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工智能主题母基金管理机构遴选公告

申报通知 (7285) 发布于:2022-07-18 更新于:2022-07-18 来自: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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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安排,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安徽省人工智能主题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人工智能主题母基金简介

根据《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组建方案》和我省构建新兴产业引导基金体系的总体要求,围绕组建一批市场化人工智能基金群,建立有效的产业与资本协同联动机制,加速推动人工智能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省科技厅牵头组织设立人工智能主题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母基金规模为60亿元,运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通过母基金参股出资子基金及市场化直接股权投资,吸引人工智能优秀人才、优质项目落地安徽,促进全省落地人工智能主题基金子基金群不低于200亿元,鼓励多募多投,力争5年后总规模达到300亿元。

二、遴选条件

(一)申报机构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企业,实缴出资不得低于1亿人民币,并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登记程序,同时符合监管部门规范资本无序扩张的监管要求。

(二)申报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因不诚信或不合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者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且申报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监管部门高度关注的风险隐患。

(三)申报机构须在安徽省内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产业项目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1名核心人员常驻安徽办公;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在3年内未受过行业自律组织处罚。

(四)申报机构须具备充足的配资能力,能够使用管理机构自有资金或管理机构母公司自有资金,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出资金额与比例必须在中选后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

(五)申报机构须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累计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人民币 20 亿元,所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中成功IPO投资案例不少于 5 个。

(六)申报机构须具备完善的管理机制,公司治理、内控机制等管理制度健全,有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财务运营机制等。

(七)符合《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组建方案》其他各项要求。

(八)特别要求

1、本次遴选采用失信被执行人否决性惩戒方式,申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配备的核心成员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2、本次遴选原则上对存在重大负面舆情、与政府投资基金配合度较差、以往申报材料不实的机构不予受理。

(九)其他要求详见申报指南。

三、遴选程序

(一)发布遴选公告。发布遴选公告,明确遴选条件、管理要求、遴选程序及需要提交材料等内容。公告受理时间10天。

(二)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机构于2022年7月26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材料(一式2份),电子版材料一份(以U盘存储),通过快递邮寄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邮寄地址:合肥市紫云路996号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资管处,联系人:崔晓东,联系电话0551-62678179)。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和装订要求详见申报指南,申报机构应对申报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逾期递交或未按规定的格式、数量和形式递交申报材料的均不予受理。递交时间按申报材料寄出时间计算。

申报机构应按申报材料样本要求依序编制申报材料,分别列出目录并附有关证明。申报材料须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纸质材料:根据公告要求分别列出目录及对应页码并规范打印装订成册。电子材料(以U盘存储):应包含(1)全部纸质材料扫描件(PDF文档);(2)可编辑文档,全部以WPS、WORD、EXCEL等格式制作。全套纸质的申报材料须左侧胶装,并加盖骑缝章,封面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外包装上须注明“不准提前启封”字样。

(三)组织开展评审。评审工作按照初步审查—专家评审的程序依次开展。具体程序如下:

1、初步审查。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提交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及是否符合遴选要求等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的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2、专家评审。组织专家根据评分标准逐一打分,并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3、完成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形成评审报告。

(四)结果公示与确定

评审报告经审定后,确定中选管理机构,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中选管理机构发函确认。

附件:1:安徽省人工智能主题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申报指南.docx

2:安徽省人工智能主题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评分标准.docx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7月16日

  附件一:

安徽省人工智能主题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申报指南

一、设立要求

(一)设立形式和架构

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采用母子基金架构。母基金以参股子基金为主,可根据管理机构配资情况适度开展直投,具体比例以《安徽省人工智能主题基金组建方案》规定为准。

(二)设立规模

设立人工智能主题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规模为60亿元,促进全省落地人工智能主题基金子基金群不低于200亿元,鼓励多募多投,力争5年后总规模达到300亿元。

(三)资金来源

一是申请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出资30亿元;

