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技特派团建设工作指引(试行)
为加强全省科技特派团建设,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农工组〔2022〕2号)等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引,本指引由安徽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一、目的意义
科技特派团是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科技特派员从“单兵作战”向“团队作战”转变的重要途径,是打造科技特派员服务示范点的重要抓手,对推动三次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促进县域创新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建设类型
科技特派团分为复合型、专业型科技特派团两个类型。
(一)复合型科技特派团。原则上由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牵头组建,围绕市、县特色产业全产业链,开展市(县)校(企)战略合作,解决区域产业发展的“一揽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问题,并培育建设利益共同体。
(二)专业型科技特派团。原则上由各类科研单位(机构)、学会(协会)以及企业等组建,围绕乡镇、村特色产业或经济实体等科技需求,开展研发、生产、加工、检测、仓储、销售等服务。
三、建设条件
(一)复合型科技特派团
1.牵头单位明确。原则上由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单位牵头,单位及负责人社会信誉良好,无征信、环保等问题,且运营良好。
2.团长综合能力突出。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具备较强的协调能力,具有主持科技计划项目的经历。
3.团队结构合理。人才结构多元、熟悉产业、相对稳定,具备解决区域产业发展的“一揽子”科技研发转化及产业化能力。原则上每位成员同时参与科技特派团(包括复合型和专业型)不超过5个。
4.引领能力较强。建有示范基地,围绕市(县)特色产业,服务企业等经济实体、帮扶脱贫村或集体经济薄弱村等,均不少于8个。能够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培育建设利益共同体,促进三次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
5.合作分工清晰。牵头单位须与市(县)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服务事项、时限及责任义务等。科技特派团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
(二)专业型科技特派团
1.牵头单位明确。由科研单位、企业等牵头组建,单位及负责人社会信誉良好,无征信、环保等问题,且运营良好。优先支持承担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或建有科技创新载体的单位牵头组建。
2.团长能力较强。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具备一定的协调能力,一般应具有主持科技计划项目的经历。
3.建有示范基地。具备一定的办公条件,具有生产、试验、示范基地和研发、检验等服务平台。
4.长期稳定服务。服务企业等经济实体、帮扶脱贫村或集体经济薄弱村等,均不少于3个。能够解决生产、加工、仓储、金融、营销、知识产权等问题,带动科技型企业、新型经营主体等,壮大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
5.合作分工清晰。牵头单位须与县级科技管理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服务事项、时限及相关要求。科技特派团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
四、组建流程
(一)注册登记。各级科技管理部门面向社会广泛进行征集,建立健全科技特派团“需求库”和“备选库”。
(二)形式审查。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对登记入库的团队开展形式审查,依据意愿及专长,按地域、行业等进行分类汇总。
(三)审核报备。由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上报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审查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评估确定备案名单。市级直接组建的科技特派团,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并推荐。
(四)深化服务。坚持高效服务、稳定服务、长期服务,发挥各类科技特派团引领和示范作用,注重建设利益共同体,加快区域特色产业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同推进。各有关部门应动员本部门本系统资源和力量,支持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参与科技特派团工作。
(二)鼓励先行先试。鼓励各地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凝练一批典型案例,培育一批利益共同体,打造一批示范点。支持科技特派团积极加入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100+N”开放协同创新体系,集聚资源、开放协同,推动科技服务下沉。
(三)加强管理服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科技特派团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强化绩效考核评估,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创新创业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