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局、各相关企业:
为落实《蚌埠市推动智能传感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及配套实施细则要求,现启动我市智能传感产业政策兑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2025年9月1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符合《蚌埠市推动智能传感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中支持企业流片、支持产业链式协同、支持产业集聚发展、支持基金投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条款申报条件的相关单位。
二、申报材料
(一)《2026年度智能传感产业政策兑现申请表》
(二)根据《实施细则》中支持项目的有关条款相关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市科技局一份、县区留存一份)汇编成册(含电子版)。
三、兑现程序
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县区相关主管部门;
各县区相关主管部门完成材料初审后,以县区政府名义将初审合格材料汇总报送至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结合企业纳税、社保、信用等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
对审核通过的兑现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兑现资金。
四、有关要求
1.各县区科技部门要认真学习政策内容,熟悉掌握工作流程,做好政策宣传,积极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于2026年3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逾期未报送视为放弃2026年度第一批市级奖励补贴。
2.各企业对本企业资质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将追回财政资金,2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技政策项目;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智能传感专班:0552-2040618
怀远县科技局:0552-8212579
五河县科技局:0552-5055153
固镇县科技局:0552-6028392
龙子湖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0552-3040018
蚌山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0552-3761126
禹会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0552-4953983
淮上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0552-2829283
高新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0552-4099820
经开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0552-3083252
附件2:《关于印发蚌埠市推动智能传感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pdf
附件3:蚌埠市推动智能传感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docx
附件2
蚌埠市推动智能传感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推动智能传感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推动智能传感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推动智能传感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关键领域国产化替代,维护产业链安全和发展利益,进一步集聚产业资源,构建具有竞争力的产业生态,着力打造自主可控芯体最多、传感器种类最全的产业集群,加速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流片。对在国内完成MEMS首轮工程流片并实现产品销售的,按不超过流片费用50%的比例,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总额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二、支持产业链式协同。强化智能传感产业链企业近地协同,对吸引新增上下游产业链企业且每家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每户给予协同企业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新集聚企业在两年内升规的,每户给予协同企业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奖励。
三、支持产业集聚发展。企业首次采购非关联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器件、模组,1年内采购额不低于100万元,形成有效供应链的,按不超过年度实际支付金额10%的比例,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总额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四、支持基金投资。对投资我市智能传感产业初创型企业,且持股2年以上的社会基金,按基金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给予基金管理机构不超过50万元奖励,每家基金管理机构每年总额最高200万元奖励。
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获得1年期以上、2000万元以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按照年度实际支付利息(利率最高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的30%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个自然年度,单个项目每年贴息最高30万元。针对初创企业首贷(期限不超过3年),对企业实际支付利息(利率最高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给予100%支持,每家每年贴息最高10万元。
六、支持重大项目投资。对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购置款)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制造业项目,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购置款)5000万元(含)—1亿元的制造业项目,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15%,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的补助。对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购置款)1亿元以上(含)的制造业项目,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补助。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期满后另行修订。本政策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本政策第一条至第五条政策资金由市本级承担,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第六条政策资金由所在县(区)兑现。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等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3
蚌埠市推动智能传感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落实《蚌埠市推动智能传感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文件精神,规范政策兑现程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企业流片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在国内完成MEMS首轮工程流片,并将晶圆制造成为芯片、器件、模组等产品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
(二)资助标准
最高按其流片费用的50%给予资金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该项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芯片简介和流片工艺介绍;
2.首轮工程流片相关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佐证材料;
3.相关产品销售合同、发票、收款凭证等佐证材料(无销售合同可先申报,待有销售后再予以兑现)。
二、支持产业链式协同
(一)奖励对象及条件
吸引智能传感产业芯片设计,芯片、器件、模组、终端等制造,以及封装、测试企业集聚,且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并投产的,以及吸引的企业2年内发展为规上企业的。
(二)奖励标准
1.每新增一户,给予协同企业一次性最高5万元奖励。单个协同企业每年此项奖励累计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每新增一户规上企业,给予协同企业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分2年兑现。单个协同企业每年此项奖励累计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采购或服务相关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以及新企业所在县区或开发区出具的证明协同企业情况等佐证材料。
三、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企业首次采购非关联企业自主开发智能传感领域的芯片、器件、模组等产品,全部用于本企业产品制造,且年度采购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形成产业链有效协同并集聚发展。
(二)补助标准
从首次采购之日起,按一年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该项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采购的上游企业产品情况(含知识产权等自主开发证明材料),以及采购产品在本企业产品制造过程中的应用情况(如具体使用数量说明、相关产品照片);
2.首次采购相关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佐证材料及非关联承诺书。
四、支持基金投资
(一)奖励对象及条件
基金投资智能传感产业领域芯片设计,芯片、器件、模组等制造,以及封装、测试的初创型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1年、开展实质性经营、企业人员交社保),促进智能传感产业集聚的,且持股期限不少于2年。
(二)奖励标准
按基金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每投资一家企业奖励最高50万元,单个基金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为200万元。对于含有蚌埠市国有资本的基金,有约定返投比例的按其超出返投金额部分给予奖励,未约定返投比例的按其超出蚌埠市国有资本出资部分给予奖励。
(三)申报材料
投资协议及投资资金到位证明、被投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佐证材料。
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从事智能传感产业领域芯片设计,芯片、器件、模组制造,以及封装、测试,且符合以下贷款条件之一的企业:
1.获得期限1年以上、金额2000万元以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的企业;
2.获得首次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的初创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
(二)支持标准
认定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签订贷款合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
1.针对固定资产贷款,按照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30%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个自然年,单个项目每年贴息最高30万元。
2.针对初创企业首贷,对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给予100%的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该项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到账、各年度支付利息明细等证明材料。
六、支持重大项目投资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在蚌埠市实施、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购置费用,下同)1000万元(含)以上的智能传感产业领域芯片设计,芯片、器件、模组制造,以及封装测试等制造业项目。
(二)补助标准
对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制造业项目,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的制造业项目,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15%,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的补助。对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的制造业项目,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补助。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应扣除蚌埠市国有资本出资部分。
(三)申报程序
项目投资额经县区审计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投资额为10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县区申请资金补助,县区按入库、入规等关键节点,依据审计金额分批给予拨付,具体细则由各县区分别制定,并报市科技局备案后实施。
七、其他事项
(一)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兑现,每年3月和9月分别组织兑现。第一条至第五条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县区相关部门,各县区初审合格后将材料汇总,以县区政府名义报市科技局审核,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情况对企业的纳税、社保、信用等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对通过审核的兑现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兑现,支持资金由市本级承担,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第六条政策由各县区负责解释、组织申报、受理和政策资金兑现。
(二)除第四条支持对象为市内外基金管理机构以外,本政策的其他条款涉及支持对象均为在蚌埠市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企业之间关联关系认定,按照《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