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

政策汇编 (6915) 发布于:2022-03-21 更新于:2022-03-23 来自:合肥经济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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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合经信装备〔2020〕184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

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2022年3月17日

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

  • 总则
  •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加快制造强国、科技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建设,推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 智能网联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道路上(含划定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拟商业化运营、无人测试和示范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包河区人民政府共同成立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联席工作小组接受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管理,日常职能由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本细则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联席工作小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核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组织开展测试车辆、测试区、测试与示范检查以及车辆和道路的相关评估、论证和审核工作,颁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协调解决本规范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定期组织召开联席工作小组会议,协调处理联席工作小组日常事务,负责第三方管理机构的授权和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及管理工作;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及其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处理等相关事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在物流、公交、环卫等应用市场运营的前期研究工作,会同第三方管理机构开展示范应用标准体系规划及建设事宜。

包河区人民政府负责第三方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负责建设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监管平台,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创新的先行先试,打造车路协同、全域联动、多场景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新生态,推动智能网联汽车规模化示范应用。

  • 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受联席工作小组委托的第三方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技术及应用标准,牵头组建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测试与示范主体提出的申请材料及安全性自我声明初审,并及时向联席工作小组报批。创新中心评估道路测试与示范主体、道路测试与示范驾驶人和申请车辆的条件符合性,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数据进行采集分析,每季度形成分析报告上报联席工作小组,并负责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日常事务工作。
  • 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 相关管理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选择公共道路、园区、高铁站、港口、停车场(库)等典型环境,向联席工作小组申请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联席工作小组遵循分级分类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不断完善自动驾驶道路环境,开放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典型道路环境,对相关申请进行审核并定期公开道路路段等相关信息,在开放的道路环境上分级推进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典型道路环境,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明显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二)道路标志标线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要求;

(三)应实现监控全覆盖或覆盖重点路段;

(四)道路环境中如有用于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的监控设备,其数据应接入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平台,监控记录保存不少于30天。

  •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
  • 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示范应用运营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示范应用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应用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四)对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五)具有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方案;

(六)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七)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八)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从车内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出具的在职证明;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七)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示范应用方案,掌握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和专用作业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至4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车辆标识(车架号或临时行驶车号牌信息等);

2.车辆控制模式(自动驾驶状态/人工驾驶状态);

3.车辆位置,车辆行驶里程;

4.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6.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7.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8.反映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9.软件版本信息;

10.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11.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五)具有健全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软件升级等能力,当车辆网络异常或受到网络攻击导致功能失效时,仍旧能够转为最小风险运行模式;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测试主体所属测试车辆申请在开放道路测试区进行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除符合第十一条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初次申请用于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测试车辆应在联席工作小组认可的封闭测试区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省、市级政府发布的测试要求以及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价规程,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

(三)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证,检测验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本实施细则所列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道路测试申请
  • 进行道路测试前,道路测试主体应确保道路测试车辆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联席工作小组发布的测试要求以及道路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价规程,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其中:

(一)道路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试。测试内容应包括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见附件1)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所涉及的项目;自动驾驶功能等级注明为高度自动驾驶(含以上)或声明含自动泊车功能的,应通过地下或区域内部道路测试、网络安全测试和软件升级测试;

(二)进行实车测试的测试区(场)的运营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对测试结果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道路测试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2)并由创新中心进行确认,包括道路测试主体、车辆识别代号、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区域及测试项目等信息。其中,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应随同以下证明材料提交至联席工作小组

(一)道路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和道路测试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道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

(三)道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四)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对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可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对未取得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可提供车辆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声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

(五)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七)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八)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与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实车测试的说明材料;

(九)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十)经创新中心评审通过的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测试时段、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网络安全测试等;

(十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 道路测试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包括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道路测试主体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 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路段、区域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时间。临时行驶车号牌签注行驶范围涉及其他省市的,应当征求该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道路测试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申请材料同首次申请,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

  • 对已经或正在进行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如需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数量或在其他省、市进行相同或类似功能的道路测试,道路测试主体可持原相关材料,由创新中心进行确认,再次提交至联席工作小组。其中:

(一)如需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数量的,应对拟增加的道路测试车辆数量及必要性进行说明,除原相关材料外,还应按本规范第十四条第(四)(六)(十)项规定提供拟增加车辆的相关材料。对于车型、设计运行范围、软件系统和硬件配置相同的车辆,经过测试机构一致性检查(创新中心按10%比例抽查)后,无须重复进行相同项目的测试。

(二)拟在合肥市进行道路测试的,除原省市发放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以及其在原测试地完成的道路测试安全性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按本规范第十四条第(三)(十)项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如拟开展道路测试所在地规定进行具有当地道路交通特征的场景等附加项目测试的,还应取得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附加项目检验报告。

