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安徽省加快推动“人工智能+”行动方案》以及国家、安徽省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相关方案等文件精神,我厅研究起草了《安徽省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示范区建设导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至2025年12月17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填写《征求意见反馈信息表》,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chenwubiao@ ahjxw.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安徽省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示范区建设导则的意见建议”。
附件:1.《安徽省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示范区建设导则(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安徽省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示范区建设导则起草情况的说明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11月18日
附件1
安徽省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示范区建设导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战略部署,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安徽省加快推动“人工智能+”行动方案》以及国家、安徽省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相关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导则,以指导和规范安徽省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工作,促进人工智能与新型工业化深度融合,打造高质量发展新引擎。
第二条示范区建设应坚持创新引领、应用驱动、融合赋能、安全可控的原则,加强应用创新、政策创新、机制创新,加速人工智能技术在工业领域的深度应用和集成创新,推动算力、算法、数据等基础要素汇集,夯实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支撑基础,构建融合、协同、繁荣的产业生态。通过政策引导、场景开放、标杆遴选、平台搭建等措施,加速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的进程,培育区域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发展的特色品牌。
第三条示范区创建主体为县(市、区),以及省级(含以上)开发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一)人工智能深度应用示范区。区域内企业在工业研发设
计、中试验证、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营销服务、运营管理、节能降碳等环节深度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生产效率显著提升、运营成本明显降低、产品质量持续优化。
(二)人工智能产品创新示范区。区域内以人工智能技术为核心,研发制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智能产品,并形成较强市场竞争力和产业规模的企业。
(三)人工智能技术赋能示范区。指集聚了一批具备核心技术的人工智能企业及平台,能够面向全省乃至全国提供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产品、解决方案与赋能服务,对外技术输出与服务辐射能力突出的区域。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区的申报管理、考核评估和政策支持工作。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区的培育、推荐工作。
第二章创建条件
第五条通用条件
(一)示范区应符合国家及安徽省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四至范围明确,功能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较为完善。
(二)产业基础雄厚,主导产业突出,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基础良好。区域产业集聚效应明显,企业活力强,增长态势良好。
(三)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高度重视示范区建设,建立了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和分析监测体系,建设方案科学可行。
第六条分类条件
(一)人工智能深度应用示范区
1.在工业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成效显著,在研发设计、中试验证、生产制造、运营管理、销售服务、供应链管理、生产节能等方面,有多个成熟应用场景和成功案例,形成可复制推广的解决方案。
2.拥有或正在建设面向工业应用的人工智能算法平台、数据服务平台或行业赋能平台,具备支撑企业智能化改造的公共服务能力。应用企业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投入持续增长,应用深度和广度行业领先。
3.拥有一批通过人工智能应用实现生产效率、产品质量、管理水平显著提升的标杆企业,相关经验模式在区域内得到有效推广。
(二)人工智能产品创新示范区
1.在人工智能产品研发制造方面形成显著特色和优势,在智能机器人、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家居、智能医疗设备、工业智能装备、智能无人机等一个或多个领域形成较强产业集聚度。
2.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智能产品品牌,产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相关企业研发投入强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在细分市场占据领先地位。
3.建有省级及以上人工智能相关领域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产学研用协同紧密,在智能产品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化方面成效突出。
(三)人工智能技术赋能示范区
1.人工智能产业生态活跃,集聚了一批在算法、算力、数据、解决方案等关键环节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形成良好的产业协同效应。
2.拥有开放共享的人工智能技术赋能平台、行业数据开放平台或公共服务平台,具备为其他区域和产业提供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概念验证、应用推广等赋能服务的能力。
