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接科技部国际合作司通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已发布,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
请各申报单位在6月19日16:00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ervice.most.gov.cn)填写项目申报书,并在线提交省科技厅审核,同步将推荐函(一式一份)报送我厅。
联系电话:0551-62632053
附件: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20250429/5676.html)
2025年5月19日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相关要求,现发布“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1.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2.聚焦指南任务,整合优势创新团队,集中力量,联合攻关。鼓励有能力的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领衔担纲承担任务,并积极吸纳女性科研人员参与项目攻关。
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ervice.most.gov.cn)填写并一次性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严禁弄虚作假。
——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报送。
——项目专业化管理机构在受理项目申报后,组织形式审查,并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磋商协调情况,一般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下一轮答辩评审。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项目,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项目专业化管理机构组织进入答辩评审的项目进行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结果,结合磋商协调情况,择优立项。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5.港澳单位牵头申报的项目,分别由香港创新科技署、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按要求组织推荐。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已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公开发布。
三、申报资格要求
1.本批次指南项目属于“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联合研发项目,本次申报的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附件1)。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及以前。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简称政府间专项)和“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简称战略性专项)项目,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其他专项项目互不开展限项审查,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项目不开展限项审查;项目(课题)负责人的申报和在研的政府间专项和战略性专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含不超过400万元的项目);同时,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的政府间专项和战略性专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含不超过400万元的项目)。政府间专项和战略性专项的人员交流项目不计入上述限项总数范围。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5年10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6.港澳单位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港澳申报人员应爱国爱港、爱国爱澳。
7.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8.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9.政府间专项项目主要国外合作单位原则上为在国外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且非中方机构的分支机构。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必须与国外合作单位就本次项目申报签订合作协议。
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所有必需的手续完备后,项目才可正式立项。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研数据的归属、使用和转移,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应遵守我国参加或与合作方政府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或数据保护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
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中外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10.中方申报单位务必与外方合作机构和人员明确以下几项要求:外方项目牵头人不得就同一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与国内不同单位合作多头参与申报,其作为外方项目牵头人申报项目和参与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已受聘于中方科研单位并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的科研人员,不得再作为外方人员参与申报。
11.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四、具体申报方式
1.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项目专业化管理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5年5月6日8:00至2025年6月23日16:00。
2.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25年6月30日16:00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推荐函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以电子扫描件形式上传。
3.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
010-58882999(中继线),program@ istic.ac.cn。
4.各重点专项业务咨询电话及邮箱:
“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010-58881083,zfj @nrscc.gov.cn。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
2025年4月25日
附件:
1.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名单
2.“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