(三)由联席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委员会专家具体论证通过,联席工作小组准许持其他省、市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在本行政区域进行道路测试的,可在测试主体提交相关材料后开展相应的测试。

  • 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道路测试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道路测试主体应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应向创新中心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材料。

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更新时,车辆配置及道路测试项目等未发生变更的,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发生变更的,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测试。

  • 道路测试主体于每年6月、12月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情况报送至创新中心,联席工作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示范应用申请
  • 对初始申请或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对在其他地市已取得示范应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合肥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120小时或5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 示范应用主体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向特定对象提供服务的,应具备道路运输资质和能力,或者与具备道路运输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合作。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应超出道路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范围。
  • 示范应用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3)并由创新中心进行确认,包括示范应用主体、车辆识别代号、示范应用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示范应用时间、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及示范应用项目等信息。其中,示范应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应随同以下材料提交至联席工作小组

(一)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示范应用车辆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的完整记载材料及总结报告;

(三)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四)经创新中心评审通过的示范应用方案,至少包括示范应用目的、路段或区域、运行时段、运行模式、组织架构、组织方式、安全管理制度、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五)搭载人员、货物的说明;

(六)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对开展载人示范应用的,应包括为搭载人员购买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 示范应用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包括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示范应用主体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路段、区域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示范应用时间。

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示范应用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 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数量,示范应用主体应对拟增加的车辆数量及必要性进行说明,由创新中心进行确认(创新中心按10%比例抽查),并提交至联席工作小组审核。
  •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示范应用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示范应用主体应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由创新中心进行确认,并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材料。
  •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按照保障安全、由易到难、循序渐进的原则,达到一定测试或者示范里程并且期间未发生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符合相关技术和资质要求并且通过相关测试和评审后,方可从低风险等级道路升级为高风险等级道路,方可从道路测试升级为示范应用和拟商业化运营,方可从低技术等级自动驾驶升级为高技术等级自动驾驶。

支持包河区、高新区、经开区、长丰县等行政区域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授权规定,制定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含低速汽车、轮式机器人)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管理措施,有序报备实施,逐步向本市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复制推广。

  • 示范应用主体于每年6月、12月将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情况报送至创新中心,经联席工作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拟商业化运营
  • 拟商业化运营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示范应用阶段完整总结报告;

(二)拟商业化运营方案介绍,包含但不限于:运行模式、组织架构、组织方式、行驶路线、运行时段、运营调度、管理平台、操作流程、预约方式、人员筛选、服务监督、安全管理制度、合作协议和相应承诺等;

(三)拟商业化运营主体、驾驶人相应运营资质的证明材料;

(四)拟商业化运营车辆性能证明材料,包括在开放道路通过相应测试的证明材料,模拟仿真测试报告等;

(五)应急保障预案、购买保险证明材料、合法合规性材料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 示范应用是拟商业化运营活动开展的基础。对拟商业化运营的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示范应用,在示范应用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示范应用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对在其他地市已取得拟商业化运营的车型,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合肥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120小时或500公里的示范应用,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 拟商业化运营主体应当具备相关道路运输资质和能力,或者与具备相关道路运输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合作。拟商业化运营主体可向服务对象收取合理费用,收费标准应报联席工作小组审核通过。拟商业化示范运营申请区域不得超出拟商业化示范应用申请获得的区域范围。
  • 拟商业化运营车辆应配备固定的安全员,如发生安全员改变的情况,应提前在创新中心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监管平台登记。
  • 无人测试和示范
  • 无人测试和示范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道路测试阶段完整总结报告;

(二)测试主体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通过相应测试的证明材料,相关模拟仿真测试报告;

(三)无人测试和示范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针对车辆网络和数据安全的管理制度、保障机制、验证情况和相应承诺;网络安全保障能力、软件升级管理、产品网络安全过程保障等说明材料及整车网络安全测试验证情况说明(包括测试指标、测试方法、测试环境、测试结果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

  • 申请开展无人测试和示范的,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通过相关测试后,按照主驾驶有人、车内有人、车内无人的步骤分步实施,无人测试和示范申请区域不得超出有安全员测试和示范申请获得的区域范围。优先支持在机场、港口、高铁站和产业园区等特定交通场景开展无人接驳、无人配送、无人环卫、自主泊车等示范应用。
  •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
  • 联席工作小组在辖区内选择具备支撑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若干典型路段、区域,供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并向社会公布。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路段和区域内应设置相应标识或提示信息。
  • 联席工作小组应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特别是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路段、区域周边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时间、项目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 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应当遵守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相关规定。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均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路段、区域和项目开展工作,并随车携带相关材料备查。不得在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过程中在道路上开展制动性能试验。

