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联审工作机制,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及市领导有关批示精神,我们制定了《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审核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25年7月30日
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审核工作规范(试行)
为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壮大我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群体规模,进一步完善高企申报联审工作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依据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二、职责分工及审查规范
贯彻落实《合肥市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合科技委〔2025〕1号)及有关文件要求,在市委科技委统筹领导下,建立以科技部门为牵头单位,税务、财政部门按专业领域分工负责的工作模式,协同推进高企审核推荐工作。通过精准分工,降低企业申报成本,提升高企工作质效。
(一)科技部门
1.审查内容
(1)材料审核。重点核查知识产权有效性(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等)、研发项目真实性(立项证明、项目计划书、验收报告等)、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及企业科技人员等技术指标。
(2)现场核查。对申报材料存疑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核实企业研发场地、设备真实性,询问企业科技人员是否了解研发内容等情况。
2.审查结论。包含同意推荐、暂缓推荐和不予推荐三种。其中,暂缓推荐指企业经整改完善后可继续申报。不予推荐的理由按以下一项或多项填列:
(1)企业注册年限不满一年;
(2)知识产权真实性、有效性不足;
(3)申报材料不完整或未提交有关佐证材料;
(4)企业无研发场地;
(5)有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6)其他。
(二)税务部门
1.审查内容
(1)涉税数据审查。重点审核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研发费用专项报告、纳税申报表等材料,将企业申报的销售收入、研发费用等涉税数据与纳税申报进行交叉核验,核实本次申报相关数据归集是否正确、相关数据与申报的涉税数据是否一致,前后年度的结转是否一致,涉及达到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2)科技人员审查。审查企业申报材料中科技人员与个税申报、社保信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数据是否能相匹配,科技人员占比是否符合条件。
(3)现场核查。对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核实企业财税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2.审查结论。包含同意推荐、暂缓推荐和不予推荐三种。其中,不予推荐的理由按以下一项或多项填列: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不达标;
(2)研究开发费用占比不达标;
(3)科技人员占比不达标。
3.中介机构监管。发现税务师事务所未能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的,应当约谈提醒。对情节严重的报送至科技部门提请省高企认定办列入安徽省高企中介机构黑名单。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的,移交财政部门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
1.审查内容
(1)符合性审查。重点审核出具鉴证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格有效性;审核审计报告赋码情况,确保专项审计合规性。
(2)现场核查。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核实企业真实财务数据情况。
2.审查结论。包含同意推荐、暂缓推荐和不予推荐三种。其中,不予推荐的理由按以下一项或多项填列:
(1)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单位不符合要求;
(2)提交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
3.中介机构监管。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的,应当约谈提醒。对情节严重的报送至科技部门提请省高企认定办列入安徽省高企中介机构黑名单。
三、工作机制
(一)县区审核
1.材料初审。县(市)区科技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汇总,对企业资质、材料完整性、研发项目真实性、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性等进行初审。
2.部门联审。根据职责分工,各部门开展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对是否推荐应发表明确的意见。为保证审核工作标准的一致性和客观性,对不予推荐的企业,应按上文职责分工审查结果中列明的理由,填写其中一项或多项,并需说明具体原因。另外,在年度最后一批次审查推荐中,审查结论不应出现暂缓推荐的结论。
3.召开联席会议。科技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提请县(市)区分管领导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各单位分别汇报审核推荐情况并进行综合研判。对部分审核结果或理由有争议的,应进行集体研究表决,形成会议纪要。
4.推荐上报。由县(市)区科技部门牵头,将会议纪要或最终推荐名单行文报送至市科技部门。
(二)市级审核
1.汇总结果。市科技部门收集汇总各县区推荐结果,形成全市高企审核推荐总表。将推荐表及相关材料分发至市财政、税务部门,各部门同步开展抽查复核工作。
2.开展联审。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对各部门审核推荐意见进行集中会商、综合研判,形成市级推荐意见。对确有争议的,根据需要提请市委科技委会议研究决定。
3.推荐上报。由市科技部门牵头,将市级审核推荐结果报送至省高企认定办。
四、其他事项
1.请各单位高度重视高企申报审核推荐工作,确保审核推荐过程公平公正。实际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未明确重大事项,由科技、税务、财政三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2.审核推荐过程中涉及实地走访的,应尽量开展联合走访,避免打扰企业生产经营。
3.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如有调整另行通知。试行期间,若国家和省市出台相关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