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198号,附件1)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附件2)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推荐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真摸排本市工业母机企业,参照财税〔2023〕2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及《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动员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企业,积极申请列入国家清单。
二、申请企业务必于2025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提交后生成纸质文件(包括申报书和证明材料等)加盖企业公章,报送至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已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198号文件中《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的第2、3、6、8、9项。
三、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核,于9月8日前,将推荐文件和1份加盖企业公章的申报材料,汇总后报我厅(装备处)。
四、申请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列入清单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4年清单但未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
五、清单有效期内,如清单内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我厅(装备处)报告。超时未报送将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5年度相关政策。
六、清单最终确认、管理等事项,按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198号文件要求执行。
联系人:装备处汪勇,联系电话:0551-62871725,联系邮箱:wangyong1 ahjxw.gov.cn。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8月26日
附件1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198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要求,为做好2025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于2025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已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附件1)中第2、3、6、8、9项。
三、地方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财税〔2023〕2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9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及诚信纳税记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
五、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被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4年清单但未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
六、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地方工信部门报告,地方工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2)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5年度相关政策。
七、地方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函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如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符合政策的企业条件进行调整。
附件: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8月11日
附件1.1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
1.企业(法人及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等(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资质证书);
2.企业员工总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总数、从事工业母机产品研发人员总数及其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比例的说明,从事申报产品研发人员名单,以及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工业母机产品销售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研究开发费用按财税〔2015〕119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
4.企业开发/拥有的与申报产品强相关的十条以内代表性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材料;
5.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关于申报产品的成果鉴定报告或产品技术参数证明;
6.上一年度关于申报产品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7.一至两份关于申报产品的具有代表性的用户报告;
8.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9.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承诺书;
10.企业拥有与申报产品强相关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情况的证明材料,并注明平台名称、主管部委、属于国家级或者省级等;
11.企业承担与申报产品强相关的省级以上研发项目的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金额、委托单位以及国家级或者省级等;
12.企业牵头/参与申报产品标准制修订情况的证明材料;
13.申报产品获得的奖项证明;
14.机床装备/机械基础装备制造成熟度评价等级证书;
15.当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已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清单的,需提供本附件中2、3、6、8、9项;新申请进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本附件1-9项为必选项,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报。
附件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促进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工业母机企业),允许按当期可
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上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是指符合本通知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规定的产品。
二、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二)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三、工业母机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工业母机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一)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二)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五、工业母机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六、工业母机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工业母机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七、工业母机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工业母机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
税务总局
2023年7月17日
附件
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
一、金属切削机床
定位精度≤10微米/米,并安装数控系统。
二、铸造装备
1.真空熔铸装备:坩埚容量≥50千克。
2.感应熔炼电炉:熔化量≥10吨。
3.粘土砂造型线:静压造型生产线造型效率≥100型/小时,砂箱尺寸1200毫米×1000毫米及以上;垂直造型线造型效率≥400型/小时。
4.大型自硬砂成套设备:处理能力≥60吨/小时的连续式混砂机,60吨级及以上振实台、起模机。
5.高压压铸机:合模力≥6000吨。
6.挤压铸造成套设备:锁模力≥1000吨。
7.气力输送铸造废砂再生设备:处理能力30吨/小时以上,旧砂回用率水玻璃砂90%以上、树脂砂94%以上。
三、锻压装备
1.数控液压机:公称压力≥1000吨。
2.数控多连杆机械压力机:公称压力≥1000吨,冲压生产线≥2000吨(总吨位)。
3.冷锻机械压力机:公称压力≥630吨。
4.热模锻压力机:公称压力≥2000吨。
5.热等静压装备:有效热区直径≥1000毫米。
四、焊接装备
1.数字化弧焊装备:数控系统跟踪补偿精度0.1毫米—0.5毫米、焊接工艺参数波动小于2%—5%。
2.激光、电子束等高能束焊接装备:机电协同控制精度1%、跟踪补偿精度0.1毫米—0.5毫米、焊接工艺参数波动小于2%。
3.惯性、搅拌摩擦焊及电阻焊装备:机电协同控制精度1%、响应速度5毫秒—10毫秒;数控系统跟踪补偿精度0.05毫米一0.1毫米。
五、热表处理装备
1.真空热处理装备:装炉量≥1吨。
2.控制气氛热处理装备:装炉量≥1吨。
3.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电源感应热处理装备。
4.连续热处理生产线:生产能力≥1吨/小时。
5.自动电镀设备:行车上自带独立控制箱和主可编程逻辑控制器网络通信,具备四轴运动能力。
6.低压等离子喷涂设备:真空室尺寸≥Φ2000毫米×3000毫米,喷枪使用功率≥80千瓦。
7.溶液等离子喷涂设备:喷枪使用功率≥100千瓦,浆料输送率≥0.5升/分。
8.真空镀膜装备:膜层不均匀性≤±10%,故障诊断节点数≥1000。
六、数控装置
具备三轴及以上联动控制功能。
七、滚动功能部件(丝杠/导轨)
P3精度以上。
八、电主轴
动态回转精度≤10微米。
九、数控转台
定位精度≤15”。
十、位置反馈元件(光栅尺/编码器)
直线准确度≤±3微米;旋转准确度≤±2.5”。
十一、摆角头
定位精度≤15”。
十二、动力刀架刀库
分度精度≤±6”,换刀时间(T-T)≤2.5秒。
十三、真空系统
1.镀膜机:整机漏率达到1.0×10⁻⁸帕斯卡·升/秒量级,工作真空度保持时间≥6个月。
2.工业炉:漏率达到1.0×10⁻帕斯卡·升/秒量级,工作真空度保持时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