  • 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分别标示“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或“自动驾驶示范应用”等字样,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应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产生干扰。
  •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应在车内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当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 在道路测试过程中,除经专业培训的测试人员和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外,车辆不得搭载其他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和货物;在示范应用过程中,可按规定搭载探索商业模式所需的人员或货物,提前告知搭载人员及货物拥有者相关风险,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搭载的人员和货物不得超出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的额定乘员和核定载质量。

车辆在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过程中,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搭载危险货物。

  • 开展网联相关测试前,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应当与相关网络运营商对测试与示范范围的移动通信信号传输质量、车辆之间的联络状态、远程平台、冗余系统进行严格的初始检查与监测,确保远程平台和车辆正常运行。
  • 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除自我声明载明的路段或区域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车辆从停放点到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路段、区域的转场,应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变更。如因测试或示范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功能、性能及软硬件变更的,应及时向创新中心提供相关安全性说明材料。
  •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每6个月向创新中心提交阶段性报告,并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 创新中心应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进行动态评估,于每年6月、12月向联席工作小组报告辖区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情况。
  • 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席工作小组应当终止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

(一)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与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相关材料不符的;

(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或者被撤销的;

(三)联席工作小组认为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四)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的,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车辆无责任时除外。

联席工作小组终止相关车辆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时应当一并收回临时行驶车号牌,并转交给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收回的,书面告知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牌证作废。

  •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建立覆盖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全生命周期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对软件升级进行全流程管理,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
  •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应妥善处理数据采集、处理、应用和传输等环节,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履行安全保护责任,采取相关措施保障数据机密、完整和可用;

(二)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合理收集和使用数据,经被收集者同意的前提下做好规则披露。不非法买卖、转让、公开相关数据;

(三)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中产生的数据,除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传输到境外;

(四)严禁对外发送虚假数据,干扰其他车辆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 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
  • 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驾驶人进行处理。
  • 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 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每月应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上报创新中心

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在24小时内通过信息系统将事故情况上报创新中心,未按要求上报的可暂停其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活动24个月。创新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联席工作小组

  •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在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创新中心。创新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联席工作小组
  • 附 则
  • 本规范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根据系统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驾驶人应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系统会向驾驶人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驾驶人/乘客可以不响应系统请求;完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要驾驶人/乘客介入。

本规范所称设计运行条件(Operational Design Condition,ODC)是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各类条件的总称,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乘人员状态等条件。其中,设计运行范围(Operational Design Domain,ODD)是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外部环境条件,一般包括:1)道路边界与路面状态;2)交通基础设施;3)临时性道路变更;4)其他交通参与者状态;5)自然环境;6)网联通信、数字地图支持等条件。

  •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包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合经信装备〔2020〕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

序号 检测项目
1 交通信号识别及响应(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
2 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与障碍物识别及响应
3 行人与非机动车识别及响应(包括横穿道路和沿道路行驶)
4 周边车辆行驶状态识别及响应

(包括影响本车行驶的周边车辆加减速、切入、切出及静止等状态)

5 动态驾驶任务干预及接管
6 风险减缓策略
7 自动紧急避险(包括自动驾驶系统开启及关闭状态)
8 车辆定位
9 网联协作式驾驶能力测试
10 地下及内部道路测试(包括地下视野遮挡区域动态响应、自动泊车与自动驶出、全流程自主代客泊车等场景)
11 车辆信息传输安全测试(车辆信息传输安全测试、车辆安全漏洞测试、误操作测试、车辆外部连接安全测试、关键数据安全测试等)
12 软件升级测试(升级前条件符合性、升级包安全下载和安全校验、升级前校验、升级过程信息提示、升级结果提示等)

※除检测以上通用项目外,还应检测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设计

运行范围涉及的项目,如 C-V2X 联网通信等。

 

附件2

20XX 年 第 XXX 号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本单位(道路测试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合肥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将严格按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道路测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道路测试主体单位法人签章)  (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背面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

道路测试主体
道路测试车辆 (须依次列出对应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道路测试驾驶人 (须依次列出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道路测试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测试路段或区域 (须依次列出,测试路段或区域名称与联席工作小组公布的一致)
转场路段 (须列出车辆在自动驾驶测试路段间进行转场的路段)
道路测试项目 (须依次列出)

 

附件3

20XX年 第XXX号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本单位(示范应用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省、市等名称)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在示范应用期间将严格按照《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示范应用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示范应用主体单位法人或         (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签章)

联合体所有单位法人签章)

年    月   日

背面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基本信息

示范应用主体
示范应用车辆 (须依次列出对应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示范应用驾驶人 (须依次列出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示范应用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 (须依次列出,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名称与联席工作小组公布的一致)
转场路段 (须列出车辆在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间进行转场的路段)
示范应用项目 (须依次列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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