上岗位。整个项目团队实缴现金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50万元。

3.实施的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能够有效解决产业核心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和“卡脖子”技术;二是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三是项目已获得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四是具有优秀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且能够在未来3年内实现产业化,具有显著的发展潜力和引领作用。

4.在合肥高新区成立企业或企业在合肥高新区成立时间在2020年1月1日以后,院士领衔的项目、产业化已有重大突破项目及其他特别优秀项目,报经管委会同意后政策及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扶持政策:

1.结合认定标准及认定条件相关情况,且为“科大硅谷”项目库星级项目,可以分三年期给予项目政策支持,前置政策资金最高支持500万元,其中落地后给予最高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

2.对获得前置政策支持的项目,可以分别给予三年最高500平方米的孵化载体补贴支持,以合创券形式三年给予最高15万元专业创业服务支持,视项目情况可获得股权融资支持,优先推荐参与园区科技金融产品,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并享受一定贷款贴息。

3.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落地发展,配备专业化项目管家团队,给予相应的子女入学、人才公寓、医疗保障等人才保障政策,为人才团队提供差异化、精准化科创服务,打造一流创新创业生态。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政策审定流程:

1.根据项目认定标准及认定条件情况,且为“科大硅谷”项目库星级项目,申请享受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政策,由洽谈部门报经“科大硅谷”领导小组办公室月度专题会审议,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主持,A类招商部门、财政局、人事劳动局、纪工委、审计中心部门参加,对申请项目认定标准、条件情况进行会审,形成统一意见后按照常规程序履行招商引资项目会签程序,并将月度专题会会议纪要作为附件。

2.前置政策资金超过500万元,或前置政策资金未达到500万元但月度专题会部门未形成统一意见,应报主任办公会同意和批准后拟定项目合作协议并推进实施。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实施管理:

1.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的履行和监督原则上按照《合肥高新区招商引资协议管理办法》执行。

2.项目实施过程中,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落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

(1)人才、团队已离职离岗的;

(2)创业企业股权、管理团队等发生重大变更,人才不再是创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大股东的;

(3)企业已注销、搬离,或项目无法按计划正常实施的。

3.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经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目标的人才及企业予以免责,不作负面评价。

4.高层次人才团队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按照合肥市科技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的部分审定条件,可在“科大硅谷”领导小组办公室月度专题会审议后,企业设立之后、招商引资合同签订之前达到认定条件的要求。

2.有异地迁入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企业设立时间以迁入合肥高新区的时间为准。

3.项目领军人才不能重复成立企业,享受同类项目支持。

4.存在无营业收入、无税收缴纳、无人员社保、无固定场所等经营异常信息、违反承诺、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行为的企业,不予兑现政策,并列入信用记录;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获得政策支持的企业若工商、税务、统计关系任一项迁出本区,须全额退还政策资金。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执行期限暂定为2022年1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具体由高新区科技局会同高新区财政局解释实施。

附件2

 

合肥高新区科技成果场景示范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关键领域“补短板”、填补国内(国际)空白、技术水平国内(国际)首创的技术产品,推动一批先进技术成果落地示范应用,助力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根据《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举措》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合肥高新区(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业务的金融、类金融机构除外),财政收入级次在高新区,并在高新区持续经营。所有涉及的项目应符合重点产业发展导向,除另有规定外,均以独立法人计。

第三条  鼓励支持企业首创产品进行规模化示范应用。支持属于关键领域“补短板”、填补国内(国际)空白、技术水平国内(国际)首创的技术产品(统称为首创产品)实现示范应用。

第四条  认定条件:

1.产品属于国内(国际)首次研制,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未来可以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2.产品知识产权明晰,申报单位拥有该产品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

3.申报单位可选择产品前5个合同中任选1个进行项目申报,已成熟商业化的产品不予支持。

4.合同须为自项目申报之日起近1年内签订的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第五条 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根据产品应用效果,按照首次进入市场合同(前5个合同中任选1个)金额30%比例,择优给予首创产品研制单位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国际首创产品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国内首创产品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资金用于企业开展首创产品迭代创新和产业化。

第六条  管理实施:

1.科技局牵头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的认定条件进行集中评审;

2.根据专家集中评审结果排序情况,择优对前三名的首创产品研制单位给予资金支持;

3.评选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拟支持项目及金额报政策兑现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与省市区三首政策不重复享受。同项目同类政策在享受上级政策支持的基础上按从优、从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2.存在无营业收入、无税收缴纳、无人员社保、无固定场所等经营异常信息、违反承诺、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行为的企业,不予兑现政策,并列入信用记录;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获得政策支持的企业若工商、税务、统计关系任一项迁出本区,须全额退还政策资金。

3.对项目各项考核指标原则上不包括关联方交易。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执行期限暂定为2022年1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具体由高新区科技局会同高新区财政局解释实施。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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