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能效水平、解决消纳难题等一批能源领域新规4月1日起施行

国内资讯 (1053) 发布于:2024-04-03 14:39:41 更新于:2024-04-03 14:39:41 来自: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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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一批能源领域的新规开始正式实施,包括《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以及《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等,涉及重点用能产品、可再生能源与电力等方面。

有关分析指出,4月1日起实施的文件涉及到扩大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覆盖范围,这有助于推动能源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推动整个行业向更高效、更绿色的方向发展。同时,可再生能源领域全额收购办法的实施,则意味着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主体转变为多市场成员协同消纳,有助于破解可再生能源消纳难。

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覆盖范围扩大

在重点用能产品方面,《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以下简称《2024年版》)4月1日起执行。

用能产品设备使用范围广、耗能总量大,提升设备能效是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环节。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经梳理测算,我国在运主要用能产品设备保有量超过50亿台(套),年能耗量占全国能耗总量约80%,一些设备能效水平偏低,更新改造潜力巨大。

此前,《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2年版)》(以下简称《2022年版》)印发,首批选取20种用能产品设备,通过确定能效水平、推广节能设备、淘汰落后设备等手段,加快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在《2024年版》中,有关部门则在2022年的基础上,增加工业锅炉、数据中心、服务器、充电桩、通信基站、光伏组件等23种产品设备或设施,基本实现重点用能产品设备全覆盖,进一步支撑重点领域节能减排降碳。

福建华策品牌定位咨询公司创始人詹军豪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扩大覆盖范围有助于推动能源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鼓励企业研发更加高效、环保的产品,推动整个行业向更高效、更绿色的方向发展。他认为,从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的方面来看,《2024年版》也将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重点用能产品设备是我国消费能源的主体,也是制造业的重要构成。通过提升这些产品设备的能效水平,可以直接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23年底,我国已出台强制性能效国家标准的产品设备共有67种。《2024年版》纳入了其中能耗量和节能改造潜力更大、节能指标提升更为迫切的38种重要产品设备。初步测算,对标《2024年版》能效先进水平,开展相关行业和设备节能降碳改造,预计每年可形成节能量约5500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1.2亿吨。

全额收购破解可再生能源消纳难

在可再生能源方面,《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对2007年出台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的修订完善。有关部门依照《可再生能源法》相关规定,将原《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名称修改为《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据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保障收购范围。其中提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办法》,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等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组织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按照分工完成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同时,《办法》还从保障性收购、市场交易、临时调度三个方面细化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等电力市场成员在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方面的责任分工。

业内人士分析,这意味着,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主体由过去电网企业一家,转变为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等多元主体,收购方式由电网公司“统购统销”转变为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多市场成员协同消纳。

中关村物联网产业联盟副秘书长、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工程执行主任袁帅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办法》明确了保障收购范围,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收购范围直接关系到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速度和规模。通过明确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的划分,以及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在收购过程中的责任分工,有助于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稳定运行和合理收益,激发市场主体投资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袁帅表示。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行为进一步规范

在电力方面,《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5年11月30日发布了《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随着机构改革、电力体制改革及电力市场建设的不断推进,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报送信息的内容、时效性要求都发生了变化,因而对《规定》进行了修订。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全文共分为7章、31条,其中丰富了发电、电网企业报送内容。新增发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参与市场交易情况,燃料购入、消耗和库存情况,电源项目纳入规划核准、开工、投产情况等。新增电网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输电通道运行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同时,《规定》分列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内容。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要求,将“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分为“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两个报送主体。由电力调度机构报送电力供需形势情况、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运行情况、电力并网运行管理情况等;新增由电力交易机构报送市场规则执行情况、中长期市场运行情况、市场结算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适应机构改革变化,《规定》还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修改为“国家能源局”,“电力监管机构”修改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国家能源局区域监管局”修改为“国家能源局区域派出机构”,“国家能源局区域监管局城市监管办公室”修改为“国家能源局省级派出机构”。电力企业信息同步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政府主管部门。

此外,电力方面,《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也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暂行办法》对电能质量管理作出了新的部署,明确了电能质量管理的组织与职责,对电能质量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进一步保障电力安全供应,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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