3.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附件 1
内地与香港 、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名单
香港中文大学 | 香港职业训练局 |
香港城市大学 | 香港制衣业训练局 |
香港浸会大学 | 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 |
香港理工大学 | 中国科学院香港创新研究院 |
香港科技大学 | 澳门大学 |
香港大学 | 澳门科技大学 |
岭南大学 | 澳门城市大学 |
香港教育大学 香港都会大学
香港树仁大学 香港恒生大学 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 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 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 香港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 香港生产力促进局 |
澳门理工大学 |
附件2
“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范围内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世界各国既要共享科技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机遇,也要共同携手应对全球变化、粮食安全、能源和资源短缺、人口健康、环境污染等一系列全球性问题的挑战。中国政府秉持互利共赢的理念,通过支持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开展共同资助联合研发、推动科技人员交流和合作示范、鼓励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计划)、鼓励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等方式,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开展科技创新合作,共同解决全球性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为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应有的贡献。
按照中外双(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协议)要求、落实国家元首外交承诺等任务部署,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遵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形成机制,编制形成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
一、总体目标
2025年,本专项继续支持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签署的有关政府间协议框架下开展的各类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项目,项目任务涉及政府间科技合作层面共同关注的科学、技术和工程问题以及通过科技创新合作应对全球性重大挑战的有关问题等。针对政府间关注的重大议题和共同挑战,同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积极加强科技创新合作,致力于共同推动解决有关问题。以科技创新领域交流合作为先导,围绕互联互通和其他民生科技领域,推动加强能力建设,促进与周边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协同发展。积极参与政府间国际科技组织,促进创新领域的多边科研和技术合作。推进我国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计划),加速推动国内外大型研究基础设施开放共享。
二、领域和方向
经与有关合作方磋商议定,2025年度第二批项目设立17个指南方向,支持与14个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多边合作机制开展科技合作,拟支持项目数约169个,国拨经费总概算3.039亿元人民币。项目不下设课题。
对于要求中外双方同时申报的项目,双方申报书的项目英文名称、领域方向、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实施周期等信息须保持一致。
项目要坚持目标导向,锚定清晰的科学、技术问题,设定具体、可考核的目标指标,通过国际合作产出高质量成果。国际合作项目除了完成指南明确的和项目设定的研究任务、研究目标及考核指标外,还要特别注重国际合作成效,须在指南要求基础上设定明确的交流合作目标和考核指标,突出中外合著论文、申请国际专利或标准、举办国际学术会议、人才培养交流、合作平台建设等,并在申报书“项目合作目标、成果与考核指标表”中体现,执行中要重点关注和及时总结国际合作发挥的关键作用和产出的重要经济、社会、外交效益。项目形成的中外合著论文中,发表在我国科技期刊上的比例不低于50%。
具体指南方向及要求如下。
1.1中国和新西兰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新西兰科技合作五年路线图安排2023—2027》。
领域方向:健康和生物医学;环境科学(包括清洁和可再生能源技术、气候变化适应技术、气候变化缓解技术、二氧化碳捕集及转化技术、体内新型污染物生物降解或排出新技术)。
拟支持项目数:6个。
共拟支持经费:108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项目执行期为3年。
(2)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须完成中外合著论文不少于2篇;双方项目团队须在项目执行期内完成累计不少于15人次的互访;须组织50人以上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不少于2次。
(3)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新方项目征集部门为新西兰商业、创新与就业部。
1.2中国和埃及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科技部和埃及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部关于2025年联合资助计划的谅解备忘录》。
领域方向:水;食品与农业;健康;信息与通信技术;先进制造。
拟支持项目数:15个(每个领域方向3个)。
共拟支持经费:15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项目执行期为2年。
(2)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须完成中外合著论文不少于2篇;中埃双方合作团队须各派2人次及以上赴对方单位进行连续3个月以上的交流访问。
(3)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埃方联系人:埃及科技创新基金署(Science,Technology&Innovation Funding Authority),Dr.Amal Gomaa,邮箱:amal.gomaa @stdf.eg。
1.3中国和埃及政府间联合研究旗舰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科技部和埃及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部关于2025年联合资助计划的谅解备忘录》。
领域方向:可再生能源;人工智能。
拟支持项目数:5个(可再生能源领域2个,人工智能领域方向3个)。
共拟支持经费:125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项目执行期为2年。
(2)中埃双方合作团队均必须有企业参加。中方企业应提供至少与其获得的政府资助等额的配套出资。
(3)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须完成中外合著论文不少于2篇;中埃双方合作团队须各派3人次及以上赴对方单位进行连续3个月以上的交流访问。
(4)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材料无效。埃方联系人:埃及科技创新基金署(Science,Technology&Innovation Funding Authority),Dr.Amal Gomaa,邮箱:amal.gomaa @stdf.eg。