二是母基金管理机构出资10亿元;

三是母基金管理机构募集资金20亿元。

(四)返投比例

投资于安徽省注册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2倍,返投认定标准以《安徽省人工智能主题基金组建方案》规定为准。

(五)母基金设立子基金

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符合安徽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企业的股权投资子基金,单支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

母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40%,省市县三级财政资金、政府引导基金或母基金、地方国有独资企业实际出资子基金的总和原则上不得高于子基金实缴总额的50%。

(六)存续期限

运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6年,退出期4年,根据母基金运营情况确定延长期安排,按程序报审。

(七)注册地

母基金须注册落地在安徽省境内。

(八)管理费

基金投资期管理费按照实缴规模的1%收取,基金退出期管理费按照已投未退出的投资金额,比例减半收取。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九)业绩奖励

母基金管理机构超额业绩奖励按照门槛收益率不低于5.5%(年单利)进行计提,业绩奖励计提不超过超额收益的20%。

(十)收益分配

母子基金原则上即退即分,收益分配按照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子基金投资收益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

(十一)让利机制

母基金到期清算时,在收回全部投资本金,且投资于安徽省注册企业的资金超过引导基金出资返投比例、满足门槛收益率的基础上,由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部分进行让利,具体以《安徽省人工智能主题基金组建方案》规定为准。

(十二)退出机制

母子基金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予以退出。

 

附件二:

安徽省人工智能主题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评分标准

评分要点 评分内容 评分依据 分值
管理机构规范性

(10分)

管理机构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机制、投资决策机制、激励约束机制、资产托管机制、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由专家综合比较打分。优秀的,得 8-10 分;良好的,6-8 分;一般的,0-6 分。 10
管理机构资金实力(30 分)

 

机构配资能力。在主题母基金投资期内,能够使用管理机构自有资金,或管理机构母(总)公司(包括其上级控股公司,下同)自有资金,对主题母基金进行配资。 承诺配资金额达到 10 亿元及以上得15分,10亿元以下不得分。 15
机构募资能力。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的母(总)公司具有较强的资本运作能力。 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的母公司有募资超过 50亿元(含)案例的,得 15分;有募资超过 30 亿元不足50亿元的,以50亿元为基数按比例得分;30亿元以下不得分。 15
管理机构投资研究能力和业绩(35 分) 行业研究能力。对国内外及安徽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有深刻理解和把握,对管理该产业主题母基金有良好的运作理念与思路。 由专家综合比较打分。优秀的,得 8-10 分;良好的,6-8 分;一般的,0-6 分。 10
管理业绩。管理机构过往投资项目实现上市、并购及退出情况。 过往投资项目实现上市、并购 5 个得8分;实现上市、并购5个以上的每多1个加1分,最高10分;实现上市、并购不足5个的,不得分。 10
管理规模。母基金管理机构累计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实缴规模。 累计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实缴规模达到20亿元的得5分,20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0亿元得1分,最高10分;20亿元以下不得分。 10
投资案例。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管理机构人员在人工智能产业的投资案例。 每有1 个投资案例得 1 分,最多得 5 分。 5
管理机构其他综合实力(25分)

 

管理政府基金能力。管理机构过往有管理安徽省级股权基金经验且考核评价情况较好。 有管理经验且考核评价获“优秀”的,得10分,有管理经验且考核评价获“良好”的,得5 分,有管理经验但考核评价获“良好”以下的,不得分。 10
本地服务能力。管理机构在安徽省内已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 在安徽省内设置固定办公场所且配备专属人员达到5人及以上得5分,在安徽省内设置固定办公场所且配备专属人员达到3-5(不含)人得3 分,在安徽省内设置固定办公场所但配备专属人员3 人以下不得分。 5
投后管理能力。管理机构提供后续增值服务的能力。 由专家综合比较打分。优秀的,得 8-10 分;良好的,6-8 分;一般的,0-6 分。 10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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