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合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7180) 发布于:2021-07-02 更新于: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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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合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定稿印发,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六个方面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指出,新时代新阶段必须把发展质量问题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着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质量激励政策,开展质量奖评选表彰,树立质量标杆,弘扬质量先进。

合肥市自2011年设立市政府质量奖,已成功评选了5届,共有13家企业获此荣誉。品牌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初步显现,在社会上树立了一批管理先进、质量卓越、业绩突出、品牌价值显著的质量标杆企业。原《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由合肥市政府于2011年发布,并于2015年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当前社会环境和国家政策都有了较大变化,原《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无法满足新时期我市高质量发展要求,评选形式、评选条件、监督管理等内容都需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修订《办法》尤为必要。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自2020年10月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启动《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参照先发地区的经验做法,起草了《合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了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合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送审稿),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

四、工作目标

新修订的《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分别对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依据和原则、组织管理及其职责、评审标准及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及申报条件、评审程序、奖励与监督等作出了规范。与之前相比,新修订的《办法》有了许多新变化,新《办法》进一步加大了奖励力度,强化引导作用,优化评审环节,引入监督机制,完善激励方式,能更好地发挥质量奖励制度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推动作用。

五、创新举措

新《办法》调整奖项名称和数量。将《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为《合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有利于形成政府重视质量、市长亲自抓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设立“市长质量奖金奖”和“市长质量奖银奖”,并适当提高奖励额度和数量。进一步增强获奖组织的质量荣誉感,激发更多组织主动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升组织质量管理水平,踊跃参加质量奖评选活动。

新《办法》扩大申报主体范围。将企业作为单一申报主体,修订为社会所有组织均可申报,激发全社会各行各业强化质量管理,积极导入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提升全社会整体质量水平。

新《办法》科学设置奖项数量。将“市政府质量奖每次获奖企业不超过3家”,修订为“每届市长质量奖金奖获奖组织不超过6个。其中,制造业组织不超过3个,服务、工程建设、医疗、教育等行业的组织不超过3个”;“市政府质量提名奖每次获奖企业不超过5家”修订为“市长质量奖银奖获奖组织不超过10个。其中,制造业组织不超过4个,服务、工程建设、医疗、教育等行业的组织不超过6个。”

新《办法》适当提高奖励额度。将“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60万元”修订为“获得市长质量奖金奖的组织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为了激励全市组织积极申报市长质量奖,增加了“对获得市长质量奖银奖的组织,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的内容。

新《办法》突出对获奖组织监督管理。以确保市长质量奖的权威性、含金量,主要包括:加强信用管理,要求申报组织及法人代表无严重失信行为;增设“回访监督”条款,要求获奖组织应持续开展质量改进和提升,明确县(市)区、开发区监管部门定期对辖区内获奖组织进行回访监督等。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根据新修订的《办法》,我市将于近期启动第一届合肥市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推动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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