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工作方式有别于传统稳定就业模式,通过数字技术接受工作任务、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群体。他们以灵活就业为主,典型职业包括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具有劳动关系弹性化、工作场景数字化、收入任务化等特征。其本质是数字经济时代生产关系变革的产物,突破了传统“企业-员工”雇佣模式,形成“平台-个体”弹性协作关系。
一、官方定义
根据人社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人社厅发〔2023〕50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指:
线上接受平台任务:主要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承接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网约任务,按平台规则提供服务并获取报酬的劳动者(如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
扩展范围: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但受平台管理的劳动者(如众包骑手);自主利用专业技能接单的个体经营者(如自由设计师);与平台合作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专送骑手)。
二、典型职业
1、主要职业类型
生活服务类: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代驾、家政服务员;
数字内容类:直播主播、短视频创作者、在线讲师;
技术支撑类:众包程序员、云客服;
小微创业类:社交电商店主、自媒体运营者。
三、劳动关系
新就业形态对传统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标准(人格、经济、组织)形成挑战:
1、人格从属性
弱化表现:可自主决定接单时间、拒绝订单(如外卖众包骑手)。
保留控制:平台通过算法规则(差评扣罚、限时送达)间接支配劳动过程。
2、经济从属性
收入多元化:多平台接单降低对单一平台依赖(如司机同时注册滴滴、高德)。
定价权缺失:计件单价由平台算法设定,劳动者无议价能力(如快递每单1.5~3元)。
3、组织从属性
松散嵌入:不纳入平台组织架构,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如网约车以司机名义载客)。
工具依赖:需使用平台系统(导航、计价APP)完成服务,形成“技术捆绑”。
4、司法实践突破
最高法与人社部提出“要素式”认定法(2023年典型案例),依据劳动管理强度而非合同形式判定责任。
四、存在的挑战
1、现存痛点
社保缺口:参保率不足30%,职业伤害保障缺失(外卖骑手事故率超传统行业3倍);
算法霸权:订单压缩配送时间、路径优化加剧疲劳(如30分钟送达要求);
维权障碍:劳动关系认定难,43%纠纷因证据不足败诉。
2、2025年改革方向
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容:2025年,国家把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省份增加到17个,多家平台企业也正在试点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覆盖网约配送、出行等多个行业;
分层分类社保机制:探索按单缴费的工伤保险,弹性参保费率;
算法监管强化:推行“算法公平性审计”,要求平台公开参数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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