3.拥有若干在国内或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和显著竞争优势的人工智能领军企业或平台型公司,其技术、产品或解决方案已实现规模化市场应用,在促进制造业企业智能化转型、提升产业竞争力方面成效显著。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七条示范区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和工作安排。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或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经本级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后,向所在市工信局提交申报材料。各市工信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择优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第九条申报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申报书(需明确申报类型)、示范区建设方案、相关证明文件和佐证材料。建设方案应结合其申报类型,详细阐述基础现状、建设思路与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重点项目、政策保障措施、组织实施与进度安排等内容,并突出其类型特色(深度应用、产品创新或技术赋能)。
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根据评审结果,经必要的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提出拟认定示范区名单,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为“安徽省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示范区(深度应用类)”或“安徽省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示范区(产品创新类)”或“安徽省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示范区(技术赋能类)”,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评估管理
第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示范区动态评估和退出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工作。评估通知发布后,各示范区建设单位需按要求提交自评估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经市工信局审核后报送。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评估优秀的示范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相关示范项目,并在省级相关政策、资金、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评估不合格的,给予一定期限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示范区称号。无故不参加评估的,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示范区应加强日常服务管理,按要求定期向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示范区建设、产业发展、创新应用、产品创新等进展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导则由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1.人工智能深度应用示范区创建指标表
2.人工智能产品创新示范区创建指标表
3.人工智能技术赋能示范区创建指标表
附件1
人工智能深度应用示范区创建指标表
|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说明 | 分
值 |
| 1 |
产业基础(20分) |
制造业发展基础 | 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数量(个) | 定量 | 4 |
| 2 | 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营收(亿元) | 定量 | 4 | ||
| 3 |
智能化基础 |
省级及以上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企业数量(个) | 定量 | 4 | |
| 4 | 国家级智能制造领域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数量(个) | 定量 | 4 | ||
| 5 |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数量(个) | 定量 | 4 | ||
| 6 |
应用水平(40分) |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广度 |
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技改项目占比(%) | 定量 | 6 |
| 7 | 省级及以上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标杆项目数量(个) | 定量 | 8 | ||
| 8 | 使用工业大模型应用的企业数量(个) | 定量 | 6 | ||
| 9 |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深度 |
在3个(含)以上生产经营环节深度应用人工智能的企业数量(个) | 定量 | 6 | |
| 10 | 工业大模型开发数量(个) | 定量 | 6 | ||
| 11 | 省级及以上智能工厂数量(个) | 定量 | 8 | ||
| 12 |
生态建设(25分) |
公共平台建设 | 省级及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数量(个) | 定量 | 3 |
| 13 | 省级及以上人工智能公共算力 、开放创新平台建设情况 | 定性+定量 | 3 | ||
| 14 |
工业数据创新应用 |
工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情况 | 定性+定量 | 4 | |
| 15 | 工业数据创新应用情况 | 定性+定量 | 4 | ||
| 16 | 算力基础设施 | 区域智能算力供给能力(PFLOPS ) | 定量 | 4 | |
| 17 | 企业获取算力服务的便利性与成本 | 定性 | 4 | ||
|
18 |
交流与合作 |
举办人工智能应用专题活动 、供需对接活动,以及AI与工业融合相关培训 、供需对接等活动情况 | 定性+定量 |
3 |
|
| 21 |
支撑保障( 15分) |
政策支持 | 已出台发展方案及专项政策情况 | 定性+定量 | 5 |
| 22 | 组织保障 | 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 定性 | 5 | |
| 23 | 分析监测体系建设情况 | 定性 | 5 |
注:通过开源参与研发或者拥有相关产权的企业 ,均为工业大模型开发者。
人工智能产品创新示范区创建指标表
|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说明 | 分值 |
| 1 |
产业基础(30分) |
智能产品产业规模 | 智能产品制造企业数量(个) | 定量 | 6 |
| 2 | 智能产品产业营业收入(亿元) | 定量 | 3 | ||
| 3 | 智能产品产业利润总额(亿元) | 定量 | 3 | ||
