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有明确限定,并非所有劳动者都可以被纳入竞业限制范围。如果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与不具备资格的劳动者签订协议,该条款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可以将有资格被纳入竞业限制范围的劳动者分为以下三大类:
1.法定核心对象(明确规定的两类人)
(1)高级管理人员
定义: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即处于公司决策层、管理层,能够接触到公司核心经营战略、投资计划、财务数据等重大商业秘密的人员。
常见职位:总经理、副总经理、CEO、COO、CFO、各部门总监等。
(2)高级技术人员
定义:指掌握公司核心技术秘密的技术研发骨干。他们了解产品的技术原理、核心代码、专利技术、工艺流程等,其流失可能直接导致公司技术优势的丧失。
常见职位:首席技术官(CTO)、首席科学家、高级架构师、核心算法工程师、关键技术项目的负责人、产品经理(技术型)等。
2.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这是实践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一类,需要满足一个核心前提:确实负有保密义务,并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
接触秘密的可能性:该员工的岗位职责是否使其能够接触到商业秘密?例如:
(1)市场与销售类:大客户经理、销售总监,他们掌握着公司重要的客户关系和价格策略。
(2)财务与人力类:财务主管、薪酬经理,他们知晓公司的核心财务数据和核心员工的薪酬结构。
(3)其他职能类:法务、采购、供应链管理等可能接触到公司重大经营信息的人员。
公司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公司是否与该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或在规章制度中明确了其保密义务和保密范围?这是证明“负有保密义务”的重要形式要件。
重要提示:如果一名普通员工(如前台、行政、普通生产线工人)其工作内容不涉及任何商业秘密,即使公司与之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也因缺乏法律基础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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