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星火贷”金融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等办法的通知

政策汇编 (159) 发布于:2025-05-20 更新于:2025-05-20 来自:合肥市科技局
项目申报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合肥市“科技星火贷”金融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合肥市“科技团队贷”金融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合肥市“研发专项贷”金融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合肥市“科技星火贷”金融产品管理办法(试行)》.doc

附件2:《合肥市“科技团队贷”金融产品管理办法(试行)》.doc

附件3:《合肥市“研发专项贷”金融产品管理办法(试行)》.doc

合肥市科技局

2025年5月19日

附件1

合肥市“科技星火贷”金融产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机制”的要求,更好发挥“政府增信”作用,打破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信息壁垒,引导更多金融信贷资源支持科技创新,设立“科技星火贷”金融产品,纳入市“政信贷”金融产品体系。

第二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星火贷”金融产品管理(以下简称“星火贷”),提高组织实施绩效和科技投入效能,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星火贷”试行期间支持《关于扩大科创企业“贷投批量联动”试点工作的通知》(皖金发〔2025〕13号)界定的科技型企业,包括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其中任意一项认定或评价的企业;处于天使轮、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创企业,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已投资企业或拟投资的科创企业;各级政府认定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等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科创企业;大院大所、国家级实验室等高能级研发平台孵化的科研成果转化企业。企业采用名单制管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名单并报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授信

第四条授信额度以企业上年度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结合人才团队、经营收入、大赛获奖、获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情况等进行综合研判。

第五条“星火贷”授信额度一般不高于500万元/户。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授信额度一般不低于100万元/户。

第六条授信额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内可随时申请支用,企业单笔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期及以上。贷款到期前,经评估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无还本续贷或重新申请贷款。

第七条企业贷款用途须用于日常经营周转,不得用于委托贷款、各级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不得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第八条产品利率原则上不超过放款当期LPR利率,担保费原则上不高于0.25%/年。

第九条“星火贷”以担保公司担保为主,反担保措施以企业法人或实控人提供反担保为主。

第十条贴息纳入“政信贷”体系兑现,适用“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通过‘政信贷’产品获得1年期以上、2000万元以内贷款的,给予不超过30%最高30万元的利息补贴;通过‘政信贷’获得首次贷款的,给予不超过50%最高50万元的利息补贴”。

第三章申报流程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属地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提交“星火贷”业务申请表,并承诺填报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对企业资质进行审查,并将“星火贷”业务申请表按周汇总后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将“星火贷”业务申请表传送至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联合合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开辟快批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对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分别与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十四条合作银行完成放款业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放款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四章金融机构加入、考核、退出

第十五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银行机构均可向市科技局申请成为“星火贷”合作机构,可派专人驻点科技金融专班,负责“星火贷”推广的对接事宜。

第十六条担保和银行机构应当按照“应保尽保”“应贷尽贷”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提供担保和贷款,企业及实控人征信有重大逾期、涉及重大诉讼、行政处罚及重大负面舆情等问题除外。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对金融机构从贷款金额占研发费用比例、户均授信额度、户均批复速度等维度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结果好的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履行义务的,自动退出。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合作银行放贷后,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按各自贷后和保后管理程序落实跟踪管理,密切关注贷款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条“星火贷”纳入新型政银担、政信贷风险分担机制管理。对经市科技局推荐,纳入“星火贷”产品的,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比例在政信贷风险补偿体系内对担保机构提高5%。

第二十一条担保机构代偿后,担保机构牵头会合作银行分别进行不良贷款追偿,追偿所得按比例进行返还,属地科技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形,由主管处室拟订处置意见报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为《合肥市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合政办〔2025〕7号)配套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期间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完善。

附件2

合肥市“科技团队贷”金融产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机制”等要求,构建科技型企业“乔木”参天、“灌木”茁壮、“苗木”葱郁的创新生态,加大对初创型科技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设立“科技团队贷”金融产品,纳入市“政信贷”金融产品体系。

第二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团队贷”金融产品管理(以下简称“团队贷”),提高组织实施绩效和科技投入效能,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团队贷”试行期间支持依法注册成立日期在3年以内,以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为主要经营内容,代表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即可纳入:

1.团队核心成员应不少于3名,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较强管理经验,有较好合作基础;

2.团队股份累计占其创办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团队占公司股份不低于10%),且团队领头人持有或间接持有其创办公司的股份;

3.企业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无未结清欠息,无关注记录;实控人及主要团队成员的信用记录良好,不存在大额未结诉讼、不存在大额民间借贷,不存在偷税、漏税、行政处罚等重大负面舆情信息。

(二)满足(一)条件后,若属于“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团队”认定项目、属于合肥市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等政府背景基金近半年内立项支持的企业或项目,实行贷投批量联动,直接纳入支持范围;

(三)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之前,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科技团队项目满足(一)条件也纳入支持范围,在正式放款前须注册成立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授信

第五条授信额度以科研团队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结合团队过往业绩、项目发展前景等进行综合研判。