| 4 | 优质企业集聚 | 智能产品领域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数量(个) | 定量 | 6 | |
| 5 | 智能产品领域专精特新企业数量(个) | 定量 | 6 | ||
| 6 | 智能产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个) | 定量 | 6 | ||
| 7 |
创新能力(35分) |
研发投入 |
规模以上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 | 定量 | 3 |
| 8 | 研发人员占比(%) | 定量 | 3 | ||
| 9 | 每亿元研发经费产生的发明专利数(件) | 定量 | 3 | ||
| 10 |
创新平台 |
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数量(个) | 定量 | 4 | |
| 11 | 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数量(个) | 定量 | 3 | ||
| 12 | 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数量(个) | 定量 | 3 | ||
| 13 | 产学研合作基地数量(个) | 定量 | 3 | ||
| 14 | 知识产权 | 智能产品领域发明专利授权量(件) | 定量 | 4 | |
| 15 | 参与制定智能产品相关标准数量(个) | 定量 | 3 | ||
| 16 |
产品水平 |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三首”智能产品数量(个) | 定量 | 3 | |
| 17 | 获得省级及以上“三首”认定的产品数量(个) | 定量 | 3 | ||
| 18 |
产业生态(20分) |
产业链完善度 |
智能产品关键零部件本地配套情况 | 定性 | 3 |
| 19 | 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作情况 | 定性 | 2 | ||
| 20 | 产业联盟和行业协会建设情况 | 定性+定量 | 2 | ||
| 21 |
产业服务 |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平台数量(个) | 定量 | 3 | |
| 22 | 中试验证平台数量(个) | 定量 | 2 | ||
| 23 | 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数量(个) | 定量 | 3 | ||
| 24 |
市场推广 |
智能产品市场占有率(%) | 定量 | 3 | |
| 25 | 参与国内外展会情况 | 定性+定量 | 2 | ||
| 26 |
支撑保障( 15分) |
政策支持 |
已出台智能产品产业发展专项政策情况 | 定性+定量 | 2 |
| 27 | 产品应用推广支持政策情况 | 定性+定量 | 3 | ||
| 28 | 组织保障 | 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 定性 | 5 | |
| 29 | 分析监测体系建设情况 | 定性 | 5 |
注:1.涉及营收数据统计范围只限定规上企业 。2.智能产品为涉及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各类软硬件产品 。
人工智能技术赋能示范区创建指标表
|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说明 | 分值 |
| 2 |
产业基础(25分) |
人工智能产业规模 |
人工智能规上企业数量(个) | 定量 | 4 |
| 3 | 人工智能产业营收(亿元) | 定量 | 3 | ||
| 4 | 人工智能产业营收增速(%) | 定量 | 3 | ||
| 5 |
优质企业集聚 |
人工智能领域独角兽和瞪羚企业数量(个) | 定量 | 5 | |
| 6 | 人工智能领域专精特新企业数量(个) | 定量 | 5 | ||
| 7 | 人工智能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个) | 定量 | 5 | ||
| 8 |
服务输出 能力(30 分) |
平台服务能力 | 重大人工智能开放平台建设情况 | 定量 | 10 |
| 9 | 平台服务企业数量(个) | 定量 | 10 | ||
| 10 |
生态构建能力 |
主导或参与建设产业联盟、行业协会数量(个) | 定量 | 6 | |
| 11 | 举办人工智能技术推广、培训活动情况 | 定性+定量 | 4 | ||
| 12 |
创新支撑(30分) |
研发创新 |
人工智能领域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 | 定量 | 4 |
| 13 | 参与制定人工智能相关标准数量(个) | 定量 | 6 | ||
| 14 |
创新平台 |
省级及以上人工智能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数量(个) | 定量 | 6 | |
| 15 | 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数量(个) | 定量 | 4 | ||
| 16 |
优质项目 |
人工智能项目投资增速(%) | 定量 | 4 | |
| 17 |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数量(个) | 定量 | 6 | ||
| 18 |
支撑保障( 15分) |
政策支持 |
已出台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情况 | 定性+定量 | 2 |
| 19 | 技术对外赋能支持政策情况 | 定性+定量 | 3 | ||
| 20 |
组织保障 |
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 定性 | 5 | |
| 21 | 分析监测体系建设情况 | 定性 | 5 |
注:人工智能企业是指从事人工智能(AI)技术研发、应用和推广AI相关技术及产品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算法开发、软硬件研制、应用集成、数据和算力支撑、安全保障等方面。
附件2
关于安徽省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示范区建设导则起草情况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安徽省加快推动“人工智能+”行动方案》以及国家、安徽省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相关方案等文件精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起草了《安徽省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示范区建设导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导则》)。
二、主要内容
《导则》共分为五章,分别是总则、创建条件、申报程序、评估管理、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示范区创建的目的依据,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内涵外延、重点任务和管理部门。
第二章创建条件从空间布局、产业基础等角度,对人工智能深度应用、产品创新、技术赋能3类示范区分别提出创建条件。
第三章申报程序从发布通知、组织申报、评审考察、公示发布等环节明确了示范区申报和遴选程序,提出了申报材料要求。
第四章评估管理从评估流程、评估等次、常态化管理等方面对示范区建设和评估工作提出了要求。
第五章附则明确《导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