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内资讯 安徽省资讯 热点资讯 (7162) 发布于:2021-05-02 09:31:39 更新于:2021-07-07 14: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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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邀请安徽省数据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朱诚就日前出台的《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安徽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武潇主持发布会。

安徽省数据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朱诚发布新闻

朱诚介绍说,安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目前数据资源体系初步建立,按照“省级总平台、部门分平台、各市子平台”的架构建设江淮大数据中心,构建政经社一体的“数字江淮”数据底座。打造“皖事通办”,正式发布“一源五端”,提供移动端、电脑端、自助端、电视端、窗口端线上线下融合的多元化服务渠道。

近年来,安徽省在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效,实现“数字江淮”建设的良好开局。但仍面临着数据资源分散、统筹利用难,大数据应用不广泛不充分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在大数据发展法治保障方面加快建立健全。

此次出台的《条例》坚持大数据发展与安全并重,在全面推动大数据发展的同时,充分吸收借鉴《民法典》《数据安全法(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有关内容,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和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新闻发布会现场

《条例》就数据资源管理、大数据开发应用、促进大数据领域技术和产业发展、数据安全管理等作出系统规定。主要内容有:

首先是规定数据资源要统筹管理。《条例》明确数据资源统筹管理部门,建设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分类调整公共数据资源和非公共数据资源。还规定了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的基本要求。

其次是积极推动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规定了政府要推动开发利用大数据发展数字经济,要运用大数据提升经济治理、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水平,要运用大数据提升监管和服务效能、建设“城市大脑”等。

再就是推出大数据发展的促进措施。《条例》规定了设立省大数据中心专项资金、大数据发展基金等财政、金融、产业发展、税费、科研、人才、用地、用电、基础设施、标准化各方面扶持政策措施,为大数据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重要的是强化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和相关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数据活动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突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朱诚表示,《条例》将安徽省好的经验做法总结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加以固化,如数字江淮建设、江淮大数据中心、“皖事通办”平台等都有相关规定。对数据实行分类管理,规定公共数据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归集,鼓励非公共数据向江淮大数据中心汇聚,推进数据资源汇聚融合、共享开放、有效流动和开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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