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合肥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的通知

申报通知 (1.1万) 发布于:2022-06-14 更新于:2022-06-14 来自:合肥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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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皖科资〔2021〕21号)和合肥市科学技术局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科〔2022〕52号)等文件精神,自即日起,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所属辖区内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按《合肥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已开展培训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比照新设立培训机构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和办理审批登记手续。2023年1月1日以后未办理审批登记的,不得开展培训活动。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范本见附件2)。

三、培训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应按照《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意见>的通知》(2022年3月24日印发)等规定执行。

 

附件1

合肥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提供
 

1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 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办学目标、办学规模、办学班次、办学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师资队伍、各项管理制度等情况。
 

 

 

2

 

 

 

举办者资料

举办者资格登记表 1.个人举办者: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无犯罪记录证明、三级甲等综合性健康体检报告、个人征信报告。2.社会组织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里查询),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无犯罪记录证明、三级甲等综合性健康体检报告、个人征信报告。
 

 

3

 

 

联合办学协议

联合办学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4 培训机构名称资料 营利性机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名,非营利性机构由民政局核名。
 

5

 

办学章程

经首届决策机构表决通过的章程文本(2份,附全体组成人员签字的会议记录,并报word格式电子版)。章程文本应当规范精准。
 

 

6

 

 

规章制度

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
 

7

 

党的建设

加强党的建设,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有党员的成立支部,无党员要谋划,机构需要加强党建宣传)。
 

 

8

 

 

决策机构资料

决策机构(不少于5人的单数)成员登记表及推选决策机构成员的会议记录(经参会人员签字),(附决策机构成员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决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户口本、征信报告;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9

 

 

 

管理人员资料

管理人员简明登记表(成员、岗位等)1.行政负责人登记表,行政负责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征信报告、三级甲等综合性健康体检报告、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学历证书、3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历。3.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4.财会人员学历证书、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10

 

专任教师资料

专任教师简明登记表(成员,学科等)1.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2.聘请外籍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3.不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承诺书。
 

 

11

 

 

办学投入

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一般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开办资金应当存入培训机构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并出具有效证明。(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以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12

 

 

 

 

 

办学场所条件

教学用房登记表;培训机构单独培训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办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招收小学生设置在4层及以下,招收中学生设置在5层及以下;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附办学场所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
 

 

 

13

 

 

 

授权委托书及相关 证明材料

1.单位法定代表人不亲自办理的,经办人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出示双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供受理人员当场核查人、证一致性。2.申请人提供证件原件的,不需同时提供复印件,由受理人员当场对原件进行审核后复印入卷。3.凡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由提交单位加盖公章,或者由个人签字确认;多张材料的,应加盖骑缝章,或者由个人在每一张上签字确认。4.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附件2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本章程范本经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民政局协商一致,2020年9月1日启用,2022年1月修订)

××学校章程

(20××年××月××日制定 20××年××月××日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校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学校名称如有变更,需详细列出变更前后的名称及过程,参考表述为:学校的原名为×××,(后名为×××,)现名为×××。〕

第二条  本学校的性质是举办者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服务的社会组织,属于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展素质教育。

第四条  本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学校在上级党组织指导下,积极发展党员,通过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措施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学校已建立党组织的,本款不写,保留上一款〕

第五条  本学校的审批机关即业务主管单位是××××××(教育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局。

第六条  本学校的住所地为×××市×××区×××路×××/×××县×××镇×××路×××

〔表述要规范、具体,学校各类证件上记载的地址与此一致〕

第二章  党的建设

〔说明:学校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本章不设〕

第七条  本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学校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 〔说明: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或其他形式设立党组织的,须明确党组织机构形式及隶属关系〕

第八条  本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特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本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设书记1名、副书记×名。书记由×××产生〔说明:需明确书记的产生方式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条  本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一条  本学校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二条  本学校党委(党总支)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 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说明:学校党组织机构不是党委、党总支的,此条可不写〕

第十三条  本学校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四条  本学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本学校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依据登记申请书中签章单位和签字个人填写〕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八条  本学校开办资金×××元,全部由×××出资。

〔多个出资人的,表述为:本学校开办资金×××元,由×××出资×××元,由×××出资×××元,由×××出资×××元。〕

第十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即办学内容为×××(学校各类证件上记载的业务范围与此一致)。具体内容为:

(一)办学层次:×××(普通高级中学)

(二)教育类型: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

(三)办学形式:全日制/非全日制、寄宿制/非寄宿制;

(四)办学规模:×××人(涉及多个学段的,分别表述各学段人数);

(五)招生范围:主要面向审批地招生;

(六)招生对象:×××(小学、初中毕业生/×××)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姓名列出)。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会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的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个别理事离职,由理事会会议确认;增补个别理事,由理事会会议选举。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在职人数少于1/2时,即宣布解散,并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理事会成员为5-25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筹集办学经费、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变更举办者;

(七)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和由校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八)罢免、增补理事;

(九)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十一)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报酬;

(十二)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学校章程的修改;

(二)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变更举办者;

(四)聘任和解聘校长;

(五)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六)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七)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八)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学校校长由理事会参照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聘任,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工作,年龄适当放宽。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学校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校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拟订学校财务预算;

(八)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不是理事会成员的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本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姓名列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党组织代表、教职工或教育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学校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不设监事会的,本条取消〕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理事长或校长)职务的人担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被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扶持资金;

(三)学费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发展教育事业,盈余不得分红,办学结余全部用于本学校办学。