1.4中国和埃及联合实验室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高教科研部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高教科研部关于共建联合实验室的执行计划》。
领域方向:可持续发展技术(如废物管理与回收利用、绿色能源、低碳技术);科技减贫(如智慧农业);人工智能及先进机器人。
拟支持项目数:3个。
共拟支持经费:9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项目执行期为3年。
(2)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
(3)项目合作国应为埃及。项目申报名称格式为“中埃+研究领域+联合实验室”。
(4)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须完成中外合著论文不少于3篇;须接收合作国人员来华共同开展该项目科研工作不少于5人(每人连续在华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须组织50人以上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不少于2次。
(5)项目申报时须填写并提交中埃联合实验室建设方案(下载链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zn/20250423.html),并提供双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署的关于共建联合实验室的合作协议,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共建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中的签约方。
(6)外方合作单位应为埃及注册3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是本领域掌握相关优势资源的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同中方项目申报单位有长期稳定合作基础。
(7)科技部已批准建设的“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已立项支持且尚未结题的中非联合实验室和中阿联合实验室不在本指南方向重复支持。
(8)中埃双方合作单位须分别向本国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单方申报无效。埃方联系人:埃及科技创新基金署(Science,Technology&Innovation Funding Authority),Dr.Amal Gomaa,
邮箱:amal.gomaa @stdf.eg。
1.5中国和阿拉伯国家联合实验室项目
外交承诺:落实习近平主席关于同阿方在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绿色低碳、现代农业、空间信息等领域共建联合实验室的重要倡议。
领域方向: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绿色低碳;现代农业;空间信息。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5个(原则上每个合作国别不超过1个)。
共拟支持经费:10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项目执行期为3年。
(2)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
(3)项目合作国应为阿拉伯国家,具体包括阿尔及利亚、阿联酋、阿曼、巴勒斯坦、巴林、吉布提、卡塔尔、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毛里塔尼亚、摩洛哥、沙特阿拉伯、苏丹、索马里、突尼斯、叙利亚、也门、伊拉克、约旦、科摩罗。与埃及合作的项目请通过中国和埃及联合实验室项目申报,不得在此指南方向申报。项目申报名称格式为“中(阿)+合作国家
简称+研究领域+联合实验室”。
(4)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由合作国国家级政府部门签章出具的支持该联合实验室合作的正式认可文件(随申报材料同时提交,文件模板下载链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 all/zn/20250423.html,须包括双方合作机构、联合实验室名称、合作国国家级政府部门对联合实验室合作提供的支持措施及联系人信息),并须告知合作国国家级政府部门,此认可文件仅为项目申报材料,最终能否立项须待评审后确定;外方合作单位自行签章出具的文件不符合上述要求。
(5)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须完成中外合著论文不少于3篇;须接收合作国人员来华共同开展该项目科研工作不少于5人(每人连续在华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须组织50人以上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不少于2次。
(6)项目申报时须填写并提交中阿联合实验室建设方案(下载链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zn/20250423.html),并提供双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署的关于共建联合实验室的合作协议,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共建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中的签约方。
(7)外方合作单位应为在合作国注册3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是本领域掌握相关优势资源的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同中方项目申报单位有长期稳定合作基础。
(8)科技部已批准建设的“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已立
项支持且尚未结题的中非联合实验室、中阿联合实验室及与阿拉伯国家双边联合实验室不在本指南方向重复支持。
1.6中国和非洲国家联合实验室项目
外交承诺:落实习近平主席在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关于建设中非联合实验室的重要倡议。
领域方向:不限领域。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10个(原则上每个国别不超过1个)。
共拟支持经费:20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项目执行期为3年。
(2)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
(3)项目合作国应为非洲国家。非洲国家中的阿尔及利亚、吉布提、利比亚、毛里塔尼亚、摩洛哥、苏丹、索马里、突尼斯、科摩罗等阿拉伯国家也可申报中阿联合实验室,但每个项目只能通过一个途径申报。与埃及合作的项目请通过中国和埃及联合实验室项目申报,不得在此指南方向申报。项目申报名称格式为“中(非)+合作国家简称+研究领域+联合实验室”。
(4)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由合作国国家级政府部门签章出具的支持该联合实验室合作的正式认可文件(随申报材料同时提交,文件模板下载链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 all/zn/20250423.html,须包括双方合作机构、联合实验室名称、合作国国家级政府部门对联合实验室合作提供的支持措施及联
系人信息),并须告知合作国国家级政府部门,此认可文件仅为项目申报材料,最终能否立项须待评审后确定。外方合作单位自行签章出具的文件不符合上述要求。
(5)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须完成中外合著论文不少于3篇;须接收合作国人员来华共同开展该项目科研工作不少于5人(每人连续在华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须组织50人以上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不少于2次。
(6)项目申报时须填写并提交中非联合实验室建设方案(下载链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zn/20250423.html),并提供双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署的关于共建联合实验室的合作协议,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共建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中的签约方。
