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归集汇编

(918) 发布于:2023-11-23 17:15:54 更新于:2023-11-23 17: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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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部分个体工商户反映对国家和省、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不了解的问题,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对正在执行的有关扶持政策进行了梳理,现收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税收方面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执行期限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政策执行部门:市税务局)

2、大力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3个重点行业及其他行业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大力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政策执行部门:市税务局)

3、持续落实其他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销售农药、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事图书批发、零售,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政策执行部门:市税务局)

4、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0 号),政策执行部门:市税务局)

5、实施契税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至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政策执行部门:市税务局)

6、 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为至2025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人群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政策执行部门:市税务局)

7、支持退役军人创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人群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政策执行单位:市税务局)

二、关于降低费用方面

8、降低水电气使用成本。2023年12月31日前,对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确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实行3-6个月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并免收在此期间产生的滞纳金。(《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衡健康运行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3〕13号),政策执行部门: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电力公司、市新奥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

9、降低涉及市场主体收费。2023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检验检测机构对住宿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用按80%收取,对全市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减半收取。(《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衡健康运行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3〕13号),政策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10、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于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规定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政策执行部门: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三、关于金融支持方面

11、降低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用。鼓励银行机构为个体工商户在同一银行开立的首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不低于5折优惠,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实行收费优惠,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取消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支持银行机构落实支付手续费其他减免政策。(政策依据:合银发〔2021〕73号: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的通知,政策执行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滁州分行)

12、强化金融支持。出台《滁州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不低于5000万元规模的市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将个体工商户纳入普惠型小微企业,强化金融对个体工商户支持力度。(市地方金融局、财政局、人行、滁州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滁州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金〔2023〕7号,政策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局)

13、推进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支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网络商户、返乡创业农民工、自主创业农民等群体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贷款利息,在LPR减去150个基点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符合重点群体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按规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

四、其他方面

14、支持个体工商户扩大经营规模。对落实商贸服务畅通行动进行资金奖补。新增限上企业或限上个体工商户,且当年营业收入(销售额)增速超20%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政策依据:中共滁州市委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服务业锻长补短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滁发〔2022〕13号),政策执行部门:市商务局)

15、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市内职业培训机构对接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滁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财社〔2011〕367号),政策执行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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