第三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由学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于15日内分别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六)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四十五条  本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依法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不得私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合教〔2022〕5号附件2

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公司(学校全称)章程

(20××年××月××日制定 20××年××月××日修改)

(说明:公布章程文本时,应在标题以下正文以上注明“××年××月××日制定”或者“××年××月××日制定××年××月××日修改”,日期以董事会会议通过日期为准;多次修改的,注明“××年××月××日制定××年××月××日第一次修改××年××月××日第×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学校名称为:×××中学(学校/幼儿园/培训学校/辅导中心等)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中学(学校/幼儿园/培训学校/辅导中心等)。

〔说明:学校的命名和简称要符合《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及其附件《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事宜对应表》的规定,校名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等相符合。可以明确学校的英文名称及简称〕

第四条  本学校的住所地址:×××市×××区×××路×××/×××县×××镇×××路×××。网址:×××。

〔说明:住所是学校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表述要规范、具体,学校各类证件上记载的地址与此一致;有多个校区的,逐个写明各校区地址,并写明“本校主要办事机构设在×××校区”〕

第五条  本学校的审批机关即主管部门是×××教育体育局(或者×××社会事业局等,写全称)。

第六条  本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学校在上级党组织指导下,积极发展党员,通过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措施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学校已建立党组织的,本款不写,保留上一款〕

第七条  本学校是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宗旨为:×××。

〔说明:学校应将办学核心理念、价值追求在本条予以凝炼概括,并适当展开阐释〕

第二章  股东、出资情况及经营范围

第八条  本学校的股东(即举办者,下同)是×××、×××、×××。〔列出股东姓名、名称,与登记申请书中股东一致〕

第九条  本学校开办资金为×××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本学校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期限 出资方式
         
         
         
         
合计        

 

第十一条  本学校的办学内容即经营范围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从事语言能力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服务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说明:学校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与此一致〕。

学校类型为×××(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普通高中/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校外培训机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等);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学层次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教育培训/职业培训等);办学形式为×××(全日制/非全日制);办学规模为×××人(涉及多个学段的,分别表述各学段人数),主要面向审批地招生,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

本学校具有住宿条件,学生可以申请住宿。〔说明:本款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表述,非寄宿制学校不写本款〕

第三章  党的建设

〔说明:学校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本章不设〕

第十二条  本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学校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 〔说明: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或其他形式设立党组织的,须明确党组织机构形式及隶属关系〕

第十三条  本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特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四条  本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设书记1名、副书记×名。书记由×××产生〔说明:需明确书记的产生方式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本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六条  本学校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七条  本学校党委(党总支)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 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说明:学校党组织机构不是党委、党总支的,此条可不写〕

第十八条  本学校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九条  本学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本学校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说明:本章部分条款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民办学校进行表述,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民办学校,其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进行表述〕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下同)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章程;

(二)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四)选举和更换非由教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对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八)取得办学收益;

(九)审议批准学校的办学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其他依法享有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本学校设董事会,成员为×人(不少于5人的单数)。董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全体股东负责推选学校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变更股东;

(二)聘任、解聘校长和由校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三)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变更学校形式;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报酬;

(八)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由学校股东或者其代表、校长、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来自股东的董事由全体股东协商推荐。由教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首届董事会成员由股东推选。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须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当选。

第三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定期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监事会(监事,指不设监事会的学校)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股东;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五)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变更学校形式;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学校章程致使学校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学校负赔偿责任。但是,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若干人。校长、副校长组成本学校的行政机构。

非董事会成员的校长、副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学校校长由董事会参照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聘任,应当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岁。

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学校董事会决议;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三)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不少于3人的单数)。监事会由股东或者其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校教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说明: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不设监事会的本条取消〕

董事、校长、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指不设监事会的学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监督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不设监事会的本条取消〕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不设监事会的本条取消〕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执行,股东也可以自行约定。〔不设监事会的本条取消〕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董事长/校长)职务的人担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六)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被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的;

(七)近3年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单位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学校对股东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第四十六条  本学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资。

第四十七条  本学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八条  本学校股东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股东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股东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第四十九条  本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本学校依法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条  本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学校收入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本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学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须经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注销登记:

(一)变更学校股东、名称、层次、类别、法定代表人、校长、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营业期限、住所、股东名称或者姓名;

(二)分立、合并或者要求终止;

(三)增加校区;

(四)学校董事会成员变动。

前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变更,涉及学校章程内容的,须及时修改章程。

第五十三条  本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学校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

第五十四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学校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但学校通过修改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或者依法被宣告破产的;

(三)董事会决议终止、学校分立或者合并需要终止的;

(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解散的;

(五)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六)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七)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本学校终止时,及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指学校)/在园幼儿(指幼儿园)/在学学员(指培训机构),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学校财产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和相关方面的权益。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学校的营业期限为××年/长期,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七条  本学校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学校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学校设立时的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由学校董事会提出,经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于15日内分别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份,分别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各一份。

 

全体出资人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合肥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人员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姓  名 联系电话
庐阳区科技局 尹  亮 65699116
蜀山区科技局 钟晓婕 65123985
包河区科技局 刘楚青 63357121
瑶海区科技局 方立业 64479177
肥东县科技局 蔡伟光 67752125
肥西县科技局 娄  健 68855863
长丰县科技局 张  磊 66662593
庐江县科技局 邢劲松 82550175
巢湖市科技局 张  培 82314326
高新区科技局 刘  莉 65331264
经开区科技局 操  佳 63679379
新站高新科技局 乔  洁 65777330
安巢经开区科技局 葛  娟 82363037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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