(7)外方合作单位应为在合作国注册3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是本领域掌握相关优势资源的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同中方项目申报单位有长期稳定合作基础。
(8)科技部已批准建设的“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已立项支持且尚未结题的中非联合实验室、中阿联合实验室及与非洲国家双边联合实验室不在本指南方向重复支持。
1.7中国和南非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南非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
领域方向:信息与通信技术;生命科学;采矿与冶金;空间技术与天文学;农业技术;能源技术;海洋技术。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30个。
共拟支持经费:60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项目执行期为2年。
(2)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须完成中外合著论文不少于2篇;须接收合作国人员来华共同开展该项目科研工作不少于2人(每人连续在华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须组织50人以上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不少于2次。
(3)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
1.8中国和南非政府间联合研究旗舰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南非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
领域方向:交通技术;卫星技术。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2个。
共拟支持经费:6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项目执行期为2年;
(2)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须完成中外合著论文不少于2篇;须接收合作国人员来华共同开展该项目科研工作不少于3人(每人连续在华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组织50人以上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不少于2次。
(3)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
1.9中国和以色列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关于促进产业研发的技术创新合作协定》。
领域方向:不限领域。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10个。
共拟支持经费:20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项目执行期为2年或3年;
(2)中方牵头申报单位必须为企业(以方有关要求参见以方指南),并提供至少与其获得的政府资助等额的配套出资。鼓励中方企业与进入中以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的以方企业开展实质性研发合作,并基于此共同申报本项目。
(3)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须申请与项目研究任务相关的专利不少于3项。
(4)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
2.0中国和韩国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韩国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纪要》。
领域方向:生物科技;信息通信;可再生能源;医疗医学;
航空航天;气候变化。
拟支持项目数:6个。
共拟支持经费:6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项目执行期为3年。
(2)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须完成中外合著论文不少于1篇;须接收合作国人员来华共同开展该项目科研工作不少于2人(每人累计在华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组织50人以上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不少于1次。
(3)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韩方联系人:韩国研究财团Eunjeong Yang,电话:+82-2-3460-5701,邮箱:ejyang @nrf.re.kr。
2.1中国和欧洲国家联合实验室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英科技创新合作战略》《中法第十五届科技合作联委会会议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意大利共和国大学和科研部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术部与西班牙王国科学和创新部关于重点领域科技创新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葡萄牙共和国科学、技术和高等教育部关于推动2030中葡科技伙伴关系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希腊共和国发展与投资部/研究与创新总秘书处关于科技创新合作备忘录》《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与比利时瓦隆-布鲁塞尔国际关系署科技合作联委会第
五次会议会议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部和挪威王国教育与研究部关于科学、技术和创新合作的行动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荷兰王国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及经济事务和气候政策部关于科技创新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爱尔兰共和国商业、企业和创新部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科技创新合作协定》。
领域方向:环境(包括气候变化和碳中和);卫生健康;农业、食品和生物技术;基础科学;文化遗产;航空航天;人工智能;先进材料;信息通信技术;海洋和海事技术;智慧城市;生产技术(包括智能制造);清洁技术(包括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节能减排)。
拟支持项目数:15个。
共拟支持经费:30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项目执行期为3年。
(2)项目合作国别仅限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希腊、比利时(仅限瓦隆和布鲁塞尔大区)、挪威、荷兰、爱尔兰、塞浦路斯,项目申报名称格式为“中(欧)+合作国家简称+研究领域+联合实验室”。
(2)本指南方向面向2024年1月1日前已建立的联合实验室;项目申报时应提供双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署的关于共建联合实验室的合作协议(协议签署日期须早于2024年1月1日,1份共建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仅支持申报1个项目),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共建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中的签约方。
