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印发《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认定办法》,其中第二章第四条规定:
申请认定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明确。
园区应具有确定的四至范围和物理空间,园区应具有相对独立的运营管理主体,运营管理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点在合肥市;
(二)集聚优势明显。
园区大数据产业集聚达到一定规模,有较强的产业优势和竞争力,大数据龙头企业带动能力较强、产业链比较完善。园区入驻市级大数据企业数量超过10家(含),或园区入驻市级大数据企业数量超过5家(含)且其中2家(含)以上获得省级大数据企业资质;
(三)发展规划清晰。
园区应制定发展规划或计划,并明确和细化年度发展目标,包含活动开展、企业培育、招引企业等,建设进度安排合理;
(四)创新能力突出。
园区企业有较强的数据技术创新能力和融合应用能力,有一定数量大数据产业相关的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如园区企业在大数据领域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国家推广的数据应用案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五)产业生态优良。
园区内企业合法经营,无违规行为。能够为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特色、有针对性的服务,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不少于三类专业生产性服务(自身提供或通过招引专业机构入驻提供)。如人才培训、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咨询、投融资咨询、宣传推广、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招商引资等;
(六)服务体系健全。
园区具有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能够对园区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设施健全、服务及时、保障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