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合科〔202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市科技局每三年对已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市科技局决定组织开展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对象
2024年之前备案的7家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复审材料
(一)基本情况(30分)
1.拥有市级以上资质情况
新型研发机构资质、CNAS、CMA认证等。
2.概念验证中心场地情况
专门用于开展概念验证服务的场地(不低于300平米),需按照中试流程进行规范化体系化布局,提供场地证明。
3.概念验证中心基础设备情况
提供验证分析、检验检测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不低于500万元)。
4.概念验证中心人才队伍情况
专业从事概念验证的技术人员团队名单(不少于5人),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50%。
(二)规范体系建立情况(20分)
5.概念验证中心规章管理制度及经营管理情况
提供完善的概念验证中心规章管理制度。包括运行管理机制(工作运行机制、研发投入机制、成果转化机制、服务共享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等);安全、环保与合规管理机制(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与执行机制、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建设与执行机制、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置机制、质量管理体系);日常管理与可持续发展机制(人才队伍建设与激励机制、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信息统计与报告、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是否及时报告)等。
6.概念验证中心规范的收费标准
提供规范的概念验证中心的收费标准,包括场地与设施使用、设备使用与维护、配套能源费用、人工与服务费用、原材料与耗材、其他辅助服务等。
7.概念验证服务流程及服务内容建立发布情况
通过企业官网、公众号、小程序平台或其他渠道发布具体服务事项、费用要求等概念验证中心服务清单。
(三)服务能力情况(50分)
8.科技创新及产学研合作情况
提供近三年科技创新成果(专利、软著、核心技术突破、获奖情况、论文专著等)、自主创新能力(承担各级政府科技项目,如“揭榜挂帅”、重大专项、关键共性技术、同心科创等)、产学研合作情况。
9.对外提供概念验证服务情况
提供近三年对外概念验证服务项目清单(包含项目介绍、委托单位(团队)、概念验证服务内容、合同金额等)。
10.服务后新成立科技型企业情况
提供近三年促进概念验证服务采购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包含项目介绍、委托单位(团队)、概念验证服务内容、成立公司名称、技术入股情况等)。
11.对外概念验证服务所得占比情况
提供近三年概念验证中心专项审计报告,需明确对外服务收入额,明确对外概念验证服务收入占总体概念验证收入的占比。
(四)其他(5分)
12.概念验证专项资金或基金设立情况
提供单独或与其他主体合作设立的概念验证专项资金或基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证明。
三、材料报送要求
(一)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组织辖区内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参加复审,并做好指导、材料初审、信用核查和推荐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请参加复审的市级概念验证中心运营单位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真实、清晰的相关材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左侧装订成册,不得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相关证明材料需依序装订,于8月31日前提交至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
(三)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认真审核,将《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复审推荐表》(附件2)和相关复审材料一式一份于9月2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促进处,逾期不予受理。若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将视情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等。
(四)无故未提交复审材料的市级概念验证中心撤销备案资格。
联系人:顾志伟、陈宇明
电话:0551-63537767
附件1: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复审名单.docx
附件3: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docx
2026年8月13日
附件1
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复审名单
| 序号 | 所属区域 | 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单位 |
| 1 | 包河区 | 安徽创新馆服务管理中心 |
| 2 | 高新区 | 中科合肥概念验证中心 |
| 3 | 庐阳区 | 合肥未来大科学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4 | 庐阳区 | 安徽爱意果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5 | 蜀山区 | 合肥市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
| 6 | 蜀山区 | 安徽省肿瘤防治所 |
| 7 | 蜀山区 | 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数据空间研究院 |
附件3
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和
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价值发现、前端赋能以及科技、生产之间的桥梁作用,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完善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合肥市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修订)》(合政办〔2025〕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概念验证中心,是指围绕科技成果商业化价值验证,对早期科技成果实施技术和市场化、产业化可行性评估论证,加速挖掘和释放基础应用研究成果价值的新型载体。
本办法所称的中试基地是指具备固定场地、技术设备条件、中试服务能力,围绕前沿产品创制、概念产品试制、产学研联合攻关等中试需求,对科技成果熟化、二次开发、工程化、工艺化等提供中试服务的产业化开放型载体。
第三条 概念验证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科技成果遴选识别、技术可行性评估、商业化价值分析等。
中试基地的主要任务包括:中试项目遴选开发、性能工艺改进、工艺放大熟化、小批量试生产、产品性能检测、仪器开放共享、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等。
第四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双创孵化载体、产业链重点企业等,依托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提供概念验证和中试服务。
第五条 合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协调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建设管理工作。按照“自主申报、备案管理、择优支持”的原则实施管理服务和资助激励。
第二章 备案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申报备案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须具备以下共性基础条件:
1.依托单位须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主要办公场所和科研场所应在合肥市域范围内,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资金实力和资源整合能力;
2.具有围绕合肥市重点产业领域技术需求,面向社会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成果转化开放共享服务的意愿;
3.对外发布服务清单,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科研诚信记录、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明晰的收费标准、完善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严格的信息保密规范、必要的行业备案资质等;
4.依托单位一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法人代表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概念验证中心在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础条件以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高校院所型:依托高校院所、医疗机构等建设的概念验证中心应具有固定的概念验证专用场地,场地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拥有验证分析、检验检测等设备原值500万元(含)以上;企业主体型:依托企业、社会组织等建设的概念验证中心应具有整合科研人才、成果、设备、资本和市场要素的能力,场地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拥有验证分析、检验检测等设备原值500万元(含)以上,单独或与其他主体合作设立的概念验证专项资金或基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
2.拥有专职工作人员5名(含)以上,拥有学术界、产业界、投资界相关工作经验并具备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专家顾问5名(含)以上。
3.具有较强的概念验证能力,能够面向企业或科研团队等外部的科技成果提供概念验证服务,每年对外概念验证服务营收不低于100万元,概念验证服务营收占比不低于50%。
第八条 中试基地在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础条件以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备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中试场地及配套设施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设备及专用软件原值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需按规定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固定资产纳统登记;
2.拥有提供中试服务相适应的人才队伍。从事中试服务的技术团队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团队人员总人数的50%;
3.具有较强的对外中试服务能力,能够面向企业或科研团队等外部的科技成果提供开放的中试服务,每年对外中试服务营收不低于100万元,中试服务营收占比不低于50%。
第九条 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申报备案程序:
1.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常态化申报,定期集中审核,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要求组织申报、核实核查,并行文推荐至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受理入库;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评估评审结果提出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备案意见,按相关程序进行备案;
4.对获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统一命名为“合肥市+技术领域/服务方向+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合肥市+技术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并授牌。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条 市科技局每三年对已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进行复审。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运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工作总结、统计数据、服务合同、到账凭证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的运行情况做出评价。
第十一条 综合考虑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业务开展情况,复审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二条 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有下列情形的,撤销备案资格:
1.复审不合格;
2.无故不参加复审;
3.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
4.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
因第1、2、3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备案资格的,需立即整改,时限不超过一年,整改后可再次申请备案。因第4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备案资格的,追回政策奖补资金,并纳入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库,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策项目;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通过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发生研究方向改变、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请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经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如不提出申请或审核不通过的,取消其市级中试基地资格。
第十四条 原则上同一依托单位不重复备案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按市级相关产业政策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1月20日起施行,根据工作实际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