(4)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由外方政府部门(如相关国家负责科技创新的政府部门、国家科研中心或科研创新署、驻华使馆等)签章出具的对该联合实验室合作已给予经费、项目、实物等物质支持的正式文件(内容包括双方合作机构、联合实验室名称、外方政府部门对联合实验室合作提供的支持措施及联系人信息,须依照模板出具并附有效签章,模板下载链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zn/20250423.html),外方合作单位自行签章出具的文件不符合上述要求。此文件仅为项目申报材料,最终能否立项须待评审后确定。
(5)此类项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支持双方合作机构间的实质性科研合作,加大双方青年科研人员交流,带动联合实验室建设,深化机构间合作。每个项目在申报书中应明确两方面的任务以及相应的考核指标:一是实质性科研合作和青年科研人员交流任务;二是联合实验室建设任务。每个项目须达到以下基本考核指标:申请专利不少于3项(基础研究类项目除外),组织50人以上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不少于2次,培养青年学者(40岁以下)不少于5人,至少邀请5名欧方青年科研人员(45岁以下)来华交流。同时,申报时应填写并提交中欧联合实验室未来3年合作方案(模板下载链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zn/20250423.html)。申报单位应在合作方案中提供双方前期已取得的各方面合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建设、学术研究、专利、论文、国际会议、人才培养与交流、技术转移与成果应用、获得的经费资助等。
(6)项目申报时须提供中外合作方就所申报项目签订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建议明确与项目研究内容直接相关的各合作方任务分工和责任、资金来源、合作方式、知识产权条款、协议有效期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7)外方合作单位应为在相关欧洲国家注册3年以上的科研院所或高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是本领域掌握相关优势资源的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同中方项目申报单位有长期稳定合作基础。
(8)科技部已批准建设的“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已立项支持且尚未结题的中欧联合实验室不在本指南方向重复支持。
2.2中国和欧盟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中国—欧盟科技创新合作联合资助机制一般类研究创新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科学技术部和欧盟委员会科研创新总司2021—2024年关于食品、农业和生物技术旗舰计划以及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旗舰计划科研创新项目资助机制的协议》。
领域方向:食品、农业和生物技术及与此相关的领域方向;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及与此相关的领域方向。
拟支持项目数:10个左右。
共拟支持经费:3000万元人民币左右。
其他要求:
(1)项目执行期为3或4年。
(2)中国—欧盟科技创新合作联合资助机制项目旨在支持中欧双方在联合确定的优先领域内开展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大中欧青年科研人员交流互访规模。项目各方投入力量和分工应基本平衡。
(3)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须与其欧方合作伙伴共同申请欧盟地平线欧洲计划发布的2023和2024年度指南项目,其他年度地平线欧洲计划项目不在本次征集之列。
(4)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其参与的地平线欧洲计划项目的正式合作伙伴,即列入地平线欧洲计划项目“Associated Partner”名单。单个地平线欧洲计划项目只能支持对应单个中方项目申请,对于参加同一地平线欧洲计划项目的多家中方单位,应通过协商确定一家单位牵头提交中方申请书。
(5)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交其参与地平线欧洲计划项目的当前状态(“已申请、尚未立项”或“已立项”)、地平线欧洲计划项目申请书的英文版及其中项目预算和中方单位参与研究内容的中文翻译,并确保地平线欧洲计划项目预算表中包括中方单位预算。项目申报单位申请的政府资助金额应不超过地平线欧洲计划项目中的中方单位预算,研究内容应包括地平线欧洲计划项目申请书中的中方参与研究内容。若该地平线欧洲计划项目“已立项”,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立项协议等证明材料。若在向科技部申报和参加评审过程中获得地平线欧洲计划立项,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提供立项协议等证明材料。
(6)本指南方向项目征集聚焦低技术成熟度的项目(不超过技术成熟度4级—通过实验室验证的技术)。
(7)欧方联系方式:Delegation-China-Scitech @eeas.europa.eu。
2.3中国意大利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意大利共和国国家研究委员会科学合作协议》。
领域方向:生物多样性(包括极地科学);健康(医学治疗和医疗器械)。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4个。
共拟支持经费:16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项目执行期为2年。
(2)关于意方研究人员申报资格:根据意大利国家研究委员会(Consiglio Nazionale delle Ricerche,CNR)现行管理制度,申报主体分为两类,一是隶属机构研究人员,即凡属CNR网络的机构研究人员,享有直接申报资格;二是外部研究人员,即非隶属CNR网络机构的、且希望参与CNR研究活动的外部研究人员,须提交由CNR行政部门签发的合作意向证明文件作为必要附件。该文件原则上有效期截止日不得早于2026年12月
31日。本条款涉及的主体资格认定标准、证明文件效力及适用范围,最终解释权由CNR全权负责。
(3)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大青年科研人员交流互访规模。
(4)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意方联系人:Dr.Francesca Argenio,电话:+39 0649933130,电子邮箱:francesca.argenio @cnr.it。
2.4中国和马耳他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耳他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与马耳他科技理事会2023-2025年度征集中马科技合作项目指南备忘录》。
领域方向:
健康(重点关注:癌症、细胞疗法、药物开发、中药、数字工具支持医疗);绿色和蓝色经济转型(重点关注:可再生能源、可持续交通、智能制造、海洋与海事技术);数字技术(包含广泛意义上的数字技术和交叉领域的数字技术)。
拟支持项目数:6个左右。
共拟支持经费:9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项目执行期为2年。
(2)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大青年科研人员交流互访规模。
(3)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马耳他项目征集部门联系方式,邮箱:international.xjenzamalta@ gov.mt。
2.5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政府间联合研发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政府间合作委员会科技合作分委会第六次会议纪要》。
领域方向:细胞和分子生物技术;医学遗传学和生理生态学研究;节能自动化系统;材料学和建筑材料;食品学和食品工艺;可再生能源;数学、物理、天文学等领域的应用研究;地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针对重点疾病的机制和药物研究;现代农业技术。
拟支持项目数:30个。
