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六安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通知

申报通知 (7163) 发布于:2022-09-07 更新于:2022-09-07 来自: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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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相关企业:

现将《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六安市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通知》(六经信〔2022〕103号)转发给你们,请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高度重视并安排专人负责,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2份,申报材料PDF盖章版)于9月13日17:30之前报送至经贸科技局226-5办公室,逾期不侯。

联系人:陶亚东,联系电话:0564-3636791。

附件:

1.六安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

2.六安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3.六安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2022年9月7日

附件1

六安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六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六政〔2018〕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认定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品化、特色化、创新化发展之路,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品化、特色化、创新化”特征的中小企业,企业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

第二条 六安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市经信局组织认定。

第三条 六安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四条 六安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采取逐级推荐申报方式。推荐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通过所在县区经信主管部门推荐上报市经信局,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汇总和初审,行文推荐上报市经信局。

第五条 对县区推荐的企业,由市经信局组织实地考察、评审,提出审核意见,确定入围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认定文件和企业名单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告。

第六条 申报六安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模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软件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等);

2.各地重点培育的骨干企业,在技术、市场、质量、效益等方面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具备先进性和示范性。近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3.企业主业突出,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主导产品在行业内或在细分市场领域位居全国或安徽省前列,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60%以上;

4.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或其他专利、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5项及以上,并在生产中应用。企业近一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六安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近两年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2.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且申报时未被移除的。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六安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两个年度财务报表,上年度纳税证明;

4.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5.相关证书复印件(专利、资质、标准等证书,所获荣誉有关证明等);

6.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申明。

第八条 经认定的六安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经信局将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和公共服务资源,发挥资金杠杆效应,给予重点扶持。

第九条 市经信局建立申报认定管理系统,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的按有关程序取消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政府加强运行监测和调度,服务更多中小企业作出贡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六安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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