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链条,提升全省概念验证服务能力,省科技厅制定了《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备案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7月4日
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链条,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初一公里”,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以下简称“概念验证中心”)备案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概念验证中心是指依托具备较强研究开发能力的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建设,集聚成果、人才、资本和市场等转化要素,营造概念验证生态系统,开展“原理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及关联服务,加速挖掘和释放科技成果价值的新型载体。省概念验证中心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两类,综合型概念验证中心可围绕多个学科或产业领域开展概念验证服务,专业型概念验证中心重点聚焦1-2个学科或产业领域开展概念验证服务。
第三条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立足服务全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开放共享、动态管理。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全省概念验证中心的统筹布局、备案指导、绩效评价。各地科技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概念验证中心的培育建设等工作,加强工作协同和政策扶持,定期跟踪建设进展,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凝练总结工作经验,在本地区做好示范推广。
第二章备案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备案省概念验证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为在安徽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强化知识产权、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近三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有较为完善的概念验证中心建设运营方案,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核心功能、组织架构,具备完善的概念验证运营服务体系、较强的自我造血能力,具有财务收支专项或独立核算制度。
(三)具备开展概念验证活动的配套条件,能够对接产业链上下游应用场景。具备开展概念验证服务的固定工作场所;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单独或与其他主体合作设立不低于500万元的概念验证专项资金或基金;能够整合产业链上下游相关资源,提供技术验证、场景验证、种子资金、市场分析、商业化支持等全链条服务。
(四)具备开展概念验证服务的专业团队和专家顾问团队。概念验证中心负责人应熟悉概念验证、商业咨询、投融资、创业孵化等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流程;概念验证服务专业团队不少于10人,具有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开发、概念验证、投融资、创业孵化等专业背景或技术经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建有概念验证服务专家顾问团队不少于10人,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组成,负责对概念验证项目库入库项目和需求进行遴选和评价。
(五)建有项目和需求汇聚入库机制,面向社会开放概念验证服务,常态化征集企业技术需求。近三年累计开展概念验证项目不少于50项,其中无隶属或关联的验证服务项目不少于10项,实现熟化转化不少于10项(通过概念验证后,获得股权融资、在皖完成公司注册、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新获取临床批件、知识产权等)。
第六条概念验证中心备案程序:
(一)需求发布。省科技厅根据各地及有关创新主体发展需要,征集凝炼概念验证服务需求并发布备案通知。
(二)自主申报。依托单位向所在市科技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承诺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相关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三)审核推荐。各市科技部门对申请单位运营状态、信用等情况以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进行现场核查后,向省科技厅提交推荐名单。
(四)组织评审。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主体进行综合评审,择优提出概念验证中心拟备案名单建议。
(五)公示确定。拟备案名单经省科技厅集体决策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布备案名单。备案名称为“安徽省(产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建设主体)”。
第三章管理与评价
第七条建立概念验证中心年度报告制度。概念验证中心每年应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运行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能力、服务成效、可持续发展能力、社会效益等方面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效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报告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依托单位发生与备案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由各市科技部门向省科技厅报告。经审核仍符合备案条件的,其资格不变;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的,取消备案资格。
第八条建立概念验证中心年度绩效评价制度。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根据概念验证中心当年资金投入、服务项目和企业情况、在皖落地成果数量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1年整改,整改后评价结果仍不合格的,取消备案资格。
第九条概念验证中心及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对发生与备案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不按规定报告的;
(4)无故不提交年度报告的;
(5)连续两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第四章支持措施
第十条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概念验证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经费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开发区等,统筹资源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
第十一条鼓励概念验证中心探索多样化概念验证方式,探索构建全省概念验证生态协同机制,发布全省概念验证中心服务能力清单,为全省概念验证中心提供资源对接、专家咨询、活动交流、成果推广、转移转化、宣传引导等服务。对省概念验证中心推荐的优秀项目纳入省概念验证项目库,优先向省内外投融资等机构推介,推动成果转化落地。
第十二条支持省以上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特别是政府资助建设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等通过多种方式完善概念验证功能,积极开展概念验证服务,自愿申请纳入全省概念验证中心服务能力清单。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8月4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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