共拟支持经费:30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项目执行期为2年。
(2)中乌双方合作团队须在项目执行期内完成累计不少于10人次的互访(仅限中乌项目合作单位人员);在两国各举办一次不少于30人的学术会议,其中每次会议外方参会人员不少于6人(不限于中乌双方合作单位人员)。
(3)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乌兹别克斯坦创新发展部项目联系人:Nabijon Holov,邮箱:nabijonholov gmail.com。
2.6上海合作组织多边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第八届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科技部长会议纪要》。
领域方向:
(1)气候变化:环境保护与修复,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2)生命科学:预防医学,抗击流行病,健康长寿技术。
(3)高科技和可持续农业:适应自然环境变化的新品种培育和植物杂交育种技术开发,提高作物产量和防治植物病虫害的生物及化学药剂制备,生物多样性保护。
(4)纳米技术和新材料:面向应用的前沿纳米技术与新材料。
(5)信息和通信技术:人工智能在通信和交通领域的应用,微电子和光子技术。
(6)能源和节能:高效资源节约型能源,新能源发电和储存技术,使用大型科研装置进行的核、激光、量子研究。
(7)地球科学:土壤监测与土壤学;自然灾害风险预防和降低技术。
(8)医学和生物技术:开发新一代医疗设备,生物技术药物研发技术,生物技术在经济中的应用。
拟支持项目数:10个。
共拟支持经费:30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项目执行期为3年。
(2)项目指南公开发布后,项目合作各方应依据本国要求,同时向本国项目征集部门递交母语项目申报材料,单方申报无
效。各方申报材料要素(项目名称、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保持一致。
(3)项目合作方应来自指定上合成员国家(白俄罗斯、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中的至少两国。
2.7中国和匈牙利联合实验室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匈牙利文化与创新部关于共建联合实验室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第十届例会会议纪要》。
领域方向:生命健康;可再生能源。
拟支持项目数:2个。
共拟支持经费:4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项目执行期为3年。
(2)项目申报名称格式为“中+匈+研究领域+联合实验室”。
(3)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双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署的关于共建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协议双方均需盖章;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共建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中的签约方。
(4)此类项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支持双方合作机构间的实质性科研合作,带动联合实验室建设,深化机构间合作。每个项目在申报书中应明确两方面的任务以及相应的考核指标:一是实质性科研合作任务;二是联合实验室建设任务。每个项目应达到以下基本考核指标:申请专利不少于3项(基础研究类项目除外),组织50人以上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不少于2次,培养青年学者(40岁以下)不少于5人。同时,项目申报时应填写并提交中匈联合实验室未来3年合作方案(下载链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zn/20250423.html)。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合作方案中提供双方前期已取得的各方面合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建设、学术研究、专利、论文、国际会议、人才培养与交流、技术转移与成果应用、获得的经费资助等。
(5)项目合作单位应为匈牙利注册3年以上的科研院所或高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是本领域掌握相关优势资源的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同中方项目申报单位有长期稳定合作基础。
(6)科技部已批准建设的“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不在本指南方向重复支持。
(7)中匈双方合作单位须分别向本国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单方申报无效。项目匈方联系人:匈牙利国家研发创新署国际合作司欧盟及国际事务专员Kitti Teveli女士,电话:+36 30
813 5971,邮箱:bilateral @nkfih.gov.hu。
附件3
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推荐程序和填写要求
(1)由指南规定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推荐函。
(2)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3)项目申报书内容与申报的指南方向基本相符。
(4)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按格式要求填写完整。
2.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为196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2)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3)项目负责人、项目骨干应满足本通知正文中的有关申报限项要求。
(4)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
家,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5)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6)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3.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2)注册时间在2024年3月31日及以前。
(3)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4.本重点专项规定的其他形式审查条件要求请参见通知正文及有关国别(地区、国际组织)的具体指南说明
5.项目负责人对照本人情况进行限项自查:本次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的,存在以下任意情况,不符合申报要求:
——除本次申报外,已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主持“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以上含在研和在申报项目。
6.项目骨干对照本人情况进行限项自查:本次作为项目骨干参与申报的,存在以下任意情况,不符合申报要求:
——除本次申报外,作为项目骨干在申报和在研“政府间
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总数已达1项。
上述要求中,在研项目指: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在2025年10月31日之后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在申报项目指:除本次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第二批项目之外,处于申报阶段的项目。
政府间专项和战略性专项的人员交流项目不计入上述第5、6条中限项总数范围。
本专项形式审查责任人:张行子、向远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