第六条根据人才毕业高校和专业技术职称审批额度,多个团队成员可叠加额度,单户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含),属于“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团队”认定项目额度上限可提高至500万元(含)。

第七条授信额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内可随时申请支用,企业单笔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期及以上。贷款到期前,经评估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无还本续贷或重新申请贷款。

第八条贷款用途须用于日常经营周转,不得用于委托贷款、各级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不得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第九条产品利率原则上不超过放款当期LPR利率,担保费率不超过0.5%/年。

第十条“团队贷”以担保公司担保为主,反担保措施以企业法人或实控人提供反担保为主。

第十一条贴息纳入“政信贷”体系兑现,适用“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通过‘政信贷’产品获得1年期以上、2000万元以内贷款的,给予不超过30%最高30万元的利息补贴;通过‘政信贷’获得首次贷款的,给予不超过50%最高50万元的利息补贴”。

第三章申报流程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团队)向属地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提交“团队贷”业务申请表,并承诺在本年度或下一年度内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第十三条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对企业(团队)资质进行审查,并将“团队贷”业务申请表按周汇总后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将“团队贷”业务申请表传送至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联合合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开辟快批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对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分别与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十五条合作银行完成放款业务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放款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合作银行放贷后,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按各自贷后和保后管理程序落实跟踪管理,密切关注贷款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事件。

第十七条“团队贷”纳入新型政银担、政信贷风险分担机制管理。

第十八条担保机构代偿后,担保机构牵头会合作银行分别进行不良贷款追偿,追偿所得按比例进行返还,属地科技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形,由主管处室拟订处置意见报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后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为《合肥市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合政办〔2025〕7号)配套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期间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完善。

附件3

合肥市“研发专项贷”金融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机制”“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等要求,更好发挥“政府增信”作用,打破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信息壁垒,引导更多金融信贷资源支持科技创新,设立“研发专项贷”金融产品,纳入市“政信贷”金融产品体系。

第二条为规范和加强“研发专项贷”金融产品管理(以下简称“研发贷”),提高组织实施绩效和科技投入效能,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研发贷”试行期间支持《关于扩大科创企业“贷投批量联动”试点工作的通知》(皖金发〔2025〕13号)界定的科技型企业,包括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其中任意一项认定或评价的企业;处于天使轮、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创企业,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已投资企业或拟投资的科创企业;各级政府认定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等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科创企业;大院大所、国家级实验室等高能级研发平台孵化的科研成果转化企业。创新联合体纳入支持范围。企业采用名单制管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名单并报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研发贷”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申报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内部制度,报送企业研发项目备案表;

(二)建立科研、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具有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实施必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等条件。

第五条市科技局定期发布“研发贷”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围绕合肥市重点产业链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等,按照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

第六条县区科技部门应当对申报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对申报企业信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完成推荐工作。

第七条市科技局主管处室按照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八条市科技局主管处室采取“技术专家+财务专家+龙头企业+金融机构”等组团研判项目,将项目预期成效、社会资本投入情况等作为研判立项的重要因素。

第九条市科技局主管处室遴选符合全市科技和产业发展需求的拟立项项目,报局长办公会审议后立项。已经获得政府立项支持的项目可直接享受“研发贷”支持政策。

第三章“研发贷”项目贷款投放与管理

第十条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研发贷”贷款给予不超过50%贴息支持。其中,市级(含“研发贷”项目)、省级、国家级研发项目贴息分别不超过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研发贷”产品利率原则上不超过放款当期LPR利率,需要引入担保的,担保费原则上不高于0.5%/年。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后,金融机构与申报企业签订相关合同,由县区科技部门按照项目进度提请放款,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出具放款意见书,提示银行放款,通常每季度放款一次。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以企业自我管理为主,一般每季度向县区科技部门报送项目研究进展报告和项目经费执行进度,申请下一季度的放款计划,同时梳理攻关成果和产业链需求,形成“技术供给清单”和“关联企业目录”等。县区科技部门初审同意后,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审核。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研发进度严重滞后,预期无法完成目标任务,但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弄虚作假、经费使用合理的,给予“验收结题”结论,已支付的贴息资金不追回。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资金使用不规范的,给予项目撤销处理,追回已贴息的资金。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工作由申报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工作完成后,申报企业应及时将验收意见和研究进展报告、成果应用绩效等相关材料报县区科技部门初审同意后,再由县区科技部门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四章“研发贷”项目贷款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研发贷”项目贷款只能用于该项目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人力资源费等。具体为:

(一)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直接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人力资源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人员费或劳务费,以及专家咨询费。人力资源费列支应结合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工作任务等因素合理确定。申报企业列入项目合同书的项目组成员人员费(即工资性支出)、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十八条间接费用是指申报企业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单位水电暖等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40%核定。申报企业可将间接经费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形,由主管处室拟订项目处置意见报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后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为《合肥市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合政办〔2025〕7号)配套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期间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完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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